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公司、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王超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既能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分析案件,又能从微观处找出症结之所在。在工作中奉行“诚信、专业、高效等”是党律师的执业理念,其在办案过程中,切实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办案质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王超律师,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公司、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王超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既能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分析案件,又能从微观处找出症结之所在。在工作中奉行“诚信、专业、高效等”是党律师的执业理念,其在办案过程中,切实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办案质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家庭暴力导读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有效保护。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被认为是“家庭暴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相关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03)第三条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热点法律实务裁判指引①108(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相关案例1.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控制另一方,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2.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构成精神暴力裁判要旨:婚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3.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裁判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观点1.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如以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以划分为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其他亲属间的家庭暴力三大类。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将家庭暴力区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三个大类。身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等外力直接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身体暴力的后果,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看得见。性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针对另一个或另几个家庭成员强行实施性侵犯的行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犯的情形。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实际上使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精神折磨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精神伤害。2.我国家庭暴力在行为模式上主要是肢体暴力《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或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施暴者通常不会只用一种方法,往往是多法兼施。殴打,是指对他人身体实施打击。包括拳打脚踢或借助于物理工具伤害等。其具体表现很多,前面已经叙述,不再赘述。捆绑,是指以绳索等缠绑,限制其肢体活动或身体自由。残害,就是对他人身体(精神)进行摧残伤害、杀害。包括泼毒及下毒等。如使用硫酸、盐酸等毁坏他人身体或面容;以农药、毒品投入他人饮食中;以电流、煤气等暗害或谋杀他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活动。如强行对他人监禁、将他人锁在屋里,威胁不准外出等。其他手段,是指上述没有列举的其他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或威逼等强制手段。如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跪地;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相威胁,逼迫他人进行自辱性行为(如强制他人吃粪便);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超体力劳动、不让休息等。总之,凡是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致使他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行为,都属于暴力。3.性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由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通常人们将家庭暴力概括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故采用三者并列的方法并不妥当。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没有将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单独列出,而是仅对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精神”伤害后果进行了规定,对“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身体、精神等两方面加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囿于条文逻辑性的考虑,未将“性”的侵害与“身体”“精神”并列,但不容置疑,夫妻一方实施侵害另一方的性方面的人身权利,仍属于家庭暴力。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可以看出,该指南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法院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导读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法院将如何裁判?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早就受到重视,《婚姻法》修订时和民诉法解释中都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期法信梳理了关于该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案例和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热点法律实务裁判指引①67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裁判要旨: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约定不生效。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呢?首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否认,离婚协议表示双方感情确实有问题,但是否达到已经感情破裂的程度,却不能仅仅根据离婚协议来判断,因此,单凭离婚协议不足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约定是作为离婚后果出现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关于离婚的财产约定自无必要履行。同时,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且从本质上说,应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视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因此,即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江必新、何东宁、肖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热点法律实务裁判指引①373.双方为离婚而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之后一方反悔,在诉讼离婚中,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离婚相比,无论是费用上还是时间的消耗成本都较低,对夫妻双方而言更加便利。虽然协议离婚不具有法院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一次性解决纠纷问题以绝后患,但是协议离婚完全是夫妻双方自愿自决意志的选择,约束力的根基更深厚,更适应现代人快捷高效的生活方式。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要注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对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应该审慎,尽量做出详细的约定,以免事后不必要的争讼。至于双方为离婚而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之后一方反悔,协议离婚不成,那么该为了协议离婚而拟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根本就不生效,在进行诉讼离婚时,该离婚协议更不能发生效力,如夫妻双方无其他约定,那么法院对夫妻财产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4.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扩建的那一部分及其收益可以要求均分
可以协议离婚。,。,
你想起诉什么?,。,。
协议离婚不成的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工伤。,。,
协议离婚不成的直接起诉离婚
用户评价:服务态度很好对我的提问也很有耐心解答!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我会好好考虑您的建议
用户评价:问题已经解决了,感谢律师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