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莉律师,吉林途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代理房地产,建工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地产、建工合同、拆迁征收类案件。历年来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口碑极佳。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开发商通过媒体广告,彩页、宣传手册资料,样板间等所作出的允诺是否构成合同的条款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3年赵某依据开发商的宣传、允诺,如“精装仍采用赠送形式,6280元/平起,装修标准达2600元/平米”“xx华府更拥有逾万平xx剧院、5300m2业主专享私人会所、恒温泳池、xx幼儿园等五星级配套,带给业主尊贵的享受,开创高层人士的专属社交、休闲领地。”等等,在实地考察参观样板间时,销售人员一再承诺“大家在样板间能看得到的装修产品,都是所购买房屋使用的产品。”且从开发商在媒体上所作的广告及各种宣传资料中得知小区内环境优越,人工湖、小桥流水及业主专享的会所、泳池、幼儿园等五星级的配套设施,赵某遂于2013年8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赵某履行了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合同义务。交房期限届至,赵某发现宣传资料中允诺的本楼盘前的人工湖及小区的其他配套设施没有建设,赵某提出先验房,开发商拒绝,协商多次未果,一直僵持至2015年11月15日,赵某万般无奈只好先接收了房屋。令赵某大失所望,该房产与其购房之前参观的样板间有明显的质量差别,经过仔细查看装修所用材料及其装修质量与开发商的允诺相差甚远,质量瑕疵、缺陷处大大大小小90余处,经鉴定机构鉴定:地面、天棚、房门等都未达到装修行业标准;装修材料皆为各品牌中的低档品;整体装修价值仅为198494元,根本未达到其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及其销售人员所允诺每平方米2600元装修的标准;整套房屋装修的差价款为196735元之多;且不符合装修交付使用标准部分的维修费用为45161元。小区环境方面的承诺也未兑现,后赵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兑现承诺,但开发商对赵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装修差价款、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法院判决结果: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装修差价款196,735元;维修费用45,161元;无法使用房屋的违约金以购房款1,015,8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付清时止;物业费损失2,097.60元、采暖费损失3,852.90元,共计5,950.5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鉴定费等共计4,605元;驳回赵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赵某负担1,164元,由开发商吉林市xx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07元。律师观点: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媒体、宣传材料及销售人员等允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第三人主动找A协商,认可少要一些,快点把执行款要回来,先还给xx公司一部分,同时又催执行员快点执行A,过程中同A见面时B躲避不见,A帮助找B,A又不帮找,同A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第三人对A说:“谈了几次也谈不成,没办法就得等法院执行了,”于是便向船法申请评估A的房子,此间,同A每次见面时,第三人都催A同B联系快点把小贷的钱还了,并让A出示xx公司给写的还息收条和银行付息凭证同xx公司年底对账,A称收条找不着,一直拖不对账,实际不对账的原因是有人给出招儿,是不想把自己还息的收据拿出来,以此开始想法赖账或不认140万元,逼于无奈,第三人对A说:“干脆让小贷公司起诉吧,”xx公司、A得知第三人让xx公司起诉后,便开始设法转移A案的执行款,由此开始暴露了A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不想偿还借款的真实意图,第三人当时让xx公司起诉的目的,实际是想用A和B两案的执行款保全后还给xx公司,怕这两笔执行款被其它案件给执行划走,同时也是变相开始停付利息,要不第三人无法或无理由对A说不给利息,没想到A如此不讲诚信和人品,若早知如此,第三人不会让xx公司用保全两案执行款的办法,而会用保全xx公司两个抵押房产来起