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剑锋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合同、婚姻、继承、财产、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深厚,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讲究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佟律师为人热情,擅于沟通,具有广泛的人脉,口碑极佳。rnrn业务范围:民事纠纷、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刑事、法律顾问等。rnrn联系电话:13506368690QQ:254425995rnrn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值得信赖!rn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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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9月2日,陈某驾驶汽车A沿迎新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东风村十字路口时,与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王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右手挤压伤,右环指中节骨折,右环指肌腱断裂,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损伤等,经公安法医门诊出具《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的结论为王某院外休息5个月,王某依此主张误工费,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审理:我方代理保险公司,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误工时间过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公安法医门诊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对其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不予采信,对原告据此主张的费用不予采信,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时间明显与原告的伤情不符。最后判决原告的误工时间依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的误工时间做为计算依据。评析: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多获得赔偿,提供的证据往往与事实差距很大,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科学规律,法院依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结合其它事实综合分析作出判决,杜绝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2011年8月10日,王×驾驶其所有的汽车A沿孙武路行至乐安商贸城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丁×驾驶的汽车B发生交通事故,汽车B汽车失控侧翻,与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汽车C发生砸压,致使张×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无责任。王×的汽车A在**保险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丁×的汽车B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张×因该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7万元,张×将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我方为**保险公司代理,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张×没有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丁×列为被告,遗漏了共同侵权人,丁×的汽车B虽未投保交强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对于张×的损失应由两份交强险承担责任,而不能只让**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强制保险的险种,未投保交强险不允许上路行车。虽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对原告是否要求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丁×承担责任做了释明,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二分之一的责任。评析: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其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让肇事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样的处理结果能促进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这有利于公平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对方要提起离婚,是不是必须首先要宣告失踪呢?公民婚姻自由,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如果必须采用如此复杂的程序才能准许苦守几年的另一方离婚,不仅不利于保护婚姻,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损害。《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不必先宣告失踪再提出离婚。实践中一方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提供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在能够证明确实下落不明的条件下,法院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常有人向我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营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1、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营运损失应由侵权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最高院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按照此规定,营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营运损失。现实生活中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自已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不同,结合相关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营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有的法院以“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对于借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考虑未经你同意前妻私自办理抵押无效,撤销其抵押行为。
如所述情况属实,主人及喝酒的同事没有责任。
可以提起反诉要求赔偿。
如有证据证明房屋转让合同是被胁迫签订的,不合法,可申请撤销。
可以得到12个月经济补偿金。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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