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荣律师,曾获广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服务民企类)荣誉称号。李嘉荣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2201510708839。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思维创新敏捷,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尽职尽责,及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曾成功代理了众多疑难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辩护,房产纠纷等案件;并为政府部门、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他们保驾护航。以专业的法学知识,良好的职业操守,诚信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好评。执业信条: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专业为根,诚信为本!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综合
李嘉荣律师,曾获广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服务民企类)荣誉称号。李嘉荣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2201510708839。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思维创新敏捷,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尽职尽责,及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曾成功代理了众多疑难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辩护,房产纠纷等案件;并为政府部门、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他们保驾护航。以专业的法学知识,良好的职业操守,诚信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好评。执业信条: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专业为根,诚信为本!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赔双倍工资之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1202民初610号原告:肇庆市*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8月工资6000元、2017年9月工资6000元,共合计120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这段期间无来原告公司上班工作,当时原告公司是急需招聘经理,要求有大学毕业学历、中级职称,具备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要思想品德好,能克苦耐劳的人员。而被告是由原告公司员工刘先生的朋友认识介绍过来,当时口头讲是试用期,有意向就做,双方口头协议给付每月6000元作为生活费。但试用期间,原告公司办公室人员反映被告无来原告公司上班,又无来打考勤卡,考勤无被告记录。偶然在公司见一下被告,原告公司办公室人员要求被告办理入职手续,带个人身份证、大学毕业学历证书、中级职称等个人资料,并要求被告回原单位开具一份辞职证明书到原告公司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本人不交个人资料,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试用期也没有约定,因此,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端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12月29日作出仲裁书,裁决原告支付2017年8月工资6000元、2017年9月工资6000元,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和在这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肇庆市*公司与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8日,肇庆市*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本公司现委托员工伍某与第三方正和兴及屋主签任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此房屋用于员工宿舍,租金每月由本公司缴交。一切责任归由本公司负责。”2017年9月29日,伍某以“家庭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向新海堂公司提出辞职。当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解除劳动合同。伍某随后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肇庆市*公司支付2017年8月和9月拖欠的工资14000元;2、肇庆市*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26000元。2017年12月29日,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端劳人仲案字[2017]40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肇庆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伍某支付2017年8月工资6000元、2017年9月工资6000元;二、肇庆市*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伍某支付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60元。新海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伍某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7年5月3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肇庆市*公司未能证据证明伍某的入职时间。另查明,肇庆市*公司在仲裁庭审期间确认尚未支付伍某2017年8月、9月工资,该两月工资均为6000元。一审裁判结果一、驳回原告肇庆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肇庆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伍某支付2017年8月、9月工资共12000元;三、原告肇庆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伍某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1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罗*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廖*
不服中级法院关于双倍工资的认定,获省高级法院提审并圆满解决之民事裁定书导语:原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所作的判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而该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根据当时的《劳动法》来编制施行的。显然,从时间上看,该司法解释施行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颁布,也没有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就司法解释的作用而言,它只能是针对当时已颁布的法律作解释,不可能就尚未出台的法律作解释,故不应该用过去的司法解释去解读新颁布的法律,否则就是本末倒置。所以,本律师认为原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适用2001年的司法解释去解决由2008年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是错误的,于是建议当事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审理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为达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案号(2017)粤民申8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公司经理。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公司人事专员。案件概述再审申请人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再审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审判长强*审判员洪*审判员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黄*
黎某被控受贿过百万案(打掉九十万并从轻处罚)之刑事判决书导语:跨所合作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九十一万的受贿指控不成立,公诉人还当庭撤回对其中30万元的指控。(2017)粤12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辩护人梁圆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梁圆圆、李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黎某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并分管土地管理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班子会议上同意并决定将××镇等乡镇村的土地整理工程交由梁×挂靠的县建筑工程公司和海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怀集县分公司承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黎某分多次收受了承包商梁×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1万元。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黎某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县国土资源局班子会议上同意不经过招投标程序,将××县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土地整理中心、征地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的测绘工程指定给××县金某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承揽,并从金某公司收钱分给班子成员。其后,时任××县国土局局长罗某(另案处理)收受金某公司老板梁××多次贿送共计约人民币90万元和10多万元礼品,罗某将其中的人民币42.3万元分给××县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其中被告人黎某分得人民币4万元。公诉机关向我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91万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从没有收受梁×的任何财物;对指控领取4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所犯的错误就是在当时的环境下不知道资金的来源问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我们是最后才知道的,我们作为班子成员不好多过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不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足以证实梁×向被告人黎某输送贿赂款91万元,对该指控应不予认定。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涉嫌犯罪的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所认定的事实有异议;首先工作职责及地位认定有误,其次没有对42.3万元的构成加以区分;被告人黎某在第二起涉嫌犯罪的行为中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具有全案自首、主动退赃、初犯等情节,请贵院给予黎某一个恰当的处理。......公诉人当庭撤回对其中30万元的指控。......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于2007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同意并决定将相关工程交给梁×挂靠的两个公司承建并从中收取梁×的贿款9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黎某作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伙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罗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的该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蒙艳华审判员姚锡怡人民陪审员黄小元书记员聂晓惠
37天决定被刑事拘留者的命运近日有一客户到所咨询,称其家属李某因借下高利贷无力归还,债主遂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拘留了李某,现已经交看守所羁押将近一个月,正准备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每次遇到这类当事人可以争取无罪处理的案件,我们心里总是对当事人家属错失拯救亲人的重要时机而感到可惜。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对刑事诉讼的了解,更是从香港电视剧、英美电影中“误解”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殊不知我国与香港、英美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民众错误地认为庭审才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只要在庭审上精彩发挥就能使当事人无罪释放。这种普遍存在的误解使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民众知道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一、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就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全国各检察院为此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而且,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子事实上是有罪的,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2.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使逮捕前的37天格外重要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二、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如前所述,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根据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P1065),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往往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公安机关也因为无法联系到家属,只能将拘留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家属。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如开篇所讲的因无力还款而被指控诈骗的例子,律师就可以向当事人指出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首先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在借款时就没想过要还款,然后还要使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解释与说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事实的细节,想出能证明自己没有拒绝还款、没有欺骗债权人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的背景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3.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5.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正是基于此,不少律师都喜欢标榜自己在办理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4〕30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省法院于2002年6月下发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常见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及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已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个别条款还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为此,省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至16日在广州召开了全省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职务和涉外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常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裁判标准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商业贿赂罪1.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以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其他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关于个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关于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150万元为“数额较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100万元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金融诈骗罪4.严格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案件审理中,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准确认定,对于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为了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而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6.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7.关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不满4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8.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9.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10.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三、合同诈骗罪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12.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四、涉案财物处理13.关于诈骗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问题。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孽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相应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以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孽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是己获退赔的应予扣除。14.关于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将诈骗所得的资金或者财物及转换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或者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或者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或者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或者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五、其他15.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犯罪案件,按照案发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16.对于案发地跨两类地区的,按照一类地区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因指定管辖导致跨地区审判的,按照案发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17.本院以前发布的指导意见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规定为准。2014年10月13日印发
起诉是需要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
工伤后辞职的,还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车辆保险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分。交强险原则上均需先行代赔,而商业险则要具体结合保险条款的约定。
劳动法对于“夜班”暂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参考其他各地的规定,晚上超过10点之后可以界定为夜班。
若公司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则上劳动关系仍存在,在这前提下建议坚持上班,或者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若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解除文件上无法证明是哪一方提出的,则可以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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