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毕业于山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在法院工作★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济南市“12348”法律热线特聘律师业务范围★刑事: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民商: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办理山东省高院再审立案、申诉立案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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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毕业于山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在法院工作★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济南市“12348”法律热线特聘律师业务范围★刑事: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民商: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办理山东省高院再审立案、申诉立案类案件
小区道路上汽车撞上电动车,如何处理案情简介:2012年3月23日,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小区内一丁字路口时被以垂直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刮蹭倒地,汽车车主王某报警并将张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某小腿两处骨折,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电动车报废,王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将王某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委托方: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法律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发生的地点恰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案发生后,汽车车主及时报警,根据本条规定,本期事故可以参照本法规定处理。案件结果:董律师在接受电动车张某的委托后,及时的立案,并对王某的汽车进行了查封,使得张某的赔偿问题得到了保障。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共计115864元。
成功案例分析------“雇员因非职务行为,将他人打至重伤,雇主不承担责任”案情回顾:2013年3月21日,程某雇佣魏某为其粉刷墙屋,程某的朋友张某来找程某谈事,因言语不合,张某抓住程某的衣领想要殴打程某,魏某看到此状便上前想劝阻二人,程某担心事情闹大便把魏某骂走,后张某与程某平静下来,商量完事情后张某离开。一小时后,张某来到程某处,直接找到魏某并用脏话辱骂魏某,魏某还口,并扔下手中的粉墙工具追打张某。追打过程中,魏某在路边捡拾一根铁棍挥向张某腹部将张某打倒在地,遂潜逃。张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张某脾脏摘除,伤情为重伤,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魏某自首,被害人张某将犯罪嫌疑人魏某和雇主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二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委托人:雇主程某案件分析:董律师在接受程某的委托后,前往法院阅卷、并为程某分析了本案。1、张某受伤系魏某个人行为所致,魏某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一方的程某不应承担张某的损失;2、张某故意挑衅并首先用言语攻击魏某,系本案发生的导火索,张某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结果: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日撤回了对被告程某的诉讼。
1、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查询相关户籍信息 2、如果需要法律咨询,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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