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现职业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法律咨询;2、代写法律文书:律师函、合同、婚内协议、诉讼法律文书等;3、代为查询:查询个人信息、企业注册信息;4、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王民刚律师,现职业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法律咨询;2、代写法律文书:律师函、合同、婚内协议、诉讼法律文书等;3、代为查询:查询个人信息、企业注册信息;4、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
顾某与王某是因工作而结识的朋友,而郭某则是顾某多年的好哥们。2017年7月,郭某想要自己创业,却为筹集流动资金而伤脑筋,便找到顾某一起想办法。顾某恰好了解此时王某有一笔钱不着急用,何不介绍其给老朋友以解燃眉之急。很快,在顾某的牵线下,三个人在一家餐厅碰头。觥筹交错间,郭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郭某向王某借款7万元,顾某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借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我知道借钱的是郭某,可我跟他又不熟悉,而顾某和他则是老朋友。现在郭某找不到人,所以起诉担保人顾某。”庭审中,被告顾某对原告出示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签名是我本人的,指印也是我的。”另外,借条上借款人郭某承诺逾期不还,愿意承担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以广大群众在面临民间借贷甚至任何合同关系中的保证担保时,应当谨慎行事。”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导读:监护制度不仅仅有亲属有义务监护,国家、社会也有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三)指定监护:本条的规定较长,分为四款,但总体来说是关于指定监护的法律规定。第一、二款规定了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指定主体、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指定监护人的原则,具体包括1、前提条件:“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具体指前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就监护人人选存在争议(a、争当监护人或者b、相互推诿监护责任);2、指定主体: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第一款规定对指定监护有争议的两种方式a、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b、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但“有关当事人”的范围?本人认为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监护资格范围根据顺序予以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身份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6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了有关组织的指定前置制度,民法总则予以修改;3、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当然是必须依据民法总则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规定的顺序予以确定;4、a、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b、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此规定指定监护的指定形式以及不服指定的程序解决方式。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临时监护制度,具体指的是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制定监护人之前,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居委会、村委会、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承担起被监护人临时监护责任,此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权色彩,也是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条第四款规定了上述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之后的法律状态以及违反指定监护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逃避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四)国家监护此为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又一监护形式,明确了国家监护的责任形式前提条件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死亡或者均失去监护能力,具体承担国家监护责任的组织有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此条规定了此三种组织的监护责任,当然并不说民法通则就没有国家监护的形式,根据民法通则十六条第四款、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两条的的国家监护责任散见于两种需要监护的自然人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此次民法总则将国家监护责任以一个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更能体现国家在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由国家承担起监护的责任的国家的的重要性,也再强调了国家在民事监护领域的存在性,使无监护人的自然人体会国家的温暖。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五)意定监护此为民法总则确认又一新的监护形式,也是较前四种不同的监护形式。此种形式在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中均没有涉及即打破了监护制度中自然不得为自己设定监护的陈规。此种形式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协议(待因年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意志力、判断力和体力下降、不能自我保护时,由他人或者组织代为行使民事行为),具体成立的要件包括:1、设定主体在协商签署此协议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只能为自己设定将来的监护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此民事法律行为);2、协议对方主体:行为人的近亲属(近亲属范围可参照本人《民法总则(5)——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文章解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后者组织(当然本条的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也必须满足a、同意要件;b、相对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件或者具有组织要件;c、不得有损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要件);3、形式要件:本条规定了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条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老龄化进程的需要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此即为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的“法定形式”。总结一下(一)遗嘱指定监护(二)协议确定监护(三)指定监护(四)国家监护(五)意定监护,再加上(六)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监护,监护的形式已介绍完毕,以供阅读。
来源|山东高法前不久,南京六合法院处理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钱某(男)和徐某(女)结婚前,钱某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钱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钱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一、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二、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三、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婚前婚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一直是梗在小两口心口的一根刺。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下面就帮大家整理一下五种房产证上写名字的选择及结果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第二、写父母的名字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此种情况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在离婚后另行诉讼进行分割。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1、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所属。2、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担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你好,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你好,根据酒精含量确定处罚。
你好,可以来电咨询
你好,可以。
你好,咨询交警部门
你好,咨询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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