诉,两个抵押房产因涉及xx公司重复处分,会引发A承担刑责风险,所以,第三人夹在双方之间,不想把谁弄的结果太不好,但目前A案执行款已由B转移,转移的目的就是为了拒还本案借款,转移后的结果定会出现刑责追究,因A未将转移的执行款用于履行B等多个案件的生效判决,在吉林中院已发出悬赏1万元公告,查找被执行人A的情况下,A涉嫌拒执罪的事实与目前出现转移执行款的证据,现难以再回避或否认,综上,第三人述明40万元借款由xx公司、A收到,有当天xx公司、A出具20万元现金收条和之后第三人转款20万元的信息已能证实,不应再有争议或瑕疵,案件中的100万元借款由第三人代为收到,有xx公司、A当时出具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出具给xx公司的100万元借据可证,对账后xx公司、A重新出具的140万元现金收据和还款保证书,能够证实xx公司、A之前出具过100万元的借据,经第三人代收的100万元借款,第三人现已用证据证明为xx公司、A代为支付完毕,支付过程中的每笔去向和用途已用银行付息、法院票据和A所写借条等真实有效证据进行证实,因此,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足能排除借款不真实或第三人设计A的案件猜疑,A以只收到20万元不承认其它120万元为由进行抗辩,抗辩理由在不能用证据证明第三人转给的20万元不是本案借款,不能用证据证明未通过第三人向xx公司借过100万元,不能用证据否定第三人代xx公司、A支出过100万元,在银行付息信息能够证明A向xx公司支付过月利4万元利息的情况下,证明xx公司、A欠xx公司140万元借款的数额自己已承认,现xx公司、A不将2018年5月、6月、7月三个月还息收据及银行还息凭证向本庭举证,说明xx公司、A在本庭并未实事求是说明事实,不协助本庭查清案件事实的故意行为,已能暴露其真实本意,是想以事实不清或以第三人不能举出100万元借款的来源及100万元借款的支出凭证想方设法赖账,企图将不承认的120万元借款推向第三人同xx公司自行解决,目的是想找回其认为给第三人拿钱太多的不平衡,涉A给第三人的相关费用,因A拒绝对账,又因与本案无关,所以第三人虽已单方对账完毕,但需在另案诉讼中解决双方间的往来账纠纷,纠纷解除后会彻底揭开A不讲诚信,恩将仇报,对谁都不负责任或不管坑谁都不拿当回事的真实本性,2018年11月9日,第三人在河北献县检察院还在为A代为抗诉,11月23日还在为A垫付B案评估费,11月26日还同A本人在丰法代为诉讼,此间A却暗中设法转移B案的执行款,不想还xx公司借款及想坑害第三人的意图已十分明显,在A主张第三人诈骗至今在第三人未接到公安传讯之前,面对A的所作所为,第三人会在公安传讯时将A及B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压冻结财物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及多房重复处分等犯罪证据向公安举报,如果公安未给A立案传讯第三人,第三人会在解除同A之间往来账纠纷之后,再将A非法处置中院查封房屋,转移资产抗拒执行,多房重复处分三项犯罪事实进行举报,用解除往来账纠纷在先,之后再举报的先后顺序,来排除第三人举报不存在变向阻止被告控告的嫌疑,综上,本案借款事实的发生过程,是因xx公司和A都充分信任第三人才发生的出借或代借代收,借款后因xx公司、A失信无能力在3个月内偿还40万元和100万元两笔借款,及后期又不还利息而导致本案诉讼,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xx公司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害,因第三人最终会兑现口头承诺,把借款替xx公司、A还给xx公司,不能因xx公司相信第三人而出现xx公司借款收不回来的最终结果,因此第三人不仅在本案包括二审会继续为xx公司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20万元,并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债务人xx公司,债权人xx公司,一、债务人以坐落地址为吉林市船营区XXx号,面积83.73平方米房屋及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面积85.33平方米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作为还款保障,二、债权人自签订本协议时,向债务人发放借款20万元整,三、债务人自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每月向债权人支付1万元利息,四、借款期限为1-3个月,最后归还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五、归还借款到期若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借款,抵押的房屋由债权人单方对外联系出卖,出卖款可直接抵偿借款,出卖的房屋由债务人给购房人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30日,A又向xx公司借款20万元,xx公司将20万元支付给A,A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