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钰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保险及保险索赔、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等方面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法律业务。该律师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交流和沟通能力,能够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娴熟的工作技巧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嘱托,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得到维护。现任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擅长:
2011-12-12作为一名专业的郑州保险律师,现就我在日常工作中的案例及法律意见予以公布,以飨读者:案例:河南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PT.VokselElectricTbk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CIF交易条款,由卖方即河南一方办理保险,即一切险。保险人为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后河南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对货物进行了集装箱积载。后因风浪等恶劣天气的影响,造成部分货物损害,河南公司与印尼公司即产生纠纷,保险公司以河南公司的集装箱积载行为不符合国家关于集装箱记载的相关标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包装和积载义务,所以,拒绝予以理赔?试问:1、谁有权提出理赔申请?2、平安保险拒绝理赔是否适当?就如何回答以上问题,见我的如下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我司提出咨询,国银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专业郑州保险律师就我司、PT.VokselElectricTbk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之间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事宜,我方组织多名律师认真讨论、深入地分析以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一、我方是否已经向PT.VokselElectricTbk履行了交货义务?依据我司与PT.VokselElectricTbk之间签订的电缆买卖合同约定,我方应当向PT.VokselElectricTbk提供10集装箱的电缆产品,结合CIF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我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将货物交至船上;货物直至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发生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所以,我司已经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我司提供的货物装船时完好无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本案谁有权向平安财险提出保险理赔的请求?根据CIF国际贸易术语的特点:我司必须办理为买方货物保险,并向PT.VokselElectricTbk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其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所以,本案有权向平安财险提出理赔请求的合适当事人是PT.VokselElectricTbk公司。三、本案平安财险是否应当承担保险理赔的责任?1、我司交付PT.VokselElectricTbk公司的货物是否存在“装箱积载不当的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我方的电缆产品系装在两个木盘上,用长15厘米、宽12厘米和高20厘米的木头加固后在集装箱内积载。而货损的原因是“前述堆放和系固方式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位移,造成盘局破裂,货物、箱体损害”。我国《海商法》第242条规定: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平安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因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平安财险的拒赔理由是:货损系因装箱时存在积载、固定不当(即保险标的之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我司认为包装盘片是铁木包装外边用全木板封包,并用三角木加固,包装方式符合国家标准,货损发生系航行途中恶劣天气影响较大;而平安财险的意见是货物装箱存在积载、固定不当等因素,导致盘具破裂,货物受损。本案是否存在“装箱积载不当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的关键之一,依据《保险法》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很显然,平安财险没有对“装箱积载不当,免除其理赔责任”作出说明和“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提示”。所以,我们认为:我司已经尽到了装箱货物的积载和加固义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充分。2、本案货损的发生是否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本案货物在运输途中,恶劣的天气对货损的发生影响较大,结合《平安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关于一切险的规定:即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县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以,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恶劣天气对货物运输不产生不利影响。3、平安财险的核定及理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的核定和理赔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本案中,PT.VokselElectricTbk提出理赔的申请后,平安财险迟迟不予核定,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谨慎的认为:平安财险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PT.VokselElectricTbk向平安财险要求赔付不能如愿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上法律意见供我司参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李克钰律师2011年9月26日详见:http://www.hn-lawyer.net/content.asp?id=413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利益的特征: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解析本案,王某在建工团意险合同订立时,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与投保人之家显然是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因为,他的健康将是甲公司受益,反之则受损。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显然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因为,既然甲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王某的健康不再是甲公司关切的事情,而恰恰是以公司所关切得,即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而与乙公司是否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关系。详见:http://www.hn-lawyer.net/content.asp?id=415
必须先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一般需要待到恢复以后才可以做鉴定的。
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责任大小可能不同的
你可以给他写信,若具体了解案情,最好是委托律师去会见的
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不属于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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