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习智律师

高习智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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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高习智律师,1965年出生于辽宁省。1982年考入辽宁大学法律系,1986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辽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担任刑法教师。200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004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法学教授。1990年开始担任兼职律师,先后在辽宁正发律师事务所,辽宁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2005年起在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工作经历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教师(1986-至今)刑法刑诉法教研室副主任(1994-1997)主任(1997-2000)法律系主任(2000-2004)辽宁正发律师事务所(1990-)辽宁六和律师事务所(2003-)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2005-)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3-至今)学术历程自1990年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办理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100多起,其中主要为刑事案件。其中办理多起有较大影响的无罪案件。现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中心兼职教授。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个人成就业务范围自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100多件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盗窃、交通肇事、诈骗、贪污贿赂等,所办理案件中有众多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以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办案的质量高,效果好,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办案同时,承担校内授课任务,主持的《刑事法律实训》课程2009年被评为高职高专辽宁省精品课程。同时担任过预备法官,续任检察官,初任民警,警衔晋升培训的刑法课程讲授。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奖。主要刑案2003年:某法院副院长刘某某被控受贿、玩忽职守无罪释放案(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并从法律法理上深入分析被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案一审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被驳回;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高某某非法行医无罪案(该案经律师积极辩护,检察机关以无罪不起诉结案)辽阳曹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担任该案的第二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程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辩护人对此案深入分析,积极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多项罪名不成立,从轻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刘某被控贪污无罪释放案(该案一审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上诉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该案发回重审仍认定有罪,上诉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唐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该案一审认定二罪成立,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认为挪用公款罪不构成,最后被告被宣告缓刑)高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该案一审认定二罪成立,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认为挪用公款罪不构成)2005年:王某故意伤害案(该案为轰动的发生在香格蔚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人有力的论述了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共犯的理由,该案最终王某被宣告缓刑)姚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该案经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挪用公款无罪,贪污数额大幅度减少)。盘锦市水产局长张某某贪污案(一审被告被判处死缓,上诉后改判有期徒刑)付某职务侵占案(该案属于期货交易中交易员的地位性质的新型案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最后被告被判处缓刑)。2006年:曲某某交通肇事案(该案为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辩护人有力地论证了曲某某不属于逃逸,属于一般的离开现场,后曲某某被检察机关罪轻不起诉)。伊藤彬故意伤害案(本案被告人伊藤彬,日本人,因6.07案被以故意伤害案被起诉,经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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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高习智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2101*********494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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