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公司法务合同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拥有先进的管理、风险控制模式和理念,可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专项法律建议,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案件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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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纠纷的特点1、按揭房屋“形似神不似”在离婚案件中,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房屋产权证在结婚前取得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常人看来有诸多相似的这些按揭房屋纠纷,由于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最长可达30年,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较长,办理按揭手续开始支付房款的时间又有可能在婚前或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可能在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故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应区别为以下几种情形:2、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从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来看,按揭房屋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常涉及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其他专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这四个法律关系即相对独立又相互牵连。比如,离婚时,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的规定,判决变更了房屋权属人和还贷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判决后,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以变更后的还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时,将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银行还将丧失本应享有的对还贷人资信、还贷资格的审查权,这不利于对银行利益的保护,此种冲突目前实践中还无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有的法院为了避免转按揭问题,如判决原来由男方偿还贷款的债务由女方承担,在不变更贷款人的前提下,由女方每月将男方应偿还的房款等额支付给男方,该判决方式虽然避免了执行过程中需银行配合办理按揭的不便,但却带来了抵押权应变更的新问题,如女方不主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会导致银行的贷款处于一种未设担保的的状态,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3故在离婚案件中合理处理按揭房屋需要考虑如何有效保障按揭涉及到的各方的合法权益。3、处理时实际分割难从上表可看出,按揭房屋存在诸多情形,处理时还应考虑多种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况,造成同一种情形,对其权属认定往往也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有时因为一个小细节,甚至有截然相反的结果,由于对房屋权属认定不同,造成法院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时操作也不同,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助于维护法律尊严。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一)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二)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对认定按揭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涉及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两个法律事实、涉及到债权和物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原因,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登记机关向房屋产权人颁发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广州、上海、北京、厦门、重庆等地已实行房产证与土地证两证合一)。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行为都是购房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购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房屋登记即房屋产权证书上填发的时间。在离婚案件中,有几种情形,根据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容易认定按揭房屋的权属:1、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结婚前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在结婚时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产权在结婚后取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在离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种情形,即使没有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在离婚时都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上述情形,以结婚登记日为基点,房屋产权证在婚前取得房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房产证在婚后取得,该房产绝对属于婚后财产。由于办理新建房屋产权证书需房屋开发商向房地产部门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测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据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地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凭借买卖合同,房地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制证、发证。一般而言,整个过程大约需要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有些开发商的前期资料不全、土地出让金未交纳齐、服务体系不完善、有的行政部门作业繁忙、二手房按揭贷款中房屋出卖人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因素发证时间可能还有延缓。这就造成了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本应在婚前取得产权证,有可能在结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房地产部门颁发产权证是因申请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并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外,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申请颁发产权证的一方,一般是最后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因他人因素造成发证时间延缓,不能因该房屋产权取得时间是在结婚后,而改变按揭房屋属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购房方应举证证明上述客观因素造成的产权证颁发的延缓,法官在审理时也应结合此因素考虑产权证取得时间对认定房屋产权的影响。(三)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对认定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物权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应为房屋产权人。但某些情况下,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对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常引发争议。1、实际出资购房,却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实践中出现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还款),考虑到比如恋爱时关系很好或另一方办理按揭方便,甚至可以享有政策优惠等多种因素,购房合同是房屋出卖人与另一方签订,按揭款也是以另一方的名义向银行支付,最后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的另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在离婚时,没有显名的一方也可对房屋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分额,但负有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其对房屋的出资不是赠与或借款。若能举证证明,虽然表现形式上是由另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则此类按揭房屋从客观出资和主观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房屋的角度考虑,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按揭贷款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一方结婚前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还款),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且结婚后取得所有权若结婚后产权证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则可认定为结婚后双方对房屋权属已达成共识,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双方共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时,对已还房款应分为结婚前个人财产偿还部分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部分处理,对未还房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结婚后产权证登记为一方所有,此种情形,学术界及实践中对房屋权属认定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5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出资原则确认,房屋应当属于部分单独所有(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具体比例按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来确定。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物权具有无因性,物权发生变动同其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是相分离的。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剩余房款(无论是结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按揭款还是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都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还不是物权,即使房屋交付或入住,购房人都只是取得使用权而非物权。因在结婚时,购房方还没有实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还不是一方个人财产,故不存在第三种观点中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房屋产权在结婚后登记,产生了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并不是说购房方在结婚前什么权利在都没有,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按揭手续,支付了部分房款,购房方已实际取得债权或物权期待权。若根据第二种观点理解,房屋产权证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漠视了购房一方的物权期待权,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结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应归购房方个人所有,至于结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款的行为,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对房屋权属的认定。