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宗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本人在长期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各类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愿成为您值得信赖的朋友,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3770031071、qq:1052023268。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选择丰富,已日益成为很多人购物首选方式。网上购物突破传统的买卖双方实体交易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完成支付货款和交付标的物,最终完成买卖行为,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包括买方、卖方、网上购物平台、物流公司。以淘宝网购物为例,笔者重点对以网购流程所涉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淘宝网的法律地位1、淘宝网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买方通过注册并接受其相关协议成为淘宝网的会员,其后享有通过淘宝网进行交易的权利。卖方通过注册并接受其相关协议,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身份信息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享有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权利。可以看出,淘宝网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2、淘宝网类似代为履行第三人。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提供支付宝业务。买方在注册过程中通过接受淘宝网相关协议从而认可其在收到相应商品时支付宝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买方在确定购买商品后,将货款汇至支付宝,支付宝向卖方提示买方已经付款,待买方确认收货后,将货款汇至卖方,从而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看出,淘宝网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类似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地位。二、网络购物的成立及生效问题1、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方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方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2、合同的生效。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网络购物履行问题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方货款的支付和卖方货物的交付分别是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1、货款的支付。通过上文分析,买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的过程中,基于对其注册条款的接受应视为双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关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支付宝(淘宝网)应负的义务就是买方在确认收货后无条件地将对应款项汇至卖方,确保买方支付行为的及时履行。此种情况有别于实体交易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虽然突破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因代为履行第三人违约承担责任的仍是原合同债务人。但在淘宝网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将打款至支付宝时其应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支付宝和卖方之间因汇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解决。2、货物的交付。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四、网络购物纠纷处理的依据顺位问题淘宝网购物本质是通过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适用,即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卖方供应的商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淘宝网络购物与普通实体经营在纠纷依据适用上存在的主要区别淘宝网制定的相关协议及争议处理规则的优先适用。由于在注册成为淘宝会员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已经做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故笔者认为,在淘宝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纠纷处理依据的顺位应是双方的合意、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无法不可否认的是,微信正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关注友人、获取信息、网络购物……当前,微信所承载的功能已远远超过社交的属性。功能服务越来越多、用户人群林林总总,微信也不可避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淫秽色情、交友诈骗、购物陷阱……这些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逐一登上微信这一网络平台。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具有一般网络犯罪的特征: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隐蔽性高。当然,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看中的是微信独有的特性——熟人、朋友间的私密、信任。这一特性让不法分子既可以有针对性地作案,也让不法分子误以为隐蔽性更强。然而,网络非法外之地。《法制日报》案件版“案件地图”栏目专门集纳了一些案件,希望可以打消某些人的侥幸心理。母女合伙“微信交友”诈骗50万元本报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张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公安局近日破获系列“微信交友”诈骗案。让民警诧异的是,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对母女。前不久,家住额敏县的哈某报警称,他通过微信与一名女性相恋,先后汇去了近20万元,但对方始终不肯见面,怀疑被骗。额敏警方很快抓获犯罪嫌疑人阿霞及其母亲加娜。经查,阿霞与母亲从2012年至今诈骗作案13起,涉案价值达50万余元。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50余起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通讯员肖玮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近日破获一起微信诈骗案。目前,陈某、郑某、张某、凌某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经查,该团伙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图片,谎称卖犀牛角制品,并通过微信与卖家谈好价格。当买家将货款汇至指定账号后,陈某等人便将买家微信拉黑不发货。2014年7月以来,该团伙在北京、天津、山东、辽宁等省市施行诈骗案件多达50余起。男子建微信聊天群开赌场获刑本报讯记者邢东伟通讯员靳铁志柳柯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赌博案。在此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开设赌局,最终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陈某建立了微信聊天群,邀请王某、“阿钊”加入该群,并一起投注赌球或寻找他人投注。据统计,该赌博微信群在世界杯期间共接受王某、李某以及“阿钊”等人投注赌资共计174300元。4人利用微信诈骗近千人5000万本报讯记者马超通讯员王义贾飞林4名男子利用微信诈骗近千名受害人5000余万元。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耿某、卢某、赵某、徐某。经查,耿某取得某系列白酒营销权后,与卢某等人炮制购买白酒成为公司会员即可获得分红谎言,通过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截至案发,耿某等人累计诈骗十余省份近千名受害人500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男子冒充警察实施微信诈骗被拘本报讯记者谢台选通讯员洪茜琼钱优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警方近日破获一起微信诈骗案,一男子冒充“警察”诈骗多名女网友。前不久,女子李某到鄞州分局报警,称她的手机被一名陈姓男警察骗走。经查,这名男子提供的姓名、工作等信息均是假的。警方随后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抓获。夏某交代,他网购了假警服,之后以“警察”身份约3名女网友吃饭,并骗走对方财物。目前,夏某已被刑事拘留。混入公职人员微信群获取信息本报讯记者吴亚东实习生陈蓝天通讯员陈立烽袁英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一男子利用微信等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近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1月间,王某冒充教师、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领导,进入教师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QQ群或添加微信好友,获取相关单位人员通讯信息1万余条。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1基本概念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欠条熊大从光头强处赊买手机一部,欠人民币五千元整(小写5000元整),二零一四年六月底归还。熊大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借条今借光头强人民币五千元整(小写5000元整),二零一四年六月底归还。熊大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2区别及运用的不同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第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3姜律师提醒(联系电话13770031071)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不管是欠条还是借条,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一般来说,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对欠条而言,如果有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挤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还款日期,则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两年。最后,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为了债权的实现,有些情况下,在借条或欠条中,加入人保或物保。
可以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
需要结合你们离婚时候的判决和离婚协议来分析。
具体详细询问税务部门。
需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建议考虑起诉赔偿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你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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