赵丽园律师

赵丽园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继承,损害赔偿,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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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赵丽园律师.双硕士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民大管理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基金从业资格.国际诗词协会会员.当代新文学作家协会理事.世界作家文集编委,系营销+财税+管理+法律四位一体复合型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余年。赵丽园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过硬的文字功底与极强的案件钻研能力.善于运用多元化的思维视角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潜心研究案件的前因后果.细枝末节.注重案件品质与办案技巧的提升.熟悉法律案件各环节实操之法律风险点及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治理.尤其是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调解.重大客户签约与谈判.法律文书起草.专项合同拟定与审核.重大复杂合同纠纷.房产建工.债权债务.劳动人事.婚姻家事等方面颇有建树.赵律师具备熟稔的沟通技巧与商务谈判能力.长期致力于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手段帮助客户定纷止争.减亏止损.举办各类公益法律讲座近百场,以便捷.高效的服务赢得一众客户的信睐与好评.帮助客户挽回直接经济利益损失逾数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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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赵丽园
执业地区:上海-上海
执业律所: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101*********849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继承,损害赔偿,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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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正确做法是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若继续停工,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和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05-10
【赵律师办案手札——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之庭审观点二】

被告说享有投资电影的项目份额,能进行收益权转让。那么请问被告享有多少份额?被告答不上来,问被告份额怎么计算的?被告答不上来,问被告电影有没有备案?被告说跟本案无关……那么原告就想问被告能不能对外进行转让有没有签署合作协议?被告说不能提供,涉及商业秘密……那被告究竟还能提供啥?啥也不能提供,不就是个“三无产品”吗,说你(被告)是欺诈还能跑得了?被告总强调说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有风险等,然而,这是被告的格式条款,被告怎么能揣着明白装糊涂现在拿着这个跟我们原告掰扯呢?要是压根就没有这么个电影,也没有进行备案,被告也不享有项目投资份额,也没有发行权,也没有收益权,那被告你再负隅顽抗也没用啊,就是签了合同又怎么样,签了合同不代表一定有效吖?还老说电影是否备案,他们享不享有发行权,能不能对外进行收益权转让,跟这个合同本身没有什么关系!我天,拜托能醒醒不,当然有关系!你这些如果都是假的,你这合同重要内容都是虚构的,你当然构成欺诈了。难道被告想以“白马非马”一避(避重就轻)了之……呵,想的真美!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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