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明应律师简介况明应律师,男,汉族,39岁,民革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系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重大案件,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实际操作方法。这些经验、方法以及理论,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目标起到关键作用。我们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当事人满意为目标。
擅长:劳动纠纷,损害赔偿,证券投资,公司企业
况明应律师简介况明应律师,男,汉族,39岁,民革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系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重大案件,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实际操作方法。这些经验、方法以及理论,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目标起到关键作用。我们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当事人满意为目标。
社区矫正初查评估报告某某,男,汉族,1994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外出务工人员,身份证号码:5221011994070XXXX,户籍所在地:**区某某镇长岗村某村民组83号,联系电话:居住环境:某某居住地及成长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长岗村某某村民组83号,系城郊结合地带,经济仍属于欠开发地区,当地居民法律意思淡薄,受教育观念不强,近年有好转,但仍处于逐步提升过程中。主要家庭成员:父亲某某,汉族,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母亲某某,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一贯表现: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乐于助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影响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依法处理,方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矫正环境:我所将在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的配合下,严格依照法律关于社区矫正规定,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再次犯罪风险:尽管本次系暴力性犯罪,但结合之前的一贯表现,以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充分肯定,再次犯罪风险几率小。村名委员会意见: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乐于助人,并且父母体弱多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表示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帮助教育,给其一个改过致新的机会,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综上,通过我所初查,我所认为,某某的行为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注:以上结论仅供人民法院参考,若需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请人民法院致函我局,我局将依法进行更为详细调查。)遵义市红花岗区司法局某某镇司法所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注:(以上文件及使用方法系况明应律师个人及使用方法独创,如有借鉴,请告知)
2011年5月,我受一个慕名而来的当事人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丈夫担任涉嫌抢劫犯罪的一审辩护人,经了解其情况,其要求是希望律师能为其丈夫唐某辩护,并尽可能将其丈夫提前释放,分析唐某犯罪的大致情况后,我决定接手这个案件。案情简要经过:2010年7月,唐某、张某、王某共谋在贵阳市抢劫他人财物305元,同年12月,张某、王某相约在绥阳县抢劫并致人重伤,并于当日在绥阳县抓获,唐某经张某提供线索后,于3日后在贵阳抓获,其中,张某、王某均为未成年人,唐某为成年人,并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我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本案如果按传统的做法,唐某是不可能获得提前释放的,至少都是要判处3年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一定是实体刑,于是,我就从唐某可能具有的酌定情节出发,通过了解,其上有60余岁且多病的双老,下有一个待出生的胎儿并且,由于没有办理准生手续,相关基层组织无法出具证明确认,于是辩护人就建议起到相关医院做检查,然后把检查出来的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建议相关基层组织就唐某之前的表现、以及家庭的实际困难出具相应证明,然后,辩护人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由司法所对唐某今后的行为是否可以进行社区矫正做出客观评估,司法所通过我们提交的证据,结合实地调查了解,非常慎重第出具了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在庭审过程中,我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了这份报告,结合案件情况,没有过几天,法院下判决书确定,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有期徒刑10年,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这样,唐某就提前释放了,我的辩护应该说也基本达到了当事人家属的要求,事后,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对我律师也非常感谢,到现在为止也时常问候。其实我上面所谈的案件,是我们律师在工作中常见的案件,不管是犯罪情节、动机、以及量刑的情节都很普通,然而本案却能适用缓刑,我认为这是不普通的地方,从我执业10余年的经验告诉我,如果不是人情案,是不可能有这样的结果的,然而,我是本案的承办律师,我可以坦诚的讲,我和主办法官仅是是工作上熟悉而已,几乎没有任何交情,我认为,能够达到这个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个评估报告和我想到了的这个评估方法,这个报告是我们之前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少用或者几乎没有用的,所以,导致了意外结果的产生。通过上面的案列,告诉我一个事实,我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同时,如果能真的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同时,尽可能的想办法,也许,满意的结果会时常相伴。以上表述,也算是办案心得,并无什么成果之处,只是说出来于各位共享办案的愉悦罢了
很多时候都想写点东西出来与大家分享,但是苦于工作确实很忙,但是为了回馈朋友们的关注,再忙也要将部分我经历的案件展示给大家,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与理解。沈先生的朋友何某文化只是程度不高,对于网络更是不太懂,所以,何某就叫沈先生帮他在网络上联系律师,2013年3月底的一天,我突然接到来自浙江省金华市的沈先生的电话,从沈先生的通话内容来讲,反映出他们对我们律师有很多不放心的地方,我也根据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答,但是毕竟没有看到人,没有当面交谈,还是担心受骗上当,后来,还打电话),4月中旬,双方终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且何某也向我支付了律师费3000多元,应该说,这个时候何某的案件正式确定由我来政府社会事务办通过仔细查阅,调取了何某与黄某的婚姻登记档案,并于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至此,该案件立案的基本资料具备,然后,我就回来根据之前何某在电话联系黄某,我有新的认识,我觉得黄某不是何某口中所称的不讲理,相反,说话在理,也说出了何某的很多不是,这样,我律师心里有底了,因为讲道理的人我喜欢啊,我从各个方面向他解释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其家庭现有的情况和将来可能的情况做出了一一分析,可以说是苦口婆心啊,在连续几天的电话,看第二天是否有空能不能处理此案(只是工作上有过联系,无特殊关系),我的打算是如果法庭不空的话,我们可以到民政办办理结束,事后,我的委托人何某连声说感谢。在这里我要总结几句,离婚案件我们律师普遍认为是比较常见的案件,也是很简单的案件,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最难的案件(不易取证),就我上面介绍的案件而言,单从法律的角度,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结果的,之所以最终能顺利让何某如愿,我认为,是我与黄某多次交流,用道理说服黄某的结果,因此,这也让我们更加明白一个道理,律师办案,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但应不限于此,在民事案件中,更应当尽可能发挥律师参与或者主持调解的功底,当然,作为新入行的律师就更应该注意这发面的学习与锻炼机会,毕竟,让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满足,是我们律师的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认案情简介袁某于2011年4月l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工岗位。