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小玲,女,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学历,2011年获江西省第三届诉辩对抗赛十佳优秀辩手,主攻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及合同法,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多次作为上饶市电视台《说事》栏目的法律专家特邀嘉宾。办事风格:柔情似水中透着铿锵有力,巾帼不让须眉。执业信条: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情去办。QQ:2356570384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7号清林集团三楼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章小玲,女,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学历,2011年获江西省第三届诉辩对抗赛十佳优秀辩手,主攻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及合同法,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多次作为上饶市电视台《说事》栏目的法律专家特邀嘉宾。办事风格:柔情似水中透着铿锵有力,巾帼不让须眉。执业信条: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情去办。QQ:2356570384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7号清林集团三楼
案例:2012年10月26日8时左右,在老火车站附近的路边垃圾堆发现一具男尸,检察院根据现场遗留的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鞋子、被褥以及墙上的图案,还包括周某某鞋子上被害人的血迹等相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系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但因其有精神疾病,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周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申请人父亲周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在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并结合案卷及其他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申请人周某某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周某某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周某某曾经居住在老火车站的废弃屋内即案发现场,其存在精神疾病,以及案发现场被害人的现场状况。辩护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居住在废弃屋内,墙上有血,屋内有烟蒂,案发现场留有被申请人的鞋印以及被申请人鞋子上存有被害人的血迹,都在情理之中。至于仅根据案发现场被害人被拖拽的痕迹、被申请人的鞋印及鞋子上的血迹便认定死者系被申请人周某某所杀,辩护人认为是证据不足的。另外,由于被申请人周某某存在精神疾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供述以及辨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反,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周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推定。根据刑事案件“禁止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也就失去了强制医疗的前提和基础,且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需要通过强制医疗的方式予以解决。综上,辩护人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某不应当被强制医疗。辩护人:章小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审判结果:2013年7月24日,人民法院以指控被申请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予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强制医疗。
案情介绍:2011年8月7日,邱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而2012年2月4日上海某公司却口头通知邱某解除劳动合同。邱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拒绝支付。无奈,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没有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很明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则需要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表明劳动者已经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录用条件,未出现严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究竟何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很模糊。在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任意适用该条规定,主观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这样的行为与立法本意相违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做好如下工作: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2、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心,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3、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客观化,更易于劳动者接受。第二方面,以此约束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只有用人单位制度明细化,才能真正维护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建议请律师,毕竟律师更专业,更能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你可以向北京这边的法院起诉。
如果对方同意你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后退房的就可以退回,否则不可以。
如果有证据的,是需要偿还的。
首先要看是什么合约,如果经得对方同意,可以转成你的名字。
孩子的妈妈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