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毛律师

田毛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田毛律师,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维德十佳律师、深圳市南山区总工会专项顾问、工人律师团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都市频道、财经频道嘉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热心公益律师、普法讲师团讲师。田毛律师,学习能力强,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思路,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曾经承办或参与过的主要疑难案件有:1、银行诉谢某某股东损害债权人纠纷案【龙法】,案情疑难点: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日本公民持有国际驾照发生交通事故案【宝法】,案情疑难点:持有国际驾照是否意味着持有中国大陆驾照;3、婚外人侵占已故者房产案【南法】,案情疑难点:婚外人所生子是否为已故者的亲生子,继承权是否丧失;4、外籍公民认领祖宅案【诉前和解】,案情疑难点:时间久远、房屋已被重建,无产权资料;5、郑某某租赁某商场、业主维权案【龙法】,案情疑难点:股东混同是否对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6、黄某某、林某某合资建房案【罗法】,案情疑难点:表面为民间借贷,实为合资建房;7、木某某诉郭某某执行异议案【福法】,案情疑难点:配偶是否一定要承担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8、刘某诉某公司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劳动纠纷案【南山仲裁委、南法、中院】,案情疑难点:合同到期后,未续合同,又无之前原合同、无法提供加班时间材料;9、某文化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案【诉前和解】,案情疑难点:大股东为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时,如何保障小股东的权益;10、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龙法】,案情疑难点:无借条,对方不到庭;11、冉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龙法】,案情疑难点: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又无收货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出卖人诉求;12、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罗法】,案情疑难点:缺少受伤经过、原因材料,法院是否予以支持;13、潘某离婚纠纷案【罗法】,案情疑难点:离婚一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否必须经过二次诉讼;14、赵某货款纠纷案【罗法】,案情疑难点:无对方身份信息、无法确认合同签订主体、送货单无对方签字;15、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法】,案情疑难点:涉案金额较大,无转账、证人等资料,且借条上署名不是借款人所签;16、何某确认劳动关系案【罗法】,案情疑难点:非法转包后,承包人招聘的民工是否与发包方具有劳动关系;17、张某某财产损害纠纷案【罗法】,案情疑难点:财产受损修复期间的可得利益是否应于支持;18、吴某某工伤待遇差额案【宝法】,案情疑难点:未申请延长医疗期,是否仍应支付工伤停工工资;19、胡某某、刘某劳动经济补偿案【宝法】,案情疑难点:公司正常经营,且扩大经营范围,但对部分员工停工留薪,发放最低工资,变相逼迫公司离职,员工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20、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宝法】,案情疑难点:劳动者主动提出补偿数额,公司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继续要求支付其已放弃的补偿金额;21、深圳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案【中院】,案情疑难点: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工程款结算协议,是否属于公司行为;未经验收是否可以依据结算协议支付剩余工程款;22、离婚纠纷案【福法】,案情疑难点:小产权房是否一定不可以在离婚争议中进行分割;23、赵某某与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宝法】,案情疑难点:股权转让与债权的转化与定性;24、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福法】,案情疑难点:客户利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创办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构成侵权;25、东莞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承揽加工纠纷【罗法】,案情疑难点:加工人除了定做人员工签收的送货单外,再无其他材料原件;26、盛某与某公司租赁纠纷【南法】,案情疑难点: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向承租方交付,押金、租金交付给对方指定人,由于出租方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而解除合同,但出租方不退还租金、押金;27、陈某人身损害纠纷案【龙法】,案情疑难点:陈某在工地发生事故后,在其治疗期间,工地撤离,包工头消失;28、朱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福法】,案情疑难点:公司系认缴注册资本,当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时,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及公司通过办理变更认缴时间,是否就可以阻止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9、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南法】,案情疑难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立私账用于公司经营,账册均由法定代表人掌管,法定代表人转账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小股东如何维护公司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30、林某房产确认所有权纠纷案【龙法】,案情疑难点: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房产过户前,男方通过伪造女方签名办理里抵押贷款,且在女方维权过程中,男方再次办理抵押。31……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田毛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3*********4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15人
客户好评
269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律师文集查看更多
离婚协议埋下的地雷