汇至B账户,2016年11月30日,由于xx公司无力偿还上述第一笔20万元借款,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交接证明书,约定xx公司将上述房屋以出卖形式交付给xx公司,A接收房屋后享有占有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配合办理,应缴的税费由接收人全部承担,房屋出卖总价款20万元,可从交付人拖欠的借款20万元直接扣除,房屋交付后,交付人不得对已交付房屋重复进行处分,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17年6月1日,由A经手代xx公司、B向xx公司借款100万元,xx公司将100万元借款分三次支付给A,2018年3月1日,xx公司、A为xx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还款保证书中载明xx公司、A向xx公司借款140万元的过程,及以下内容:上述借款利息还至2018年3月1日,上述借款本金经双方对账无误准确,此前借条、收条由债务人对账时收回销毁,由此之后双方以此对账后还款保证书中的欠款数额140万元为准,由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现金借款收条,此现金收条和还款保证书代替借款借据和借款收据,债务人承诺三个月内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共计140万元,未还清借款之前,4月1日、5月1日、6月1日每月分别向债权人支付4万元利息,抵押的房屋待还清借款后返还给债务人,同日,xx公司、A为xx公司出具140万元的现金收条,xx公司、A按照约定还息至2018年10月,140万元借款本金每月利息为4万元,其中部分利息为A代还,140万元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故xx公司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还款保证书、现金收条、房屋买卖交接证明书、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书、还息证明,本院认为:xx公司、A为xx公司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及现金收条,系xx公司、A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及是否交付的问题,xx公司提供的还款保证书中载明了借款本金数额、利息、履行交付过程等内容,xx公司、A自愿在上述还款保证书中签字盖章并出具现金收条,应认定xx公司、A对还款保证书中内容的认可,庭审时,A作为xx公司的员工及本案借款的经手人陈述了借款数额、借款履行的过程等内容,因A提交的部分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提供的除还款保证书、现金收条、还息证明外的其他证据不予采信,xx公司、A自认从2016年8月借款后,一直在还款,2018年曾连续三个月,每个月还4万元,A的陈述、xx公司及B的自认与xx公司的主张、还款保证书、现金收条能相互印证,故xx公司主张xx公司、A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A抗辩称,除2016年8月30日收到借款20万元外,未收到其他借款,出具还款保证书及现金收条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连续三个月,每个月还4万元偿还的是2018年8月30日借款20万元的本金,本院认为,xx公司、A提供的证据均为其与B之间的转账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二、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xx公司主张xx公司、A按照借期内每月4万元的标准偿还14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应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综上,xx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XX公司、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吉林市XX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林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0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880元,A全费4160元,原告吉林市XX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吉林市XX公司负担54元,被告吉林省XX公司、A负担12986元,被告吉林省XX公司、A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徐妍
