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睿律师

刘睿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刘睿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熟悉南京本土文化,人脉资源广泛。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细腻的办案风格,缜密的法律逻辑,有着突出的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办理了大量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正当利益,多次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大型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等担任法律顾问,参加过多次的大型招投标活动且独立拟定标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中认真尽责,自信,自律,合同审查能力,协调能力极强。欢迎光临刘睿律师个人网站:www.lrlvs.com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刘睿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201*********033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婚姻家庭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59人
客户好评
1348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
涉案金额290万元的盗窃罪—经律师辩护只判九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范某,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9]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刘睿、被告人申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发现被害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运营的收卡啦网站的技术漏洞并将该漏洞出卖给被告人范某等人。后被告人范某等人从被害单位账户窃得人民币2907145元。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申某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范某、申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范某无前科、自愿领罚,有立功表现、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范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五万五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三、责令被告人范某等人退出为被追缴的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

刘睿律师
刘睿律师
P2P平台担保责任成功案例2

民事判决书(2016)苏0114民初242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某娟出借56000万元。被告投资公司对借款人黄某灵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和担保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黄某灵未能如期提供24小时垫付本息的担保责任,并一直拖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投资公司支付原告付**因讨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餐饮费100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2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投资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在被告投资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某信贷,网络平台发布的“易房贷——房屋抵押贷款2015031002,借款金额30万元,年利率22%,借款期限六个月”的借款项目,其中原告付**向案外人黄某灵(用户名为xiaozhoujie)、平台服务方为被告投资公司;原告付**向案外人黄某灵所有;企业担保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担保企业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个人担保借款标逾期后八天由被告投资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债权自动转化为被告投资公司在原告付**起诉后,偿还原告付**6835.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按约通过某信贷平台向案外人黄某灵在其网络平台——某信贷平台将立即启动代偿程序。信用标在第八天进入代偿程序。抵押标、担保标、推荐标、净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某信贷将针对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某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付**提交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资金记录单、某信贷网页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付**与被告投资公司以及案外人黄某灵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付**要求被告投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某信贷”上给投资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中承诺: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某信贷按标的性质进行垫付程序,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被告投资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被告投资公司所有。被告投资公司承诺在案外人黄某灵无法偿还借款时启动代偿程序,系对案外人黄某灵的债务进行担保,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被告投资公司应当对案外人黄某灵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投资公司支付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对保证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投资公司的垫付责任只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未包括逾期利息,故原告付**要求被告投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要求被告投资公司,账号:1010590104000****

刘睿律师
刘睿律师
P2P平台担保责任成功案例1

民事判决书(2016)苏0114民初239号住址:(略)被告: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龙委托代理人:(略)原告付**与被告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某娟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诉称:2015年3月10日,原告付**通过被告投资公司网站平台实名注册成为会员,注册用户名为ch******ya,借款人可以向该网络借贷平台申请借款,平台承诺逾期24小时垫付本息担保责任。2015年5月7日,原告付**通过**信贷出借20万元。被告投资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和担保人提供网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张某未能如期提供24小时垫付本息的担保责任,并一直拖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投资公司支付原告付**因讨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信贷在起诉后支付原告付**6835.7元用于垫付本金。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在被告投资公司注册账户进行投资。2015年5月9日,原告付**通过网上投标操作,成功投标案外人张某网络平台发布的“易房贷——房屋抵押贷款20150507003,借款金额28万元,年利率21.4%,借款期限六个月”的借款项目,其中原告付**向案外人张某与被告投资公司)、借款人为案外人张某)、平台服务方为被告投资公司出借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1.4%,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利息为21400元,到期应还款项共计221400元;如遇案外人张某可以根据原告付**的申请先行向原告付**垫付部分资金(具体金额以被告投资公司向原告付**垫付资金,原告付**接受的行为即视为双方进行了债权转让,三方一致同意被告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被告投资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被告投资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债权自动转化为被告投资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被告投资公司平台向案外人张某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投资公司均确认本案诉争借款性质为抵押借款标。被告投资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信贷平台将立即启动代偿程序。信用标在第八天进入代偿程序。抵押标、担保标、推荐标、净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付**提交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资金记录单、**信贷本院认为:原告付**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付**要求被告投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信贷”上给投资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中承诺: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信贷将根据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信贷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亦约定:如案外人张某按标的性质进行垫付程序,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被告投资公司所有。被告投资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时启动代偿程序,系对案外人张某应当对案外人张某在原告付**起诉后,已经偿还6835.7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故被告投资公司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对保证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投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要求被告投资公司,账号:1010590104000****

刘睿律师
刘睿律师
律师文集查看更多
持有“公证遗嘱”办理房屋过户流程

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很多老人在生前因种种原因,留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指定的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现实中遗嘱分为两种:1、自书遗嘱——未经公证过的;2、公证遗嘱——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受益人在办理遗产继承过户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房产继承的过户:1、对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房管局要求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2、对已经过公证的遗嘱,仍有房管局也要求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后方才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还要求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到场确认。因此,有很多人心中有疑问,那我所持的公证遗嘱有什么用啊?刘睿律师解答:一、房产继承的过户流程及解决办法:根据我国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管理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引起的房屋过户手续,必须办理公证。其实,这里所指的公证,就是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并非必经程序,遗嘱公证只是所有遗嘱中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它高于自书等遗嘱形式。但并不是说,你手持公证遗嘱,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当事人可能几年内做过若干份遗嘱公证,相关人都首次公证的遗嘱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该认定哪个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因遗产引起的房屋过户手续,必须办理继承权的公证,让公证处见证哪份遗嘱最有效。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做以下工作:1、公证处为了查清楚该公证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一般是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的;2、让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到场不是要求他们同意,而是核实该公证遗嘱之外是否有其他公证遗嘱,是不是死者最后一份公证遗嘱;3、如果其他继承人不配合,这个核实程序就不能走下去;4、遗嘱受益人应当起诉到法院要求确权,以保护自己的继承权益;5、公证遗嘱的价值是如果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其他继承人即使有争议,遗嘱受益人在法院诉讼时是可以确保胜诉的,也就是其他继承人争不到遗产。

2016-05-14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问:刘女士与王某前年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之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刘女士非婚生一女(现随刘女士生活),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吵架,关系逐渐恶化,半年前刘女士与王某分居了。孩子由刘女士抚养,王某一直不闻不问,刘女士向王某索要抚养费用未果。如果刘女士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刘女士的请求吗?刘睿律师解答:《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因你们的女儿年幼,您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2016-05-07
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案情】2013年10月29日,时任山东省定陶县某投资公司山东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到原告日照某家具厂处,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名义购买了价值6700元的沙发、茶几等家具。后陈某在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中对上述购买物品及价款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未当场支付价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某。后日照某家具厂要求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家具款遭拒,遂将陈某和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所欠家具货款6700元。【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所欠的货款应由谁来承担。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在明知自己即将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属于其个人行为,这种情况下,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其从事活动的后果。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分公司承担,陈某在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结果也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判决结果】1、陈某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2013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应该看到,在购买家具的当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义到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其所欠货款67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2、分公司能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虽然是定陶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总部之外设立的,有权执行法人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其并非法人的职能机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包括营业在内的相关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成立。其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资公司日照分公司给付其所欠的货款67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3、总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及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分析】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应予准许。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法律依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司法实践】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实践中对于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没有疑义。而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如何列明,应根据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2016-05-01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