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州律师,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系,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任职,2013年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在执业过程中,秉承“一次委托、一生朋友”的尽职代理服务态度,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专注于民商事、刑事等诉讼领域活动,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曾代理上百起物业服务纠纷、代理机电设备公司催讨上百万货款等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案件,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债券融资业务等专项非诉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王祥州律师,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系,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任职,2013年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在执业过程中,秉承“一次委托、一生朋友”的尽职代理服务态度,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专注于民商事、刑事等诉讼领域活动,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曾代理上百起物业服务纠纷、代理机电设备公司催讨上百万货款等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案件,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债券融资业务等专项非诉法律服务。
案件描述2014年XX月XX日X时XX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闽A*****号小型面包车载李某某从福州往南平方向行驶,行经316国道54K+330M路段,该车刮碰从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闽清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其中,陈某家属黄某、陈小某作为受害人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赔偿916308元。在辩护人的职责范围内,尽可能促成受害者与肇事者达成调解,为肇事者减轻刑罚在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后,本律师先后前往闽清县看守所、闽清县检察院、闽清县人民法院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参与杨某与黄某家属之间的民事赔偿调解。然,在闽清县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调解,均无法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此情况下,作为杨某的辩护律师,积极提出杨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黄某部分经济损失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杨某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在保险公司赔偿黄某、陈小某的经济损失后,应将杨某家属代为赔偿的30000元予以返还的主张。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作为肇事方的辩护人暨代理人,可积极促成其与受害方的调解,但在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时,作为肇事方的辩护人暨代理人,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一审宣判结果一、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应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26.4元,扣除被告人杨某已垫付的人民币30000元,该公司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32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注明)在判决书中,体现:保险公司应将被告人杨某先前赔付的赔偿款30000元返还给被告人杨某。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刑事部分,被告人杨某具有哪些从轻处罚情节;2、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中,原告人黄某、陈小某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在涉嫌交通肇事罪中,肇事方往往因为心里害怕而逃离现场,该行为除导致肇事者在涉嫌交通肇事罪中无法认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会导致车辆投保公司无法理赔商业三者险的情况出现,结果导致的,受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均需肇事方来赔偿。本案中,因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主动拨打120、110,并且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带来,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因此,构成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其争取了从轻判决的有利情节。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杨某也积极与受害方协商赔偿金额,争取积极赔偿这一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陈某的赔偿标准系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要求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均来自城镇的相关证明,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租赁合同等材料,但本案原告人提供的系在国外形成的工作证明等材料,对此,辩护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均认为该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受害人陈某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情况。也系因为如此,导致双方经多次调解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该规定的酒精含量80mg/100mL也是作为区分醉驾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唯一标准,只要超过该数值,那么就将面临刑事处罚。二、【案情简介】-本文中相关人物信息为化名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甲某于2019年8月某日凌晨无证醉酒驾驶一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公司路段,与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甲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48mg/100mL。经鉴定,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甲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三、【辩护过程】被告人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车辆受损且造成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经辩护人查阅案件相关卷宗材料,结合被告人甲某的实际情况,提出被告人甲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预先缴纳罚金的主要辩护意见,该意见均得到法庭采纳。至此,达到满意的辩护结果,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低刑期。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二、【案情简介】-本文中相关人物信息为化名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余某、黄某于2016年11月合伙成立A公司,经营范围系二手复印机进出口等业务,其中黄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余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2017年2月,黄某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罗某请教如何进口二手复印机及让帮忙介绍客户,罗某建议可以修改二手复印机的年份,以较低价格向海关申报降低税费。黄某将该建议告知陈某、余某。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陈某、余某、黄某以A公司名义,采取更改年限、型号、低报价格等方式多次代理进口二手复印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三、【辩护过程】本案上述偷逃应缴税额达90余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犯罪的,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于是,在接受家属委托后,本人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与被告人黄某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结合阅卷情况,在庭审时提出“1、本案系属于单位犯罪,涉案金额90余万元,法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被告人黄某系属于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3、有自首情节”等有利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黄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该判决结果,初步达到了在法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利情形下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一有利结果。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仍属过重。于是,经黄某同意,以一审法院量刑偏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撤销原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黄某的刑期改判为一年七个月,上诉人黄某在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时即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至此,达到满意的辩护结果,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低刑期。
『简介』在企业或者个人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加工款、货款、维修款等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又苦于没有相应"对账单"、"欠条"、"结欠凭证"等债权凭证,以致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以下简介本人代理的一起无"对账"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胜诉情况。供各位在经营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情况』客户经营一家模具加工企业,因与被告方是多年朋友关系,双方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继续合作,经双方进行核对,被告方尚欠客户加工款几十万元,但就是不给客户出具"对账单"或者"欠条等任何的书面凭证。『咨询及建议』经朋友介绍,客户联系到本律师。在交谈过程中,知晓客户与被告合作时间较长,双方的日常往来大多是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沟通和对接,对方曾在一张类似结算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原件并未在客户手中,仅留存影像件。在详细了解交易过程后,建议客户对部分证据进行截图保留,同时注意催讨过程中采取录音的方式取证,并提醒录音时的注意事项。『代理诉讼维权』出于客户与被告方是多年朋友关系,客户根据本律师之建议,在诉诸法律途径之前再次与对方协商,但被告方依据不给出具体的付款周期及金额。故委托本所代理本起诉讼维权。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结合客户提供的补强材料,确定诉讼方案及策略,到市场监督局调取被告方的工商信息及股东信息资料,在起诉之前再次发函告知被告方,希望可以达成协商意见,但被告方收到律师函后,态度依旧强硬且拒绝给出解决方案。经与客户沟通,决定先至法院起诉立案。被告方收到应诉材料后,才积极与客户联系协商事宜。本律师代表客户与被告方沟通付款情况,出于各方因素考虑,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至此,本案暂告一段落,从起诉到制作调解书,前后仅耗费14天。『律师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切勿以为没有"对账单"或者"欠条"就无法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对于"送货单"、"入库单"、"物流单"等送货凭证,及时进行对账并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催讨记录等可以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的,亦可作为债权凭证。同时,在维权过程中可咨询律师详细了解证据补强等维权事项,并且应尽快通过起诉进行维权。
你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