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2004年起从事法务工作,2008年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十余载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与商、政、司法人士和单位打交道,有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和广泛的人脉资源。主要从事并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产、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债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擅长:
劳动纠纷案中频现新类型电子证据微信微博上的内容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微博晒“翘班”出游照遭开除陈小姐是一名外企白领,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10年之久。2012年6月,她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当年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对此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于是,陈小姐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索赔16万余元赔偿金。庭审中,围绕到底是否存在旷工行为,陈小姐与公司展开了唇枪舌战。“从原告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出,她外出旅游的日期和地点。”法庭上,被告方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让陈小姐颇为意外。原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不仅出示了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护照等一系列证据,还将陈小姐在微博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一一截图并公证后提交法庭。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微博上的照片可以清晰地证明她外出游玩的情况,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和陈述,采纳了公司的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微信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陈小姐微博上的照片让她丢了工作,而在李小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组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则被她用来证明她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2年年底开始,她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李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而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借来豪车过户给妻子法院判决“买卖”不成立--------------------------------------------------------------------------赖某将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借给朋友黄某开,竟被悄悄过户到黄某妻子名下。车主为此将黄某及其妻子陈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轿车。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黄某及其妻子将车归还赖某。赖某与黄某系朋友。2011年12月,赖某向他人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价合计30万元。2011年12月底,赖某将车借给黄某使用。2011年12月31日,陈某向赖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7万元。后赖某多次要求黄某归还车辆,黄某均予以推脱。2012年8月,该辆凯迪拉克轿车过户至陈某名下,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记载,车价合计20万元。赖某遂诉至思明区法院,要求黄某及其妻子归还凯迪拉克轿车。陈某、黄某在法庭上辩称,陈某与赖某口头约定,陈某向赖某购买讼争车辆,陈某支付17万元购车款,双方已经按照口头约定完成了交易。对此赖某主张,其与黄某之间资金往来频繁,黄某经常向其借款,有时现金,有时转账,刚开始有写借条,后来因为相互信任而没有再写借条。陈某于2011年12月31日转入其账户的17万元,是替黄某归还的借款,而非购车款。法院审理认为,赖某向案外人购买讼争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系讼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应当对买卖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比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赖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陈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陈某、黄某主张赖某与陈某之间就讼争车辆存在买卖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陈某将讼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陈某、黄某将凯迪拉克轿车返还给赖某,并协助赖某将该车过户至赖某名下。一审宣判后,陈某、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少收万元起诉储户不当得利银行举证不能被驳回诉求--浙江省仙居县一银行工作人员在为一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后,发现收到的现金少了1万元,事后向储户讨要,却遭到了否认。银行说是由于重复点钞出现了失误,储户却说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私藏了1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4月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2012年12月12日,徐先生到仙居县一银行柜台办理两笔现金存款业务,一笔为77600元的填单业务,另一笔为35000元的免单业务。收钱、点钞、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都烂熟于心的业务,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工作人员陈某向徐先生开具了112600元的存单,双方都没有异议。徐先生离开后,陈某照常投入工作。直到当天下午盘库时,陈某才发现当日的资金款项少了1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事后花了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从录像资料、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银行方面认为是徐先生的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票被工作人员重复点钞了两遍,因此误认为收了112600元。2012年12月15日,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徐先生,徐先生说自己并没有少存钱。为此,2014年2月17日,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庭审现场,银行出具了数段监控录像和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以证明在徐先生办理业务的时间内,点钞机有效点钞数为1026张100元面值人民币,即银行只收到现金102600元。但是经过修复的录像资料部分图像出现蓝屏,时间上也不完全连贯,尤其是银行认为有一沓1万元重复点钞了两遍,其同步的录像资料缺失了部分资料。因此,徐先生答辩称:银行提供的录像不完整,断断续续,怀疑有剪辑处理过。“点钞机记录即便是真实的,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未将其中的1万元放入点钞机内点钞呢?就不能是他自己拿走了吗?”综合银行提供的证据和徐先生的质证,法院认为监控录像缺乏完整性,部分录像模糊,无法全面反映当时存款的全貌,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也正如徐先生的答辩所言,不能说明徐先生提供的就是102600元。银行不能证明己方受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建议到法院立案起诉,追回损失。
公司法规定,公司倒闭应当清算;在清算时你应付的欠款就应当在想清算组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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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在你居住满一年的当地法院办理离婚。
交强险属于社会保险,应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