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丽,中国注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本科专业,现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婚,合同纠纷,债务债务,遗产继承,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等专业。自执业以来凭借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经验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是律师执业的首要宗旨,为此,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决纠纷是我工作的动力,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您充分感受法律给您带来的平等与保障,是我最终的目标。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孙志丽,中国注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本科专业,现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婚,合同纠纷,债务债务,遗产继承,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等专业。自执业以来凭借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经验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是律师执业的首要宗旨,为此,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决纠纷是我工作的动力,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您充分感受法律给您带来的平等与保障,是我最终的目标。
基本案情:2016年翟某与几个同学聚会,与邻桌的刘某及其女友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觉得在女友面前丢了面子,于是,在双方争吵完毕后,又拿起啤酒瓶来到翟某的桌前向翟某头部砸去,翟某及时躲避后,抢过刘某的啤酒瓶向翟某头部砸去,造成刘某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为此,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裁判结果:翟某家属找到我所,要求为翟某辩护,担任翟某的辩护人,我接到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然后到检察院阅卷,仔细核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否在卷,积极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成功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法院一审判对被告适用了缓刑。律师辩护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北方信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翟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翟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的被害人刘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及其女朋友在饭店就餐时,因其女朋友去洗手间与本案被告人发生一些误会,被害人得知后,到被告人的餐桌前理论导致矛盾升级,后为了在女友面前挽回面子,二次又到被告人餐桌前持啤酒瓶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在反击中,发生了斗殴,致使被害人不幸受伤,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女友发生争执后,并没有轨迹的言辞,而被害人在听取了其女朋友的陈述后,没能了解事实真相,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主动来到被告人就餐的餐桌前吵闹,之后,二次返回被告人餐桌前同时手里就拎了一个啤酒瓶(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女朋友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印证),辩护人认为,这个啤酒瓶是导致后来发生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害人拎酒瓶的行为,使被告人产生本能的防护心理,且导致双方情绪都激动到了极点,以至发生了严重后果,当然,对于致使受害人受伤,被告人并不回避其伤害的故意,但是,受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受害人能够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及行为,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本案的起因并非是因为我的当事人而引发,在这起事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这次事件的发生,属于不理智而导致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其本人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向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基本案情:刘某名下有一套闲置房,由于急于用钱所以一直想卖掉,于是刘某找到中介公司登记卖房,王某大学毕业刚找到工作,准备结婚想买房,于是双方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双方达成一致,就房子的价款、房子的交付时间、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刘某同意王某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开始向银行申请贷款,然而,自王某向银行申报后,贷款却迟迟没有下来,于是刘某正式通知王某,此房不卖了,而此时房价也开始上涨,王某认为刘某中途停止交易,属于违约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刘某接到诉状后感觉很冤枉,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理。律师分析:我接到这个案子后,仔细审阅了买卖双方的协议,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买方贷款支付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以至于造成买方无期限的拖延支付房款的时间,给卖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给了买方指责买方违约的理由,但是,虽然双方对于买方至迟应于何时将房款交付卖方买有明确预定,但双方对于何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了约定并同时约定卖方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应支付全部购房款,为此,律师认为,虽然本案没有明确定的支付房款的时间约定,但纵观整个合同,从其内容中,可以明确卖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本意是办理过户时,买方就应该將房款一次性支付,之所以将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在了签订协议之后的一个月之久,就是给足了买方充足的申请贷款的时间,但是,因为买方的原因贷款迟迟没有获得审批,在此情况下,如果因贷款的问题,致使卖方无期限的等待的话,是十分不公平的,也是违背买卖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的初衷的,于是律师及时代理被告进行了反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因此,在合同条款不明确,存在隐藏条款的情况下,应该纵观合同内容,探求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力求公平公正。法院裁判:邯郸某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经过质证认证,充分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作出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反诉成立,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双发达成和解,我方不再索要违约金,将定金退还原告,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2016年张某向其朋友谢某出借了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于是朋友关系,谢某用款时间也不长,所以张某也就没有要求支付利息,然而,一年时间转眼即过,谢某却迟迟不还钱,张某多次催要,谢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本案中双方对于是否应该归还借款,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谢某是否应该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双方争议颇大,那么在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借款方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呢?