xx市XX公司与A、xx省XX公司及B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xx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204民初4397号原告:xx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A,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省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xx省XX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第三人:A,男,xx省XX公司职工,原告xx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A、第三人B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C,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B,第三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A给付xx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暂计4万元(2018年11月一个月的利息),后以给付日止每月4万元;2、诉讼费由xx公司、A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A同公司员工B到xx公司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时用船营区XXx号楼x单元x号83.73平方米,x号楼x单元x号85.33平方米两个房屋做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xx公司、A给xx公司出具借据和现金收据后,xx公司用现金借给xx公司、A20万元,借其3个月至2016年11月28日止,每月利息5000元,之后,xx公司法定代表人A同孙xx第二次来到公司,又向xx公司借款20万元,借期3个月,每个月利息5000元,xx公司、A给xx公司出具借据和现金收据后,xx公司向xx公司、A支付了现金20万元,2017年6月1日,xx公司、A再次向xx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时A说:“xx公司在内蒙古还有一个公司需要资金,A的儿子B在那儿管,想借100万元,如果有钱的话再借给她100万元,不会出问题,出了问题,我担保,借条我给你出,”由此,xx公司分三次将借款支付给孙xx100万元,借期6个月至2017年12月30日止,2018年春节后共计140万元借款都超期,xx公司用电话催A和B尽快还本金,2018年3月1日,A同B来到xx公司,A称140万元借款暂时还不上,请求延期3个月,xx公司按A的意思表述,当着A的面打印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并将之前A和B出具的借款和收据一同交给A看后,A便在还款保证书上签了名盖了章,将之前的借据和收据当场撕毁,截止2018年10月之前的利息,经A和B转账和现金已还清,2018年11月欠4万元利息没还,现因借款超期,xx公司多次给A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A又称无能力再替xx公司垫还利息,故向法院起诉,xx公司、A辩称,A主张的诉请金额不真实,xx公司所陈述的以现金方式向xx公司、A提供借款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实际上本案中提到的A是xx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xx公司的法律顾问,当时A向xx公司、B主张因为案件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所需资金较大,xx公司资金紧张,所以A提出帮助xx公司、B向xx公司借款,2016.8.28的20万元xx公司、A确实收到了,但后来的120万元xx公司、A并没有实际收到,A称贷款公司需要审核放贷资质,先让xx公司及A盖章后交给xx公司审核,才能决定是否放款,所以,A在B提前准备好的收条上签字并盖章,但是确实没有收到120万元,如果xx公司坚持主张认为xx公司、A欠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140万元,那么xx公司、A将立即到公安机关提起诈骗罪的形式控告,直到xx公司提起诉讼时xx公司、A方得知实际收到的20万元借款变成了140万元借款,属于明显被诈骗的事实,A称,一、xx公司起诉事实真实,起诉数额准确,xx公司诉xx公司、A拖欠140万元借款未还,借款事实真实,出现140万元借款全是现金收据,是因xx公司没有直接转账给xx公司、A的支款凭证,所以只能让xx公司、A出具现金收条及按现金借款起诉,事实的真实情况是:A经手收到xx公司20万元现金,xx公司通过第三人转账给xx公司、A20万元,还有100万元是第三人代xx公司、A借款及收款,由此出现xx公司、A欠xx公司140万元借款无直接转账凭证,所以只能按xx公司、A给xx公司出具的140万元现金收条进行