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律师一直专心办理各类案件;其中,在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领域,李峰律师具有专业的办案能力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
当今,物价飞涨,生活中的各项成本可谓是越来越高。“降低成本”一词的使用率也随之高了起来,成了人人关心,个个企盼的事。不过,在我看来,至少有那么一项成本,比较特殊,也许高点还真不是什么坏事儿,那就是离婚的成本。现实中,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且是越来越高,如芝麻开花一般。除了正常的婚姻生活中的感情不合,诸多品德败坏,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离婚的情况,也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比如:盲目的闪婚埋下的婚姻隐患,意气用事冲动的反反复复离婚结婚。还有陈世美型:移情别恋,休妻娶妻。花花公子型:在外彩旗飘飘,东窗事发等,都为离婚率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然而,离婚率高对一个国家,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都不会是件好事。这不但增加了社会成本和家庭成本,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离婚成本高点,是也是一种压力,说不定会让离婚率低点,有利于婚姻。一方面,会促进年轻人们,谨慎认真的对待婚姻,正视婚姻:玩浪漫把握尺寸,结婚非儿戏,三思而后行。另外,也给那些中年事业有所成绩就动花花肠子的男人们,思想还未“进化”,视老婆为私产,有家庭暴力的大男子主义者们,敲了一警钟。家中的“黄脸婆”们虽然青春流逝了,社会地位和维权意识恐怕却高了起来。不忠于家庭,虐待老婆,可轻可重。对簿公堂起来,多分给老婆财产不算,还会有相当大的费用损耗,无形消耗。真可谓离婚一次,破产一次。一、财产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夫妻财产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赌博、家庭暴力、第三者等过错,另当别论。现在的小夫妻,除了房子,存款和股票就是家庭财富库。存款好说,只是损失一点儿利息;如果股票被套住,要分割财产,就得准备“割肉”。房子只有一套,如果两个人都想要,价格定不下来的话,就请评估师定价,要付一笔评估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5%,100万元以上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汽车的分割比较麻烦,实在不行,也得请个评估师。万一家里有什么字画、古董,如果想拍卖变现,还得支付给拍卖行一笔费用。黄金首饰也算家庭财产,丈夫气量大的,送给曾经的太太就不追究了;如果一定要一人一半,千万记得保存好发票,遇到金价上涨,太太还得贴钱买回自己挂在脖子上的项链。二、诉讼费用法院的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财产不满1万元的离婚案子,诉讼费用是50元;如果超过这一底线,按照财产总额,收取相应比例的诉讼费。所以,很多聪明的离婚者,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知道第一次肯定离不了,就瞒报自己的财产,只交50元的诉讼费;等到半年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才真正报足财产。一般来说,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十有八九会判决离婚。人情费用你结婚的时候有众多亲朋好友送过礼金,一般再送还人家得加上10%-20%的彩头,原先是两个人分担的,现在离婚后就一个人承担吧。三、律师费用到法院离婚者,一般都要请律师。离婚的律师费最低的是1000-2000元。按照双方的财产多少,律师费也按比例收取,财产越多,比例越低,大概是在l%-2%左右。如果是二次诉讼,就得准备两笔律师费用。四、抚养费用如果有孩子的话,一方须支付给带孩子一方抚养费用,一般是工资的20%-30%。如果您有孩子,必须考虑孩子的成长,无论自己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都不能逃脱对孩子教育的责任,单亲家庭的孩子成长会面临更多的问题,这也是离婚最大的成本之一。与孩子相关的费用包括:1、丈子女抚养权的安排。2、子女探访权。3、抚育子女的经济支持。4、子女的医疗、保险、住院吃药及心理健康费用。5、离婚后,如某一方或子女情况有所更改,如何作出适当的应变。6、子女出现特殊或个别情况时,如参加夏令营等,是否有条文作出有关安排在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上,最为劳心费力的是如何帮助孩子面对父母离异的事实,以及如何帮助孩子渡过这段困难的认知期。五、误工费用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这笔误工费用也不多,一次开庭解决,准备好请两天的假,其中半天是请律师的,半天是交诉状的,一天是开庭和拿调解书的;如果夫妻俩有情有义,就准备一个晚上吃一顿离婚餐。就是害怕一方铁定要离,一方不肯离。这样的话,在大半年的时间里,一方至少准备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应付离婚。六、租房费用如果只有一套房,有一方要另觅住处,如果父母不收留,又没有多余的房子,在离婚时不能堂而皇之地住到第三者家中,就准备在外租房子过吧。隐性成本一、时间成本:出现纠纷耗时长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在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做出判决。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这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二、精神成本:思想压力大在离婚纠纷中,法官感触最大的就是“双方见面就吵。”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因为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因此,才会出现离婚纠纷没有不吵的。还有很多人因为离婚带来的压力,工作都不能安心,开车也是心不在焉。三、失去共同的朋友:以婚姻为轴心的社交圈被打破。共同拥有的娱乐不会再有。同时,“社会声望”下降可能影响到离异者心理健康。无法计算的成本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在1981年首次把经济学方法引入对婚姻行为的分析,写了《家庭论》。他认为,当“合伙”的预期收益超过保持独身或继续寻找配偶所担负的成本时,个人便会选择结婚。促使人们做出结婚决策的那些变量的重大变化将使他们重新考虑他们做出的抉择,收入的高低、寻找配偶时间的长短、对配偶的了解程度、办理离婚的难易等因素都会影响婚姻的稳定性。离婚则是反过来推论。离婚决策的公式应该是:离婚决策值=解脱现行婚姻的效用(快乐,如释重负)-离婚的成本-再婚的成本。女性离婚的特殊成本A、很多单位不给女职工分房子B、家务活全是女性干C、进修升职的机会都让给老公D、种种历史原因造成女性生存能力低。E、离婚后,女性的再婚可能要低于男性,这都增加了女性的离婚成本。
