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法学系,擅长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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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诉南京某出租车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纠纷(2015)鼓民初字第681号案情简介:原告2000年12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为8年,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任驾驶员一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约定工资数额,同时被告将苏A7XX号车辆交付原告;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完成营运工作任务止,期间原告更换过苏ADXX号车辆与苏AXX号车辆。2014年7月5日,原告被诊断为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属恶性肿瘤晚期,并一直接受化疗、放疗。8月25日,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本案认定的证据:1、2006年签订到营运结束的劳动合同2、出租车营运承包合同书及三方协议3、车辆交接单4、被告三名证人及电话录音5、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本案争议焦点:1、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还是主动辞职,3、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如何计算由于关于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定性方面的案例很少,在南京也好像没有发生过;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特别慎重,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原告得到赔偿,也特别打电话咨询了一些法院与南京中院的法官,得到了一致的意见,对工资的定性说法不一。在南京市仲裁阶段,仲裁员审理阶段鉴于案件的较为复杂,建议直接到法院审理,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关于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庭上被告针对承包协议作了大量的辩论;针对终止证明,被告提供的证人及录音都证明是原告因生病不能继续开车,主动找到证人要求交还车辆并协商押金退还事项,因在承包协议中约定如果是原告原因解除所缴纳的押金10万元不退,因此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单位照顾退还了押金,并且给予原告2000元(未要)补偿,被告为了考虑原告的病情让原告顺利的拿到失业金才配合原告开具了终止合同证明。本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并和主审法官多次的沟通,及多次的开庭,最终不但认定了劳动关系,且认为被告在医疗期内的解除属于非法解除,还证明了原告的工作时间,关于工资标准也使法官认定了比较高4788.17元,最后原告拿到判决书还是比较满意的。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在以前也很少有人起诉过出租车公司,经过本案也给以后的类似案例起到了参考的作用,也更好的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符合国家2005年出台的要切实维护驾驶员利益的思想。
王某某(原告)诉江苏某药店有限公司(被告)转租纠纷(2014)江宁民初字第869号案情简介:2013年6月被告在没有经过房东允许的情况下,将其承租的位于江宁区东山街道的门面房转租给了原告,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支付转让费9万元、保证金2万元、第一年租金7.5万元2013年9月房东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了原租赁合同,并要求收回出租房屋。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被迫与房东重新签订高于原租金的合同。为此,原告要求要求公司返还转让费9万元、保证金2万元、退还租金21875元,并赔偿损失6.8万元。案件分析:本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分析案情后,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关于损失方面;1、关于转让费9万元虽然法律对转让费一说没有规定,但是按照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任何一起房屋租赁,在转让的过程中都要收取一定的转让费,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也是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自愿支付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对上一家租客对房屋租赁时的装修等改善所花费用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中被告在从上一家租客租赁只时也付出12万元的转让费,这一事实通过被告与上一家的租赁合同及银行的付款单据可以看出,因此,被告在转租给原告时收取转让费也是合理的。再退一步来说,原告已经使用租赁房屋近一年,按照折旧也要进行扣除,更何况原告现在还在使用租赁房屋,原告在没有任何的影响的情况下主张返还转让费,是不符合房屋市场的租赁习惯的。2、关于退还租金21875元原被告的房屋租赁时间仅为一年,被告共收取租金75000元,扣除支付给出租人的62000元,多收取的13000元,在上一案件中已经返还给出租人,被告并没有获取任何的不当得利,何为原告主张的返还租金一说。3、关于未履行的租金68000元该部分租金属未发生部分,按照本案的情形也即不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原告只能主张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三、本案原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是一名成年人且作为一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应该对该租赁标的进行审查,并不是像原告诉状中所称“被告谎称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如果原告当时能够做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被告也是举手之劳的事情,原被告也不会走上今天的诉讼道路,因此原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当承担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四、原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1、不论被告与有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原告目前的经营状态一直存续,实际损失并没有发生。2、从原告提供的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可以看出,原告继续在租赁房屋中经营,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综上所述,虽然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享有转租权,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造成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被告,但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案件结果:本案经过本律师与原告多方协调,在法官的积极配合下,最终以调解结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82000元,所有的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张女士诉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劳动纠纷案件宁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709号案情简介:张女士2012年11月于公司签订为期10个月的劳动合同,截止2013年9月。合同期满后张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原待遇不变;2014年2月,张女士因手臂划伤请假8天,公司按照事假扣发工资,因协商不成,张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4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762.7元,拖欠1、2月份工资6000元及扣发的事假工资,共计19000余元。评析:我作为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首先肯定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双倍工资肯定要支持,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引导公司搜集了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认真的分析证据,发现:一、公司发放工资全部是现金的形式发放,二、公司虽没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在劳动局备案且按照规定为张女士缴纳社保。最后本律师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向仲裁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观点,虽然实际工资每月3000多,但因为全是现金发放,最终支持了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了拖欠的两个月的工资;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已在劳动局备案,并缴纳社保,没有支持双倍工资,最终都被采纳。裁判结果:最终双方调解,照顾张女士一年多的辛苦劳动,支付给其5500元。
你好,可以解除合同,最好委托律师
不一定,根据情况
你好,工资只是一个部分大约7万,还要根据你的年龄,计算其他方面
敲诈勒索罪5年以下
属于工伤,可以委托律师帮你
你好,起诉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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