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永红律师,男,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云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子,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贪污罪、行贿受贿罪、寻衅滋事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等上百件;民事案件主要业务擅长和代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执业理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办好每一个案子,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你的咨询能够得到及时回复,最好能电话咨询。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郜永红律师,男,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云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子,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贪污罪、行贿受贿罪、寻衅滋事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等上百件;民事案件主要业务擅长和代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执业理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办好每一个案子,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你的咨询能够得到及时回复,最好能电话咨询。
2013年3月某日晚,红河某地某村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共聚王家喝酒,遇邻村高某路过来访,王某遂邀其入席共饮。酒过半巡,众人皆有七八分醉意。此时高某竟出言不逊,与主人王某发生口角后导致身体发生冲突。张某、李某、赵某见状,先后起身帮助王某,先是对高某拳脚相加,后又寻找棍棒大打出手,将高某打翻在地直至其奄奄一息后方住手,并将其抬出屋外,返回睡觉。待天明,四人见高某仍未动静,方知已出人命,惹下大祸,故相约向外地逃窜。然途中四人又议:逃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不如自首。于是四人电话报警后,等待在某村口,让公安赶来后,束手就擒。后本律师为赵某的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律师通过多次做受害人父母的工作,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分别赔偿受害人父母2万元余元共7万余元,取得了受害人父母谅解。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并建议法庭对四被告人全部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备注: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称量刑意见)《故意伤害罪》第1条第4项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本律师辩护认为:首先,被告人赵某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在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确定看到。其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第三,在本案中,赵某只用拳脚打了受害人,情节较轻。第四、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第五、赵某等4人的父母已对受害人的亲属共同赔偿了7万余元,并且负责了受害人的安葬等事宜,获得了受害人父母的谅解,故量刑时请法庭给予从宽处理……最后,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初,红河甲地的张某跟随乙地的李某拜师学艺。某日,见师傅房门未锁,便推门进去,见桌上摆一台电脑、一部手机等贵重物品,张某遂起盗意,顺手牵羊将上述物品窃为已有。后李某报案,张某被抓获,脏物经物价部门鉴定,折旧后价值为4000余元。本案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为起点),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基准刑是13个月,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但本辩护律师辩护认为:首先张某是初犯,无前科,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应从轻处罚5%;其次,被告人张某得到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受害人取得联系,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书),那么,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法院《量刑意见》的实施细则“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30%”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决宣告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张某也未上诉。
触电官司被告多作者:郜永红袁某在工地做工时电击受伤,于是向法院起诉,把和此事有关联的乐白道办事处木花果村一组、二组,开远供电有限公司,工程转包人和承包人陈某、周某、李某、柯某7被告告上法庭。原来,2009年3月,乐白道办事处木花果村一组、二组修建储水池,地点在木花果村辖区内,两组和陈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随后,陈某、李某、周某将工程依次转包,最后,周某将工程的木工部分转给柯某。7月31日,柯某聘请原告袁某去工地做木工,第二天,袁某在搬运钢管的过程中,钢管一头碰到了水池上方的高压电,致电击受伤。袁某认为,被告木花果村一组、二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压线下从事储水池建设,也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开远供电有限公司未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宽度,对施工行为未尽相应的监管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陈某、周某、李某、柯某作为工程的转包人和承包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生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木花果村一组、二组将储水池的选址确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了《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后又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建筑工程发包的规定,对于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柯某作为工程的最后承包人和袁某的直接雇主,负有对工地施工安全监管的义务,原告袁某在施工中受伤,被告柯某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李某、周某不具备施工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对被告柯某承担的赔偿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袁某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从事新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重大过错的,应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的合理时事有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六项在内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袁某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线线下从事新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承担30%的责任,即4.47万元;被告柯某承担30%的责任,即4.47万元,由于被告柯某已经实际垫付了4.6万元,已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4.47万余元的赔偿数额,故柯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陈某、李某、周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花果村一组、二组共同承担30%的责任,赔偿袁某4.47万元;被告开远供电有限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1.49万元。作者代理了原告方。一审判决后,开远供电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把包括一审原告袁某在内的其他7人(村组)推向被告。开远供电有限公司认为,其架设的高压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在电杆上设置了警示标志,而各被上诉人在高压线下建造储水池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只有高压电的产权人能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产权人才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开远供电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袁某受伤是其故意造成的,故其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开远供电有限公司只是在事发处的电杆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免责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毕竟各被上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建造储水池,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故应减轻上诉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开远供电有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错误。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怎么办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有权向该收取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来源:网络【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一、车辆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三、保险诈骗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如果离婚时有证据证明是婚后购买,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你好,要看犯罪金额大小
你好,如肇事者不同意赔偿,可到法院起诉
你好,要看罪行的轻重及危险性
你好,人证即证人。刑事案件要申请并批准了才可出庭作证,民事案件只需申请后便可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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