一、一个维权不当案例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极其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居住人身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居住舒适程度。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希望搬进安全、质优的新房。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该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权,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你依据自己情况而采取的合理有效途径,有时路走错了,目的或者愿望再合法、正当,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举一个真实的案例。2000年2月,鲁先生与潍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35万元。房屋交付4个月后鲁先生发现墙体出现纵向贯穿裂缝,且房顶漏水。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鲁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同意退房。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通过修复可以解决,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后,我们也找施工单位去查看,答应给修复。但鲁先生不同意,要求我们必须退房。鲁先生要求退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原告的房屋顶板均有开裂现象,楼板裂缝主要表现为外墙中部的纵向裂缝,斜裂缝宽度为0.15-0.30之间不等,纵(横)向裂缝宽度在0.15-0.40之间不等。究其原因,楼板裂缝主要是混凝土的后期收缩引起;墙体裂缝主要是地基相对不均匀变形引起。质检站作出了鉴定结论,“该楼主体保证结构安全、合格”,并建议进行部分修复。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的结论表明,该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该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合格,而现存质量问题通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维修是可以得到弥补的。此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退房,理由不足。对房屋的维修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本是质量事故受害方的鲁某,为了维权损失了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共计5万多元,费时两年得到的结果却是败诉、质量纠纷可另行解决的结果。从本案例可以看出,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二、针对不同质量问题,采取正确维权方式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第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第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第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人们通常说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指房屋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缺陷。从总体上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违规质量问题,违约质量问题,使用质量问题。(一)违规房屋质量问题违规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类质量问题。包括:屋面漏雨;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厕所、厨房、洗澡间倒坡积水;内墙板潜水,阳台积水;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毫无疑问,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但开发商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往往存在严重分歧,从而引发纠纷。案例一:张女士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人住1年后,即发现承重墙体出现多条裂缝,张女士即找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装修损失,但开发商认为,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张女士入住前也进行过验收,此后,张女士进行了装修,该裂缝应属装修不慎所致,且没有对其居住安全造成根本影响,同意为其修理,但拒绝退房。双方多次交涉,均未能达成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处于保修期内,开发商无法证明张女士装修时已对承重结构进行过拆改,因此,该房承重墙出现裂缝应属房屋质量不合格,且裂缝超过了相应标准,对购房人的居住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判令开发商退房并向张女士返还房款、装修款及相应利息。