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山市法学研究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是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交通事故法、婚姻继承法等。在该领域已经积累多年工作经验,代理过许多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申诉等案件,多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协议、审查合同(包括英文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签发律师函(包括英文函件)等法律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法律硕士,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山市法学研究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是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交通事故法、婚姻继承法等。在该领域已经积累多年工作经验,代理过许多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申诉等案件,多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协议、审查合同(包括英文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签发律师函(包括英文函件)等法律服务。
2010年5月,A女士驾驶电动车与B先生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女士受伤流产和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认定,B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女士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在住院期间,A女士共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B先生只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想赔偿了。A女士及其丈夫很气愤,其丈夫来所咨询。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鉴定受伤达到伤残等级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是A女士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不过A女士因车撞流产是事实。据此,我为A女士准备证据和文书,诉状中列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果法院支持了A女士的诉讼请求。
A女士与B先生于2006年相识,因为A女士有身孕,双方没有经过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于2007年结婚。虽然结婚仓促,但是A女士开始却寄希望于新的家庭,全心维护新家庭。婚后,B先生不愿意工作,并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在外面欠赌债、躲赌债,夫妻很少有夫妻生活。B先生不问家庭事务,也从来没有给A女士任何家庭开支费用。由于上述原因,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08年以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A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B先生赔偿30000元(A女士实际想得到一万元以上的赔偿)。在咨询时,我告知A女士的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提出要求,但是判决很可能不支持,如果调解可以通过补偿的形式得到。接受委托后,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书,提起诉讼。结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B先生补偿A女士一万多元。
A女士与B先生于1993年经亲戚介绍认识,并于1994年结婚,有婚生女儿杨某某。因为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很少有感情交流,加上B先生又长期外地做工,不常归家,双方感情始终没有培养起来。到2000年后,B先生出现家庭暴力倾向,无A女士无法法忍受,双方感情看不到任何改善的可能。在此情况下,A女士要求离婚,但B先生不愿意协议离婚。接受委托后,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顺利地解除了婚姻关系。A女士同意女儿杨某某归B先生抚养,A女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一万多元。
(一)调减一项按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该项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这一项不仅简化了税制,彰显了公平,更有利于该项业务的协调发展。这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将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新条例第六条对第五条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这一规定,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才能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三)扣缴义务人规定变化较大。新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旧条列第十一条第一项“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和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五)延长了申报缴纳期限。新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了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规定,同时明确“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表示对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原来10天延长至15天。此项修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致,不仅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进一步缓解了基层税务机关申报大厅拥挤的现状,同时也给予纳税人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体现出税务机关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的理念。(六)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管范畴。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的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意味着新条例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此外,新条例还对旧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严谨,相关表述更加准确。
2008年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根据这一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中国专利质量不高。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中国的应用。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提高专利授权标准有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三、修改后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授权。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是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尽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但对于近年来争议较大的专利权滥用、专利纠纷循环诉讼等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并未予以回应,仍有待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手术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因此员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治疗,而没有钱,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又不付手术医疗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解决手术医疗费的问题。
这种情况应当是重婚
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
加班需要双方同意
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情况计算。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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