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校、专业、耐心的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尚法救世,明德笃行!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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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罗某与施某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施某购买罗某位于城区的一套房屋,转让价款为230000元,施某于2015年4月5日付130000元,并于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施某承担,余款100000元由施某向银行贷款后支付罗某,双方还约定若施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施某不履行合同,罗某有权解除合同,施某应承担交易中的全部税费,并向罗某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经罗某多次催促,施某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施某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合同内容,也没有看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并不知道房屋系商办性质的,且房屋所在的位置不好,光线也不好,所以不打算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施某没有支付罗某定金,现在施某不履行合同对罗某来说也没造成损失,所以罗某主张的违约金不存在,施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罗某违约金。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多,大多数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买房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或者没有读懂买卖合同的内容。本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首先要确认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次要重点阅读合同的违约条款。房屋买卖的金额较大,建议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死亡无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工亡——邓某申请邓某某工伤死亡案案情简介:2013年10月26日起,邓某某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公司研发中心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某日晚,邓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工地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不知名车辆撞击后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后不知去向。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邓某(系邓某某之子)自2014年7月1日起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被驳回。同年11月17日被某市人民法院驳回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9日邓某某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人社局裁决要旨:某市人社局受理邓某申请邓某某工亡的申请材料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认定邓某某为工亡。某劳务公司对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亡决定书不服,以某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维持邓某某工亡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人社局关于邓某某系工亡的决定。律师意见:1.邓某某下班途中遭受意外死亡的事实清楚通过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工友的证言等材料已经能够完全证明邓某某当天是从工地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2.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明确首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在本案中川州劳务为本案明确的用工主体。其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保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死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综上,法律、法规均可以明确劳动关系不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也是以职工身份予以确认,也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中邓某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典型意义: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遭遇车祸死亡而引发的工亡纠纷。邓某某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与用工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代理人转而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死亡来救济邓某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此举得到了相关单位的认可。本次工亡的成功认定对现实生产生活中大多数在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中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相应社会保险导致极难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伤、工亡方面的权利维护提供了巨大的借鉴意义。
你好,离婚就两种方式,协议和诉讼。如果确实不能协议,建议搜集分居两年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可以提起离婚
你可以自己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有义务给,最低多少法律没有规定,看地区和家庭条件。
你说了很多事情,从诉讼上来讲这些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对于这五万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你或者你老婆承担,不过可以先去确认是否真的存在债务。
他不给按揭款可能会要求你偿还,交通事故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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