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200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已在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执业12年,具有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经验,以“诚信、专业、高效”的法律人服务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纠纷、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保险、房地产纠纷案件等,系大庆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张文东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200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已在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执业12年,具有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经验,以“诚信、专业、高效”的法律人服务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纠纷、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保险、房地产纠纷案件等,系大庆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经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办理受援人李某的离婚纠纷案件,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指派张文东律师承办此案,此案具体情况如下:1998年受援人(被告)与原告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在登记之前的1993年两人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原告的所在单位实行房改政策,由职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所居住的公房,1996年5月15日购得萨尔图区某小区1-2-5-402室的60%产权,1997年6月12购得该房剩余的40%产权,共计交款1.5万元。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原告称所购房改房的购房款是其女儿赠与给原告的,此房产与受援人无关,要求将房产判归原告所有;此次离婚诉讼之前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尚有和好的可能,故认为其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原告又依法起诉要求离婚,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突发疾病,瘫痪在床,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由其子女作为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研究了本案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了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的相关证据,同时对涉案的其他事实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但从取证和调查的结果上看并不是很有利,同时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为受援人作了简要的案件分析:本案是原告第二次提出的离婚诉讼,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法院判决离婚可能性基本可以确定,再加上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所举的优势证据如赠与合同等已得到法院的确认,比较占优势,所有这些对我方而言很不利,如我方轻易同意离婚,原告就将没有任何压力,更助长了对方的气势,经过这几天对案件的研究,援助律师建议受援人从不同意离婚下手,打压一下原告的气势,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存款等的角度进行诉讼,我方将从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房改房购买的资金来源及赠与合同系伪造等为主要切入点为其进行代理,受援人认同援助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所发现的赠与合同中重大破绽,于是针对此案,援助律师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二、假设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所购买的萨尔图区某小区1-2-5-402室的房产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根据被告举证,被告于1993年6月份经人介绍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事实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已被依法确认,1998年3月原被告又补办了结婚登记,从以上事实分析,原被告从1993年开始共同生活系事实婚姻,同时补办了结婚登记,故原被告的婚姻效力是从1993年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就已开始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根据被告举证,原告作为正式职工,被告也卖瓜子、冰棍等小买卖,有一定的收入,原被告双方完全有能力购买本案所争议的楼房,无须由原告子女赠与房款,并且购买该房时也实际折算了被告作为原告家属的工龄,故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该房产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审批购房手续、购房款发票、产权证的办理均发生在是在1998年4月份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办理完毕的。三、假设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夫妻共同存款及现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根据被告举证,原告自2009年3月至开庭时,原告共从其工资卡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3200元,并且原告自2009年4月到其女儿家生活至今,没有生活开销,此财产应当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其工资卡中的余额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上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四、关于赠与合同及两证人(原告的两个女儿)出庭作证的问题代理人着重说一下:当庭原告及两证人均对赠与合同的签订时间予以回避,作为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不知合同的签订时间是不可信的,只能说明合同本身是虚假的,在原告2009年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诉讼中,证人明确表明赠与合同是1996年5月签订的,与合同的落款时间是一致的,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此合同也是在1996年5月份签订的,代理人认为此赠与合同是虚假的、后补的,是为应付诉讼而后补的,赠与行为根本不存在,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赠与钱款的交付,同时赠与合同与证人作证均存在诸多问题,1)赠与合同是1996年签订的,在合同中赠与人处的身份证号码是18位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和《修改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的批复》等规定都可以证实在1999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18位身份证,1999年以前实行的是15位的身份证,故很明显此合同是伪造的;2)在1996年签订的合同中能够将1997年的交款时间、数额、房款总额都约定的非常清楚,一点都不差,这是不可能的;3)两证人对合同的关健问题予以回避,均拒绝正面予以回答,而且两证人回答的又惊人的相同,明显是串通好的,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两证人在原告第一次、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诉讼中作证的证实的情况又前后矛盾,与原告又是父女关系,有利害关系,故代理人请求法院综合以上意见,对原告所举赠与合同及两证人的证言不予以采信。此案一审诉讼历时一年多,通过对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确定法定代理人等,经法院多次开庭,主审法院也认为此案比较复杂,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比较难认定,最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前给付受援人人民币88000元;援助律师为受援人争取到应得的最大利益,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拿回了一半的房款;此案从一开始的原告认为是其个人财产与受援人无关,到同意适当给点补偿,进而承认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过程对受援人及援助律师而言是比较艰难的。同年受援人收到调解款项,受援人对此案的结果表示很满意。从本案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对此案也是颇有感触。第一此案甚是复杂,涉及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中最关健证据赠与合同的效力受到法院及主审法官的质疑,使局面转变,经法院多次开庭后,基本认同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经法院背靠背调解达到一致,调解结案。第二律师代理案件,不管是法律援助案件,还是正常代理的案件,不能一切都向钱看、只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要有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责任心和态度,下心研究案件情况,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办理的众多的离婚案件中,也包括几起法律援助老年人的离婚案件,老年人再婚易离婚,大多是因为相处时间短,性格不合,再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加上双方再婚前没有对婚后生活、财产等做出约定或协议,这易引发矛盾和麻烦,同时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也是离婚的重要原因。
2014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赔偿数据单位:人民币/元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13.6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元/年2013年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元)农、林、牧、渔业23793采矿业58079制造业3966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4355建筑业3658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34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0817批发和零售业43308住宿和餐饮业55780金融业57385房地产业368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2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061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85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9320教育43379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319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2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9335
2014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农林牧副渔23793采矿业58079制造业3966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54355建筑业3658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346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业50817批发和零售业43308住宿和餐饮业55780金融业57385房地产业368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2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061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服务2685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9320教育43379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4319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2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933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68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你好,你有可能被起诉,建议你取得你所拿的实际款项的证据,一旦被起诉,你有证据进行抗辩,以能维护你的权益。
你好,家属可以为老人去申请取保,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决定,此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有判缓刑的条件和可能,根据案件情节可以积极争取,判处缓刑从程序上要由法院及上级法院审委会通过,审查是比较严格的;家属可以积极配合退赃,在法律上找到对老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使老人可以得到轻判,如不能办理取保,建议家属为老人聘请律师,在公安机关阶段为老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心理安慰,在检察院及法院阶段为老人进行从轻辩护,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涉嫌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吗,还是合同诈骗罪,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作好辩护工作,争取从轻处理
你好,你应当是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请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你好,只能起诉欠款关系,如没有钱,将来执行时你再考虑吧
你好,相对而言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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