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广东某大型企业集团担任法务经理,涉及行业有生产制造、大宗商品贸易、电子商务等,在公司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另外,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劳资纠纷等案件。
擅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建议先取得对方借款或自认借款的证据,如录音。当然不能让对方知道。另外,以后借钱这种事,不要写成欠条,要写成借条,因为是欠条的话,法院还要你举证欠款原因是否真实、合法存在。
此问题可参考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这条法规.另外,本案中所说是从签订合同日(2013年1月15日)起30天内....,根据法理解释中相关原理,1月15日是起算的日期,当然包括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