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此种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四)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五)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房屋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来讲,离婚时房屋价值较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合同价都有增值。房屋的增值从原因考虑,有的是基于增加附加值的主观因素,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有的是基于外界的各类客观因素,如市场房价波动导致房屋增值。6对于按揭房屋,认定为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若基于主观因素另一方对房产增值有贡献,则可以享有增值部分的财产收益。若基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房屋增值,则应当根据房屋的权属来分割增值的财产收益。因增值部分是附属于房屋的,在所有权人未进行房产转让的情况下,该增值部分一直处于一种期待利益的状态。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再在进行处理。三、法院在处理按揭房屋时具体还应考虑的因素1、按揭房屋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结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在购置房屋时不会对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如果无证据证明,只能视为共同共有。但对于结婚前共同购房、结婚后继续偿还按揭款的房屋,若一方有证据且主张结婚前偿还的房屋价值应按份区分权益,则结婚前,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可确定在分割房屋价值中所占的份额,根据其所占的份额来分割房屋权益;结婚后若无约定,对房屋价值享有共同共有的权益。2、夫妻共同所有的已还完按揭款的按揭房屋具体如何处理离婚时,已还完按揭款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达成协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解决,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通过竞价、评估明确的房屋价值均是房屋市场价值,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在分割时,要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并由其对另一方折价补偿,除按份共有外,该折价补偿原则上为房屋现价的一半,但还需要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坚持贯彻照顾子女和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83、未还完按揭贷款的房屋具体如何处理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原告只诉请判决离婚的,一般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有观点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当事人若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作出处理。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事人诉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没有要求对未还按揭贷款进行处理,或是只要求确定债务比例的,法院都应当在判决时考虑债务的承担。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偿还完贷款的按揭房屋很特殊,判决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房款是没有清偿的,必然涉及债务的处理。
江苏省工商局注册企业工商信息代查服务:1、外档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企业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情况等企业信息。所有信息页加盖省工商局档案公章,可作立案等诉讼用途。2、内档信息查询企业具体信息包括企业设立信息,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变更、年检报告等。所有信息页加盖省工商局档案公章,可作为证据、尽职调查等用途。3、费用:(1)查询服务费:400元/家(不开具发票)(2)查询费用(工商局收取并开具定额发票):50元/家(外档)、100元/家(内档)打印费:1元/张(3)顺丰快递到付、如需其他快递要求先行垫付快递费。南京市所属工商部门注册企业工商信息代查服务:1、外档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企业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情况等企业信息。所有信息页加盖省工商局档案公章,可作立案等诉讼用途。2、内档信息查询企业具体信息包括企业设立信息,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变更、年检报告等。所有信息页加盖省工商局档案公章,可作为证据、尽职调查等用途。3、费用:(1)查询服务费:350元/家(不开具发票)(2)查询费用(工商局收取并开具机打发票):60元/家(外档)、120元/家(内档)打印费:1元/张(3)顺丰快递到付、如需其他快递要求先行垫付快递费。注:以上查询服务费以及查询费一律先款,谢绝货到付款。查询信息由于项目和页数不同,产生的查询费或打印费有所不同,律师以个人查询经验要求委托人垫付费用,最后按照发票实际费用多退少补。如查询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时间较长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档,双方需再行约定支付方式和金额。
交通事故法律常识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产生1.必须是与车辆有关的事故。①机动车之间。②非机动车之间。③非机动车之间。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⑤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2.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1.抢救伤员。2.报警。3.保护现场、收集证据。4.看管财物。5.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6.撤离现场、恢复交通。7.不得逃逸。8.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程序1.交通事故认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1)现场调查。(2)检验、鉴定。——5日内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休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使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3)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10内制作四、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向法院起诉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被视为一个证据。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2)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六、伤残评定(一)伤残评定程序1.确定最佳评定时间——治疗终结。2.自行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鉴定。3.伤残评定机构——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二)对评定结果的救济——重新评定1.重新评定机构——另行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由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证明力不如法院委托的证明力大,故可能导致自行委托的评定被法院推翻,建议如果对第一次伤残评定有异议,一定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申请期限——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3.通过诉讼手段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1)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2)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七、赔偿主体的确定(一)一般情形如果根据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包括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二)特殊情形1.乘客有偿乘车时(1)承运人负侵权责任。(2)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事故其他方负事故责任的①事故其他方负侵权责任;②事故其他方无力赔偿的,无事故责任的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2.无偿同乘时(1)善意同乘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2)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指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驾驶机动车。3.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1)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肇事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2)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责任,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4.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买受人作为赔偿主体。5.无法找到致害人情形下有可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的无法找到致害的第三人,同时对道路交通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对道路交通匀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赔偿主体。(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遇第三者失落的障碍物导致伤亡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成为民事赔偿主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义务)八、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其他费用(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三)护理费(至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或雇工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朝酬标准计算。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人数(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七)营养费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九)残疾赔偿金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十)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十二)丧葬费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十三)死亡赔偿金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1)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3.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五)、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损失数额×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比例过错比例:①主要责任——51%-99%。②次要责任——1%-49%。③同等责任——50%。④全部责任——100%。⑤无责任。
一般不需要。。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如需帮助建议来电咨询
协议离婚需在离婚登记处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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