离婚协议埋下的地雷和平离婚不和平,对簿公堂终解决【内容摘要:依据目前法律法规可知:“除婚姻当事人中一方死亡外,离婚需通过办理离婚手续或诉讼离婚方式解决”,双方通过办理离婚手续解决离婚事宜的,需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往往因某种因素而使本来和平解决的事情,最后又不得不对簿公堂,本文将通过案例告诉您“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和不足点。】汪纬仁与柯莲于2003年8月25日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汪某,后双方于2007年11月18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儿子汪某由女方柯莲抚养,男方汪纬仁于每月12日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一套归女方柯莲所有,汪纬仁应于离婚后三十日内协助柯莲将该处房产过户至柯莲名下;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汪纬仁协助柯莲办理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后,便开始躲避柯莲,并拒绝支付抚养费,截止2008年12月12日,已累积拖欠抚养费26000元。于是诉讼至法院,要求汪纬仁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26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13年11个月的抚养费人民币33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汪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并在柯莲的配合下,上述抚养费得以全部执行。多年后,柯莲在一位朋友处得知:“汪纬仁在与其离婚前,背着她在另外一座城市购买了一套现值150万元的房产”。后经核实,该房产仍在汪纬仁名下,于是柯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予以分割。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汪纬仁、柯莲在2007年11月18日离婚协议中“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确定的效力,对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现柯莲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汪纬仁隐藏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故对柯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本案中,协议离婚花费了半天时间,即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因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或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不全面,而产生纠纷的,还需经法院审理解决。综上,虽然协议离婚具有离婚手续简单、快捷、经济等优点,但由于离婚双方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素质有限,再加上某些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内容审查不严格等因素,往往留下诸如此类的不确定隐患。现实中,协议离婚主要面临以下隐患: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法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离婚协议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未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适当参考”该协议;四、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救济期限为离婚后一年,但对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协议离婚存在以上隐患,本律师建议如下:一、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尽量避免任何形式的保证、承诺或签订处分财产的有关协议;二、建议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2014-06-08
婚前试爱遭变心,堕胎伤身又伤心

内容提要:[女性朋友在未婚同居期间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因同居期间的男女双方无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和义务,故而女性在恋爱期间应洁身自爱,慎重选择,不要因一时冲动给自已带来伤痛。黄**系吴*的顶头上司,由于双方彼此之间的交流、沟通,最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起初,俩人恩恩爱爱,一起上班、下班……,但由于时间的延续,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致使双方感情无法继续而分手。分手后不久,吴*便大病不起,经送医院治疗时发现其已怀孕,并被诊断为宫外孕,住院后做了右输卵管切除手术。吴*出院后,在家修养期间,越想越生气,自己花钱治病不说,身体还遭受了伤害。黄**不光对自己不管不问,而且又结新欢。于是,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庭审中,被告黄**辩称,其不知此事,且原告吴*擅自终止妊娠也未经过其同意,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宫外孕,且手术造成原告吴*右输卵管切除,为此,原告吴*的身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性行为导致宫外孕,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较小,该结果的发生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故法院依照公平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判令被告黄**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解析】单身男女未婚同居已是普遍现象,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之原则。因男女生理构造的不同,以及同居关系中无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义务,所以女性在同居期间发生怀孕人流等损害结果时,要求男方赔偿相应费用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男方适当进行补偿是根据女方受损害的程度,基于公平和照顾妇女的原则做出的】。为此,本律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一、切记,婚前性交时,应时刻保持冷静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二、如意外怀孕,应尽早商议婚事;三、如意外怀孕而要中止妊娠,应去信誉良好的正规医院处理;四、如采取中止妊娠,应搜集、保留自己因损害所支付有关费用的凭证,比如住院发票、出租车票等;五、如意外怀孕,应在中止妊娠前,搜集、保留男方是孩子父亲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通过羊水穿刺术或DNA进行鉴定);六、洁身自好,慎重选择恋爱对象,杜绝同一时期与多个异性发生关系。

2014-07-04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