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副秘书长,执业证号为14403201710444105。现执业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业务,在案件执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劳动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破产清算、人身侵权、离婚等领域也涉猎颇多!我们采取团队化运作,只要您选择信任,我们一定就尽心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全面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王艳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副秘书长,执业证号为14403201710444105。现执业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业务,在案件执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劳动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破产清算、人身侵权、离婚等领域也涉猎颇多!我们采取团队化运作,只要您选择信任,我们一定就尽心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全面的法律服务!
案件情况:刘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深圳某看守所。检察机关以刘某作为第二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指控刘某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提出量刑意见为建议对刘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一、应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涉案产品价值,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25万元,依法属于“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三、涉案产品绝大多数被警方查获,没有流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四、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已如实供述的犯罪行为已有悔罪表现;五、被告人刘某从事非法经营时间尚短,扣除成本后几无获利,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后都相关罚金予以减免,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予以缓刑。判决结果: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依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87894.6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次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学生兼职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案件情况:王某家为某大学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虽学习压力不大,但生活费用压力较大,王某家经考虑去做兼职,后王某家与一家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担任该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周六日上课,按上课时间结算薪酬。但后来双方就薪酬问题发生纠纷,王某家以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培训机构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裁判结果:王某家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可,其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未获得支持。律师释法:王某家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符合构建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王某家在担任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时同样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工作生活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既然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王某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然也不会得到支持。
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期间如何如何计算?案件情况:2012年6月1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时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同日李某向张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了该10万元借款。2013年8月1日,李某向张某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张某在2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张某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3月28日,李某以张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王某对此提出抗辩,认为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或李某向张某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都已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其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裁判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对于担保期限该如何认定?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在本案借条中王某、李某并未对担保期限进行约定,事后王某与李某也未对担保期限进行补充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于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期间就应该自债权人李某要求债务人张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6个月。因此,债权人李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法院起诉,由于尚在保证期间内,所以担保人王某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在职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不管是用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劳动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都是“应当”办理。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劳动者只能通过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济。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相关法律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太短不足以考察,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提请注意的是: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欲延长试用期的,属于变相的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是在法定上限内延长试用期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这样也是不可以的,这种做法依然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因此特建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请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想继续留用该员工的,只能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给该员工予以转正。否则,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是有权利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工资差额。
可以要求迟延履行利息
什么时间发生的事故,你目前的伤情是怎么样的。
需要看下拍的片子来确定是否构成伤残
因什么原因欠款,对方目前的经济状况怎么样
可以和对方谈,相应条件可以争取
最多不超过两个人,而且这种事情建议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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