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有云律师在特级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工作多年,曾任某市喜来登五星级酒店项目工程总包方法务专员,仅该项目代理的诉讼标的额逾千万元。现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并擅长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处理,并成功代理诸多离婚、离婚后财产返还等婚姻家事纠纷。具有丰富的合同审查、商业谈判、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工作经验,能与当事人良好沟通并忠于委托尽心而为。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郑有云律师在特级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工作多年,曾任某市喜来登五星级酒店项目工程总包方法务专员,仅该项目代理的诉讼标的额逾千万元。现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并擅长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处理,并成功代理诸多离婚、离婚后财产返还等婚姻家事纠纷。具有丰富的合同审查、商业谈判、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工作经验,能与当事人良好沟通并忠于委托尽心而为。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变化也比较频繁。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截止到2003年12月17日,委托公证人共有276名),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并且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早在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至于如何发履行证明手续,该规则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因些很有必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这一问题作一梳理。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前提,那就是在《证据规则》没有颁布之前,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也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我国内地法院使用的。从1981年起,司法部就已经开始委托其认可的香港律师对发生在香港的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宜,1991年11月12日以后,情况稍为有些变化,因为司法部在当日发布的《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主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中,在原来香港律师公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程序,即香港的公证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还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转递章”(章的具体格式可参见本网滚动图片中的样本),此后在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发通(1996)026号《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公证做法。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证据规则》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解决的只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香港律师的公证只是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换言之,香港律师的公证进行的也是形式方面的审查,而不作实质上的审查,对于内容的真实性,仍然需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顺便提一下,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履行过证明手续的文书的特征:1、首先是有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人签章。2、左上角有一个漆印。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前面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字样,后面深办的字号及盖章的英文日期。相关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法释[2001]33号常称《证据规则》,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2002年11月1日。4、(1996)026号《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收集证据,录音录像都可以,证明你的主张。否则你很难胜诉。
户口在深圳才可以。
辞退你肯定需要依法赔偿的,跟合同里有没约定没关系。你手上的证据已经足够胜诉了。能配两个月工资。
具体可以咨询社保电话12333.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与对方沟通,若能协商处理最好。
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应诉。否则很容易被判十倍赔偿。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