案例二: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公寓,交房时,由于李先生在国外,故未能按期办理人住手续。1年后,李先生回国,领取钥匙人住。在人住3个月后,该室厨房热水管突然脱落,由于当时李先生不在家,漏水漫人客厅,淹坏了铺设的木地板。李先生认为该房屋质量不合格,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开发商认为,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1年前即已向李先生发出入住通知,是由于李先生自身原因未办理人住手续,应视为已经交房,由于上下水的保修期是自交房之日起1年,因此,目前已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l年前开发商即向李先生发出交房通知,但由于李先生未对该房进行验收,该房屋的保修期应从李先生实际人住日起算,因此,开发商应为李先生修理水管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起纠纷均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开发商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引发的。在实践中,如果开发商能够切实本着服务业主,质量至上的态度,勇于承担责任,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二)违约房屋质量问题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是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案例一:某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其开发的楼盘将使用“通力牌”电梯,但在交房时,业主却发现,使用的电梯品牌并非是“通力牌”。部分业主认为,现使用的电梯在价格及品质上均远远低于“通力牌”电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房款。但开发商认为,楼书仅是宣传资料,其不等同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必然约束力,并且,是因为在安装时没有购买到“通力牌”电梯,为不影响工期,才使用了其他品牌代替,现有电梯在性能上并不低于“通力牌”电梯,没有任何质量缺陷,开发商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就电梯品牌及能否使用替代品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且业主无法证明开发商现使用的电梯存在较之“通力牌”电梯存在明显质量缺陷,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房款的要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案例二:某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使用的空调品牌是“三菱”,但没有就空调产地及规格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交房后,部分业主认为,该楼盘使用的空调是国产三菱空调,但根据该楼盘的售价,其应当使用日本原装三菱空调,且规格应高于现装空调,开发商已构成房屋质量违约,要求开发商退补两种空调的差价。由于开发商拒绝,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并没有就空调产地规格等进行明确约定,开发商使用的空调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因此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这类纠纷既是房屋质量纠纷也是违约纠纷,其基础是双方的自由约定。要避免这类纠纷,关键在于买卖双方提高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就相关问题及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三)使用房屋质量问题这类质量问题实际上并非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或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而是由于购房人没有按照要求使用相关设备,从而使其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甚至演变为质量缺陷。对于这类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购房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一:陈小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办理入住手续后,陈小姐并没有实际居住。某天,陈小姐突然接到通知,其凉台上的锅炉水管冻裂漏水。陈小姐赶回去一看,其室内装修的木地板已被泡坏,并且,其楼下业主也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失。陈小姐诉至法院,认为凉台上安装的水管不符合保温要求,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屋采用的是独立供暖系统,凉台上的水管是采暖锅炉的进水管。开发商在交付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提示,冬季应当使供暖锅炉处于低温运行状态,如果不使用,应将人户总给水阀关闭并排空水管内余水,以避免凉台上的锅炉水管冻裂漏水,物业公司也作了类似通知。由于陈小姐没有按要求使用锅炉,也没有按要求关闭人户总给水阀,才导致损害事件发生,因此,陈小姐应当对自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要求使用房屋及相关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以避免给他人及自身造成损失。
首先培训违约金值得商榷,具体要看培训内容,分专项和一般。 其次,根据你的行为是属于违反厂规,公司罚款是不行的。 你的工作加班相关费用就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了。
那你就起诉双排车主,让他提供发票。
委托律师是最好的途径
属于共同债务
这就要看你老公、娘家是否同意了,协商同意的话,写好协议是可以的。
起诉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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