2013年3月10日,袁某在工作中被电焊火花烫伤右耳,于2013年5月2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14年1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袁某受伤后,在家—直休息,于2013年7月16日收到公司书面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袁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袁某认为,2013年12月20日结束工伤治疗,有病假单以及就诊记录为证,尚处于停工留薪期期间,公司不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称,袁某受伤后向公司提交了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间的病假条,公司也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2013年5月7日后,袁某一直未提交病情证明单或请假单,不属于停工留薪期期限,公司曾于2013年6月18日和6月24日连续向申请人发送了两份通知,要求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证明,但申请人—直未予提交,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袁某于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7月16日连续旷工7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2013年7月16日时袁某尚处于停工留薪期期间,不能认定为旷工,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付给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应如何确认?案例分析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此案件实际是由于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期限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公司认为,袁某于2013年5月7日后一直没有提交病假单,其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该为2013年3月10日(受伤之日)至2013年5月7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袁某无故未上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应当属于旷工,袁某则认为,自己的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该是2013年3月l0日(受伤之日)至2014年1月10日(鉴定之日),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袁某于2013年12月20日结束工伤治疗,有病假单以及就诊记录为证。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都应是袁某的停工留薪期限,至于公司辩称袁某2013年5月7日后一直未提交病情证明单或请假单,只是袁某在履行提交病假条上程序的瑕疵,不能直接认定2013年5月7日之后不存在停工留薪期,直接以旷工将其解除。在工伤人员尚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前,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面临很大风险。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仅仅是对停工留薪期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不同级别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并没有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不同级别的工伤人员以及相同级别不同伤情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都是需要明确的。在不同的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笔者发现,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来确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即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那么,在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提供两家以上区疗机构的病假休息单是否均予以认可?工伤人员提供的病假单是否需要病例资料相配套?如果工伤人员无法提供病假休息单,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二是通过制定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如江西省制定的《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详细分类。用人单位可依据分类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然后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注明若工伤人员认为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请在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若工伤人员未在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该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各一份。《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在实践中,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在停工留薪期确认时也会遇到受伤部位不在目录的问题,如何具体确认?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工伤人员发放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后续可能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确认的日期之前已经完成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或者是在确认的日期后需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的时间是否计入期限内?本文认为,解决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是用人单位、审判机构还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笔者建议,停工留薪期确认主体应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由于其医疗技能的专业性,在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由劳动者向鉴定部门提交病历卡.病假休息证明、住院小结等,在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时,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结合工伤人员的伤情以及提供的病历配套材料,确认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2016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贵州省统计局2015年03月23日的《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6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1、2015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年;2、2015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年;3、2015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0元/年;4、2015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44.93元/年;5、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466元(丧葬费23733元,按3955.5元/月算;贵州省发布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7466元);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单位:元)(暂按2014年度标准计算,新标准未出)农、林、牧、渔业38873采矿业50309制造业4760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8675建筑业4287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880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5068批发与零售业49887住宿和餐饮业33813金融业118477房地产业44867租赁与商务服务业4616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5729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70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214教育52706卫生和社会工作59127文化、体育与娱乐业4894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0699贵州统计局2015年7月6日发布注:以上行业工资标准来自2014年度贵州省统计年鉴。
不需要,你可以拿上你的身份证就行
我们觉得释放的可能性有,但短期内需要努力
朋友,这是数学题,建议你找数学老师,谢谢
朋友,就你介绍的情况看,爸爸没有尽到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谢谢你的关注
具体数据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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