还应该从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案情分析:一般情况下,借款利息的约定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应该视为出借方对于利息的放弃,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要想获得利息的保护,前提是双方在借款时对于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人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利息,那么在产生纠纷后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还有些借款没有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是应该支付利息的,但是,出借方要有基本的防范意识,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要有证据证明你与借款方进行了利息约定,所以您需要与对方进行录音,或事后进行书面补充等等,否则,您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种情况,双方一开始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在借款方不归还借款情况下,双方重新约定了利息,或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这种时候,要看双方是对借期内的利息的补充还是对逾期利息的约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发生纠纷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裁判结果:上述案件中,由于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与谢某约定了利息,所以法院最终还是没有支持他关于利息的诉请,但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9条之规定,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逾期利息。所以,在出借款项时,最好是对借期内的利息进行明确的约定,要抱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心态约定清楚,这样,法律才能充分保护您的权益。不至于到最后,失去钱财还没了朋友。
婚姻生活正确维权很重要在现代生活中,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仍有不少妇女生活在家庭暴力、感情背叛的阴影中。如何维权对我们女性尤为重要。2010年5月的一天,一名妇女面容憔悴的走进律师事务所,我接待了她,从她的讲述中得知,她丈夫常年酗酒,稍有不顺就对她拳打脚踢,多年的忍耐,并没有换来家庭的和睦,使她精神趋于崩溃,无奈之下,她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耐心的听完她的叙述,明白了她的来意,在得知她已无法与丈夫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向她讲解如何通过诉讼离婚并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可她听后一脸愁容,她说,每次丈夫施暴之后,她都采取隐忍的态度,不愿声张,没有任何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仔细分析了她的情况,多位思考,帮助她回忆每一个细节,通过她的就医病例的时间、病因等,终于找到了能够证明其丈夫家暴的证据,据此,我为她代理了离婚诉讼,解决了她多年的痛苦婚姻,并争取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她和孩子今后的生活奠定了一些经济基础。除了家暴,在婚姻生活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诸如,夫妻一方的感情背叛,妇女在经济上的弱势等等。一旦发生感情破裂,无过错方很难掌握过错方的证据,这就需要我们在平常生活中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家庭是我们心灵的港湾,幸福的家庭需要我们努力的经营与维护。但对于不幸的婚姻,无论哪一方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又向前迈出了深刻的一步。公民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加有了法律意识,日常生活中,遗产更加突兀出了它的存在价值,在处分自己的财产中更加被现代人所运用并重视。然而,怎样使遗嘱具有效力,使自己处分合法财产的意志在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与支持,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几许矛盾与不尽人意之处。对于遗嘱的效力,在《继承法》中法律有着明确而严谨的规定,而不太熟知法律的人,却常常将所立遗嘱置于了无效、部分无效的尴尬境地,使自己的意愿在百年之后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于是,许多人选择了遗嘱公证,这无疑是一个更加稳妥安全的选择,然而,对于遗嘱人与继承人来说,是否真的就可以安心处置了呢,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它也许会带给我们一些思考。2011年5月的一天,张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做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接待了她,张女士便迫不及待的将她现在的遭遇向我做了陈述。张女士有三个兄弟姐妹,父亲于1994年去世,母亲于2001年去世,由于当年父亲生病在床,只有张女士悉心照顾,其余子女忙于自己的生活,对于老父少有关心,于是张女士父亲与老伴便决定将现居住的一套房屋留给张女士并到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本以为这下把自己的心愿做了了解,去世后,子女们也少了一些纷争,然而,在2001年张女士母亲也不幸病逝后,张女士拿着遗嘱公证来到房管局过户,却遇到了她始料未及的麻烦,一场纷争仍然不能避免,情急之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原来,张女士持房屋所有权证、父母死亡证明、遗嘱公正等相关手续,到房管局过户,被告知,要想过户还需要有张女士以及其它三个兄弟姐妹共同进行一个继承公证,才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要求兄弟姐妹去做公证,不是不配合,就是因常年不联系,连对方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做继承公证根本成了泡影。那么,这套房屋就继承不了了吗?最后,张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继承之诉,由于其中两个子女始终无法联系,在律师的代理下经过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历经将近一年的时间,张女士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书,张女士胜诉。于是,张女士持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历经一场诉讼,张女士感慨万千,她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然而这个案例却给我们留下了几点思索:一、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将自己的私有财产做遗嘱进行处分,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个人意愿充分的体现,同时也避免了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纷争,减少诉累。而在实践中,当遗嘱继承人持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房产过户时,确需取得其他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否则,无法过户,而现实中往往因为遗嘱人处分其财产,会使其他继承人产生不满,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怎么会积极配合做分割财产协议公证呢!无疑,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与继承人的权益在法律面前显得既无助又无奈。二、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房管局在实践中,单凭一个人所持的遗嘱办理过户手续,屡次被其他继承人推向被告席,据此,我国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遗嘱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看来,房管部门的不予办理是有章可依的,然而,在继承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不可避免,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法律规范了我们的行为,但也滞后于生活,这种实践中的矛盾,给诸多人带来了不便与繁琐,作为律师,鉴于当前法律的局限性,提醒人们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做到规范、细致,而作为继承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当具有起码的常识,诸如要了解其他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为日后无法避免纷争时,减少自己诉讼的障碍,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不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辟一条畅通之路。
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依据您母亲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医疗费的数额,住院的天数以及是否能构成伤残等,这些因素都能影响对方赔偿的数额,所以,建议你与律师面谈
你可以停止为对方垫付,由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以尽量搜集一下证据,如若方便最好与律师面谈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给她的钱是出借给她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你及时起诉
你可以到法院查询,进行阅卷看一下法院当初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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