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办理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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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户外运动固有风险,发生事故后同行人员承担责任的判决并不少见,不过都仅限于较低程度的过错赔偿或者损失共担。参加自助式户外约伴活动,同行人员之间负有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在同行人员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依公平责任而需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并且,约伴帖中的“自甘风险”、“放弃赔偿”等声明,并不能真正完全免责。虽然如此,自由与安全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价值,对于群众性户外运动亦应予以鼓励,只要注重安全不冒险、互相帮助和救助,法律就不会对参与人进行非难。关键词:户外约伴、风险规避引言:进行户外运动,安全第一。首要是通过掌握户外技能、小心谨慎,尽量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事故似乎无法完全避免。而自助式户外约伴活动,往往并不具有盈利性,领队无私奉献带领大家活动,同行人员之间互助互爱,结果却可能承担法律风险,似乎让人有些难以接受,也不利于群众自助户外运动的发展。那么,进行自助约伴户外活动,如何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正文:一、首先,在户外约伴活动中,同行人员之间负有何种义务?1、参与人之间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1)户外约伴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人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户外约伴活动的参与人,基于共同参加户外活动这一先行行为或者形成的团体关系,相互之间产生了合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2、参与人之间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同行人员之间有互相提醒、劝告、帮助、救助等义务。(2)对于组织者,还有风险告知、合理规划线路、制定安保和应急方案等义务。如果组织者和同行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3、参与人之间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因户外约伴往往并不具有盈利性,且参与人之间平等自由,以上义务都限于合理限度内、且相对于商业活动程度较低的义务。比如,对于发生事故后的救助义务,只要同行人员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实施了拨打求救电话以及基本的救助等行为,则应当认定其已履行救助义务。(2)因领队负责活动的召集、安全保障、线路规划等事务,往往可能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二、户外约伴活动中发生事故,同行人员有过错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尽可能避免被认定为有过错?首先,对于每一位活动参与人:1、在户外活动中,相互之间提醒潜在和突然来临的风险。2、在同行者有冒险行为时,及时进行劝告甚至制止。(案例:参加骑行活动,未劝阻一名成员饮酒,结果同行者被判承担侵权责任)3、事故发生时,及时拨打求救电话,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对于活动的发起人:1、尽量避免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活动,贯彻自由平等、人人都是领队的理念,让每一位参与者都参与活动的筹划与安排。2、保证每个人可以自由的报名和退出活动。发起人不应劝说、要求他人参加活动,尤其是他人对自己能否胜任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案例:发起人劝说他人参加活动,发生事故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在约伴帖中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在约伴帖中写明线路的难度、可能的风险,并声明患有不宜户外运动的疾病切勿报名等等。4、尽量避免发起危险性明显较高的活动,不带领队伍冒险。比如尽量避免在暴雨、台风、高温等极端天气时发起活动。如果在连续阴雨天气后溯溪,或者在不适合漂流的地方漂流,一旦发生事故,则发起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案例:在不适合漂流的地方组织漂流活动,发起人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在发起漂流、攀岩、溯溪等需要一定装备、技能,危险性高于一般休闲徒步的活动时,发起人除了进行风险提示外,在报名时还可对明显无法胜任和缺少必要装备的人员不予确认和拒绝参加活动等。毕竟,在此类活动中,发起人更容易被认定为组织者。6、遇事应与大家协商,不要擅断。活动中突然天气骤变、风险突增时,及时与全体成员商议是否终止活动。关于认定过错的一些因素:通常情况下,户外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则相应的注意义务程度越高。比如攀岩、溯溪活动的注意义务高于休闲徒步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高,就越应当预见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否则会被认为存在过失。另一方面,损害的预防成本越低,则该风险更应该被控制,否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在以上饮酒后骑行事故的案例中,判决中在认定过错时,即考虑了同行人员如实施成本极低的劝告行为,即存在避免事故的可能,但同行人员却连口头劝阻都没有。三、参加户外约伴活动,即便同行人员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可能因公平责任而需在较低程度内分担损失。因此,购买户外保险十分必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结语:在法院审理的因户外运动事故引起的纠纷中,既有因同行人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判决无需承担责任,也有因未能重视户外安全而判决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但若漠视户外运动风险,也终将付出代价。
编者按:由于深圳地价较高,许多制造型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将公司搬迁至周边的东莞、惠州。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搬迁到外地,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用人单位首先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词:公司搬迁、经济补偿疑问与解答:一、公司搬迁,何种情况下能够得到补偿?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如果公司搬迁至原约定区域之外,则员工一般能要求补偿。1、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公司从深圳搬到东莞时,员工应该获得补偿,而从深圳福田搬至深圳龙岗,则一般无法要求补偿。(判例:公司从宝安搬迁至大鹏新区南澳,未支持补偿金。)2、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福田,公司从福田搬到南山,深圳也有判例支持了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的请求。3、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了合同却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笔者认为,此时也应该以实际工作地点是否迁至深圳行政区域外来判断,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相关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公司搬迁不想去,能得到多少赔偿?1、协商不成后,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2、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则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提成、加班费、年终奖等均属于工资应计算在内)三、公司搬迁,双方首先需要进行协商。如果公司未经与员工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编者按: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往往只是提供资金,而未就其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结果导致在子女婚姻不幸破裂、诉至法院时,父母提供的资金最终流向了不同的去处。关键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分割一、一个现实问题当前房价较高,许多父母出钱帮助子女买房结婚。同时,离婚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方父母资助的财产,子女离婚了会被另一方分走一半吗?二、两个问题核心父母出资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其出资性质的认定。总结下来即两个问题:1、父母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那么父母可以主张夫妻二人返还。2、如果是赠与,那么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如果父母出资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则该出资在子女离婚时将极大可能被分走一半。三、三个深圳判例由于父母出资时往往只是负责转账,不了解法律或者碍于情面,而未能将其出资时的主观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结果“清官难断家务事”,导致个案因事实、证据不尽相同,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下面是深圳中院的三个判例:1、(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932号主要事实:男方母亲提供全款、婚后购买、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案件中房产价值双方一人一半裁判结果:一审深圳福田法院认定男方母亲出资为借款,二审改判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2016)粤03民终20932号主要事实:男方父亲提供首付、婚后购买裁判结果:深圳福田法院一审认定父母出资为对双方的赠与,深圳中院二审改判认定为借款,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3、(2016)粤03民终19954号主要事实:男方父母提供绝大部分房款、婚后购买、安居房登记于双方名下裁判结果:深圳福田法院一审认定父母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深圳中院二审认定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四、观点整理1、在父母出资时主观意愿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其出资到底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笔者认为,如果父母不能证明是借款,那么其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因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时,法院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对该债务不作处理,而需由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当父母主张借款关系将夫妻双方起诉至法院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父母对借款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案例1和3的判决说理部分均表达了该观点,案例2中的判决理由笔者认为并不充分。吴晓芳《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2、如果无法证明属于借款关系,那么父母出资系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第一,除非父母有明确表示,婚前出资推定赠与出资方子女个人,婚后出资推定赠与夫妻双方。相关依据:《婚姻法解释二》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父母婚后出资,无论全款还是部分出资,如果房产仅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将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出资仅赠与一方,此时父母出资部分将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出资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相关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五、结语综上,父母出资如何处理,在于其出资时的主观意愿。如果其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而房产登记于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则在子女离婚纠纷中,该出资将极有可能被分走一半。父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如何表达,或者碍于情面而不敢表达,本质上都属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这往往是法律纠纷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