起诉,如下收到借款的过程和证据可将本案事实查清xx公司、A收到第一笔20万元是现金,有当时A当场出具的现金收条将现金拿走可证,收条之后更换为140万元现金收条,xx公司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又转给xx公司、A收到第二笔20万元,有第三人转给A20万元的银行转款信息可证,xx公司、A通过第三人代xx公司、A向xx公司代借代收10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现金,70万元是转账,有xx公司、A同xx公司对账后出具的140万元还款保证书认可代借事实,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xx公司100万元借款的支出去向,有银行付息、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及替xx公司、A偿还借款等真实有效证据,证明100万元已代xx公司、A支出完毕,因此,xx公司起诉的事实通过第三人说明的事实和补充的大量证据,足能证明140万元借款事实真实发生,欠款数额准确,应对xx公司起诉的本金给予全额支持,二、xx公司、A向xx公司借款40万元的原因及过程和付息过程,2016年2月24日,A在xx中院起诉xx公司、B27631200元,因xx公司、A当时交不起律师代理费,便通过朋友找到第三人,协议约定按30%回报,让第三人给风险代理,第三人接受委托以xx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出庭应诉过程中得知,2016年4月11日,xx中院将xx公司在内蒙XX公司337个房屋查封,将xx公司、A在xx和XX两地账户及相关保证金6894079元冻结,切断xx公司、孙xxxx及XX两个公司的账户资金来源后,出现xx公司每月需付多个房屋按揭房贷及工人工资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没钱支出,再加A欠债无力偿还,A在向多人求借未能借到的情况下,便同第三人说:“现在一点钱也没有,A天天来电话要用20万元,都急眼了,急眼也没用,急眼也没办法,我找了好几个人,也没借着,”问第三人有啥办法没有,第三人当时说:“借我倒能帮你借着,你用什么抵押?”A说:“现在啥也没有了,”第三人说:“XX的房子都卖了吗?一套都没有了吗?”A说:“还有两个是给北京B朋友顶账的,”第三人说:“要不你用这两个房子抵押先借20万元,等A那边拿回来钱,把房子再抽回来,A现在肯定是被别人逼的没招了,才和你发火,”于此,A便给公司财务B打电话问:“剩下的那两个房子房号是多少?”由此第三人便帮A打印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之后,便给xx公司A打电话,问:“用房子抵押想借20万元行不?现在有没有?”余说:“有,大哥你来吧,”第三人开车拉着A来到大红土xx公司把借款抵押合同给B看后,A当场又给写了个20万元现金收条,把20万元现金坐着第三人的车又回到市区,事过三天,A同第三人说:“看来你和小贷公司关系不一般,没说啥就把钱借给咱们了,能不能再借20万元,把20万元都给了XX,还是一点钱也没有,”第三人说:“我和他说说没问题,应该能行,抵押给他两个房子,一个怎么也能值20万元,”便给A打电话说:“20万元不够,能不能再借20万元?”A说:“大哥你说话了,能不行吗,一会儿我再给你汇20万元,”当天,xx公司将20万元汇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当天又汇给A,有银行转款凭证,两个20万元借款xx公司、A收到后,后借的20万元xx公司没有再要利息,40万元借款月利等于均为2分5厘,每月利息是1万元,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共11个月的利息,xx公司、A付了两个月,第三人垫付9个月共9万元,三、第三人代xx公司、A向xx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过程,A起诉xx公司xx和XX两个公司及B个人之后,起诉本金是2528万元,二审判决2408万元,第三人帮xx公司、A打回120万元,案件代理过程中第三人了解到xx公司、Axx公司欠B、C1000万元,欠A、B1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已超出本金,借款时抵押的房产不仅收不回来,而且还要负债,了解到xx公司、孙xx内蒙公司还有1800万元工程款和390万元房屋回扣款未结算回来,在减除税费和未付施工款能剩1400万元根本不够给A2408万元判决款的情况下,面对两个公司已经无法逆转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第三人知道A没有老保,A也没有老保,最后的结果会出现两人生存都很难,便同A和B说,无论官司怎么打,打赢或打不赢,结果都会出现资不抵债,并建议只能想法把未建的15000平方米网点房建完,若按4000每平方米还能卖出6000万元,减除欠别人的,还能剩3000万元,A和B当时同意第三人的意见后,因之前的建筑承包商A犹豫不决,不签网点施工协议,怕垫付施工款建完的网点房被法院再给执行了,为设法能让A签合同垫款施工,第三人同A最后一次到长春找B继续协商时,A当时在茶馆打麻将,坐等时第三人同A说:“一会儿就跟B说,若怕法院执行,可以把建成的网点先封到他名下,要不A不能干,谁也不能干,不过得需诉讼费和保全费才能把网点保全,”A问:“得多少钱?”