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
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首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承办人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应写明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所犯罪行及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最后由公安局长签名或盖章,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依据。为有利于及时地做好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其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审查批捕,应由专门的检察人员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再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捕,一般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确保批捕质量,但不应另行侦查。审查批捕应着重审查速捕的首要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第三,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如下决定:(1)批准逮捕决定。凡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应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罪名,审查后的意见和决定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决定书应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同级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后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2)不批准逮捕决定。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的第二个、第三个条件,或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而犯罪嫌艇人已拘留的应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绝对不能既不放人,又不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复议和复核,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以说明复议、复核的结果和作出的决定。第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侦查监督的力度,督促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第六,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过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发布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A、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路线:115路公交车,奥体西路下电话:0531-68886666民事再审电话:0531-68886427刑事申诉:0531-68886398B、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号电话:0531-89256000安检门电话:0531-89256012档案室电话:0531-89256164C.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原山东省高院地址立案庭电话:0531-81691023(1)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地址:浆水泉路西、窑头路北,武警医院对面D.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办公室电话:0531-82567000立案庭电话:0531-82567335(1)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陡沟法庭地址:市中区陡沟镇电话:0531-87802020(2)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十六里河法庭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8号E.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00号电话:0531-85964831立案庭电话:0531-85964855(1)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北园法庭地址:济南市西洛河路7号电话:0531-8586159882路公交车经过,柳云村下,北走路西边(2)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大桥法庭地址:G220与G104、G308交界处F.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255立案庭电话:0531-89939187(1)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地址:济南市洪家园西路10号电话:0531-88263342(2)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地址:济南市山大北路济南市洪楼西路附近(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北、铁骑路西H.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地址:张庄路323号二环西路系经六路延长线南电话:0531-85030075(1)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驻市场巡逻法庭地址:济南市纬十二路路西9号经四路北(2)西客站法庭现位于槐荫法院I.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工业南路46号电话:0531-88871766G.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清河街2935号电话:0531-87221152K.章丘市人民法院地址:章丘市汇泉路附近电话:0531-83212993L.济阳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老城街6号电话:0531-84214243M.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鑫源10号,248东鑫源路南兴隆街西10号电话:(0531)84,861336N.平阴县人民法院地址:青龙路西G220北电话:(0531)87871409O.济南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成路88号电话:0531-86910841P.济南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南北丹凤街5号电话:0531-85931184
这个问题本律师代理多起案件,希望对你有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接续计算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不作为缴费年限计算?假释期间的缴费也视为误缴?济南一刑满释放人员不服市社保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一纸诉状将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接续计算 济南市民刘先生年满60周岁,前去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因犯罪被开除公职前,原在单位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以及假释期间的缴费不能作为缴费年限计算,故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条件。刘先生将济南市社保局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了这起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保局社会保险行政答复一案。 缴了15年养老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刘先生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80年调入济南市半导体元件实验所。该所自1994年12月按照事业单位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01年7月。2000年7月9日,刘先生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0年7月9日至2005年7月8日。单位作出开除刘先生的决定,落款时间为2000年7月9日。 2003年9月12日,刘先生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5年7月8日止。从2003年11月起,刘先生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2012年5月28日,刘先生年满60周岁,交费年限到2012年5月底止,累计15年零1个月。刘先生向济南市社保局下属历下办事处反映办理退休审批问题,为此,历下办事处向市社保局发函请示相关问题,市社保局答复称因为刘先生工作年限(缴费年限)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刘先生不服济南市社保局的答复,2012年11月19日提起了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工龄计算与社会保险待遇应否挂钩 针对刘先生退休保险待遇问题的申请,2012年5 月22日,济南市社保局作出了《答复意见》,称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1959年6月19日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判刑被除名后,被重新录用的,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处理,从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目前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照工龄和职务计算,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亦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确定。被除名的工作人员,除名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期内没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假释期间亦属于刑期之内,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据此,刘先生2000年7月至2005年7月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界定为误缴费,其中,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缴纳的部分退还原缴费单位,原缴费单位负责退还本人。刘先生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缴费及待遇领取手续。 济南市社保局强调,由于刘先生被开除公职后,1994年12月至2000年7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按照事业单位的政策,这段时间也不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期间,因此不能作为缴费年限,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政策,作为其个人缴费部分,目前只能做退费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也是据此未支持刘先生的诉求。 “因犯罪受到刑罚制裁与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不能混为一谈。”刘先生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杰(15314112883)分析认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综治委《意见》”)有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刘先生假释后,继续缴费参保,符合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及缴费年限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国家人事部和内务部两个文件中涉及的工龄和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意见》的规定,犯罪职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养老关系,刑满释放后,可以接续,即职工在判刑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可以与刑满释放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连接起来并继续计算。 假释期间,法律并不禁止假释人员成为职工或个体人员,国家亦不再为假释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因此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成为单位职工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是合法的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险法并不禁其成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本案中,刘先生假释期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缴费金额及年限应认定为有效。市社保局将刘先生自2003年11月至2005年7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认定为误缴费,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终审后,济南市社保局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接续计算 济南中院再审认为,济南市社保局《答复意见》的第一项,只是对于刘先生2000年6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作出答复,并没有涉及养老保险能否接续的问题。综治委《意见》规定职工在判刑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可以与刑满释放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连接起来并继续计算,与市社保局作出的《答复意见》第一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关于刘先生假释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年限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本案中,刘先生假释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年限是否有效的问题,可以参照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的规定执行。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到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从而影响到社会稳定问题。然而,记者了解到,对于刑满释放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及养老金待遇的计发等问题,标准不一,从而引发诸多争议,亟待统一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
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 你表述的事实部分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负责任的法律分析。 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你好: 一、从司法实践中看,一人抚养一个的可能性较大。 二、房子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你有权分一半。 三、抚养费一般是不抚养方20%-30%。 四、我擅长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您好,您的伤害确实存在,只是不知道致害人是谁,如果是牵引造成的,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