第三人说:“四千万元的合同,诉讼费得30多万元,反担保费按担保公司1%收取,得40万元,再加还得找其它代理人协助第三人,怎么也得准备100万元,”A说:“花100万元能保住3000万元网点那合适,就是花200万元也合适,但说工程款要是结不回来,我是没招了,这钱就得你想办法,”第三人说:“办法倒有,我和小贷公司摔面子,不用抵押物应该也能行,不过,咱俩得说好,这钱借了,等工程款三个月结回来,必须得先还这笔钱,要不利息也受不了,最低也得3分,”A当时非常诚恳的对第三人说:“老舅你放心,我怎么也得先还这笔钱,”当天同A未谈出结果回到xx后,第三人便把同A商量的意见向B说了,A说:“就得这么办,要不谁也不会干,”之后A不干,第三人和A便在于4月6日同B签定了网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用建完的网点抵付工程款,还约定由xx公司、A告负责将建完的网点先查封到B名下,到了6月1日第三人便打印了100万元的借据,并让A盖的章,之后第三人便给A打电话问:“想用100万元,有没有?”A说:“大哥现在没有,得等一两个月,别人能还回来100多万元,要是着急的话,现在只能先给你拿30万元,”第三人来到小贷公司找A见面后,把借款合同给A看后,A说:“B行,但到时候可千万元别还不回来,”第三人说:“没事,我是他公司的法律顾问,xx公司在XX还有一个公司是法人的儿子A在那管,现在还有1800万元工程款没结回来,大约三个月能结回来,如果这钱出了问题我担保,到时我想办法把钱给你,”当天给第三人拿了30万元现金,第三人给xx公司当场出具了现金收条,后来这个收条在A更换140万元现金收条时当场撕了,2017年9月5日,xx公司通过A转给第三人20万元,9月12日通过A又转给第三人50万元,银行转款信息可查证,由此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了xx公司100万元借款,四、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100万元借款后的支出去向,第三人代xx公司、A收到xx公司30万元现金后,扣除第三人给XX公司、A之前垫还的9万元利息,还剩21万元,经A和B同意又付给C20万元,还剩1万元,付给A20万元的原因,是为了少花钱不找担保公司,向A借xx饭店房证作反担保,因A和B同第三人在xx花园对过xx饭店吃饭时,A说:“借了几天没借着,所以才让第三人想办法借,”当时,第三人说:“不管向谁借,价值4000万元的房产得封一年,必须得给人家好处,要不谁也不能借,”经三人商定不管向谁借答应给20万元好处,所以第三人才找A借房证,取房证时,是A同第三人在XX门前的江边,A把房证交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之后给了A20万元,从2017年6月至8月先借的30万元现金每月利息是9000元,三个月是27000元,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共100万元的14个月利息是56万元,每月是3万元,在加之前40万元借款的利息是1万元,所以每月应付的利息是4万元,其中3个月是A自己付的共12万元,11个月的利息是第三人代付的共44万元,支付的利息均有第三人同xx公司之间每个月的银行付息信息可查证,经第三人代xx公司支付A、B在法院的保全费1万元,保函费4.5万元,诉讼费124507元,A案起诉费、保全费、评估费共计16391元,A案起诉费6801元,洪xx案起诉费1523元,代A偿还B借款本金4万元,9个月利息10800元,代A偿还B借款4万元,代A告偿还B2万元,经计算由第三人代xx公司、A支出的利息和各种费用总计1131587元,已超支131587元,代收的100万元借款已支付完毕,需要说明的是,经第三人代xx公司、A借款100万元,支出情况并不是截止目前才支付完毕,实际早已支付完毕没有剩余,从2017年6月借款后,第三人代理xx公司、A20多个案件及协助A处理两个公司日常相关对外事物时,发生在XX、河北、黑龙江等地的差旅费,日常发生的车费、油费、过路费、材料打印费等,每天平均都得支出300元左右,至2019年10月共计28个月期间,至少也得支出20万元,因支出的费用没有证据,无法在本庭用证据说明事实,故在xx公司、A不讲诚信,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不把有证据的支出列入本案进行说明,五、用A、B案执行款还C借款系C多次提出主动提出,2018年5月—7月间,A连续三个月每月还给xx公司4万元利息过程中,催第三人说:“把A的钱和B的钱想法快点要回来,先还小贷一部分,要不月月4万元谁也受不了,一晃一个月就到了,”
属于工伤,应该找律师代理。
当然返还了,未成年人只能做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的行为。
不违法。 邻居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利益,应当报警处理。
离婚后继续还,直至还清为止。
原则上配偶、子女、父母均分。
当然可以啦,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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