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为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执业以来坚守以“真诚待人”为做人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执业宗旨,笃信“天道酬勤”并在律师执业中践行这一点。从业以来,不仅代理过大量民商、刑事、劳动仲裁、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而且还代理房屋买卖、尽职调查、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擅长:
朱某与张某犯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同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罚金10万元。我在接到当事人朱某委托后,已经是一审判决后。我在接到此案后已离上诉期满还差3天。当时,我虽因病住院正在疗养期,但对当事人的责任感,让我立即出院,奔向法院阅卷。通过大量的反复研究卷宗和会见当事人,我认为一审在量刑上没有严格区分主、从犯,直接造成朱某量刑偏重。我的当事人朱某虽是同案犯,但所起的作用是较小,应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接下来的上诉、重新审理中,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把朱某10年徒刑改成6年,罚金改成5万元。
成功代理责任险理赔案件在代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责任险(交强险、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扣减赔偿款(扣减的项目如:医疗费是非医保范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本律师代理多起此类理赔诉讼,以尽职的的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卫玉俊诉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纠纷案卫玉俊诉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纠纷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盱行初字第10号原告卫玉俊。现在江苏太湖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委托代理人熊堂勇、王勇,男,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州市劳教委)所在地:常州青果巷188号。法定代表人朱龙虎,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龚晓松,常州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洪伟良,常州市公安局干部。原告卫玉俊不服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7年6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玉俊委托代理人熊堂勇、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委托代理人龚晓松、洪伟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常)劳教委决字第(2007)2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07年4月18日上午,冯必刚为了与常州国美电器负责人陈某某商谈南大街101号商铺租赁权时给对方施压,经事先与许志明预谋,由冯必刚纠集卫玉俊、侯光军、吴平平、王淞(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常州国美金太阳家电城怀德店门前聚集,拟寻衅滋事时被抓获。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卫玉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原告卫玉俊不服,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南京市劳教委于200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卫玉俊劳动教养案证据卷宗》二册。其中被告在本案庭审中出示:第1组:卫玉俊2007年4月18日、4月19日、4月19日、4月20日、5月20日《陈述笔录》五份。第2组:冯必刚4月18日、19日、5月15《陈述笔录》。第3组:侯光军《陈述笔录》。第4组:吴平平4月21日《陈述笔录》。第5组:胡永雷4月23日《陈述笔录》。第6组:王淞4月27日《陈述笔录》。(二)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为职权依据;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为处罚依据。原告诉称:2007年4月18日,常州市公安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以原告等人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刑事拘留,2007年5月21日,被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原告作出(常)劳教委决字第〔2007〕2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且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常)劳教委决字第〔2007〕2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辩称:2007年4月18日上午,冯必刚为了与常州国美电器负责人陈某某商谈南大街101号商铺租赁权时给对方施压,经事先与许志明预谋,由冯必刚纠集卫玉俊、侯光军、吴平平、王淞(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常州国美金太阳家电城怀德店门前聚集,拟寻衅滋事时被抓获。本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原告拟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其劳动教养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质证意见:被告提供的六组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常)劳教委决字第〔2007〕2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所确认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六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从查证,不能证明原告的行为是寻衅滋事或拟寻衅滋事的事实。综合认证意见:被告提供的六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证明2007年4月18日,原告卫玉俊受同乡冯必刚之托约侯光军、吴平平、胡永雷、王淞一起陪同冯必刚与常州市国美金太阳怀德店总经理陈凡华商谈房屋租赁签约事,原告等人在楼下等侯冯必刚时被民警抓走的事实。予以确认有效。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8日,原告受同乡冯必刚之托约侯光军、吴平平、胡永雷、王淞一起陪同冯必刚与常州市国美金太阳怀德店总经理陈凡华商谈租赁南大街101号商铺签约事,当日上午9时许,冯必刚到陈凡华办公室谈事,原告等人在楼下等侯时,被常州市怀德桥派出所民警抓走,当日该所以原告涉嫌寻衅滋事受案;次日转刑事案件处理;又以涉嫌聚众斗殴对其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对其刑事拒留;同年4月25日决定延长拘留30日;同年5月22日又以“寻衅滋事情节轻微”决定释放;2007年5月21日,被告常州市劳教委以原告等人“拟寻衅滋事”为由,对原告等人作出(常)劳教委决字第〔2007〕2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次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依此规定,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具有领导和管理并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行政职权。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等人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何人何处受到了原告等人的侵害?陈凡华对警方的陈述中也认为“没有发生矛盾”,“没有过激行为”,被告认定“为给对方施压”“拟寻衅滋事”,主要证据不足,显属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5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常)劳教委决字第〔2007〕2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卫玉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州市劳教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玉祥审判员田树余代理审判员张玉科二OO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宫钰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3、慎重分割共同财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处理时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由原告保管。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若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将来被告出现的情况,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应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的一半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育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数额用被告的部分财产折抵。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
一方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来源:作者:发布时间:点击:5【案例】苏女士的父亲苏老先生于2003年12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苏老先生在与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苏老先生除了女儿苏女士和再婚妻子乔大娘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老先生去世时未留遗嘱。考虑到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2006年1月苏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苏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蔡先生的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问:蔡先生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产?【案例分析】从实体上来说,该套房产系苏老先生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在苏老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苏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大娘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因此蔡先生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蔡先生必须首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大娘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至于苏女士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站不住脚的。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乔大娘并没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苏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苏女士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律师提醒】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尽管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责和车主的权利,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然有大量的纠纷发生。其实,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理赔成功关键在于车主能否正确理解保险条款,避免因误解而进入保险理赔的误区。下面,我们对以下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进行简单的介绍:一、车上人员意外险必须投事件:田先生驾车去山西路上出了事故,田先生受了重伤,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田先生很是气愤,因为交强险、商业车险他均已经购买,居然没有一个能赔。专家提醒:车险的两个主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没有涵盖驾驶员本身在内,有车族应注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可以获赔。二、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自家人事件:夏女士开车快到自己家门口时,儿子听到汽车声飞奔过来迎接,夏女士不慎将儿子撞伤。她想,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能得到赔偿。于是她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却遭到拒绝。专家提醒: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般指因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方的人。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三、报案必须及时事件:王先生在过家门口一条小巷时车尾不慎将一名打工仔撞到,当时男子并无大碍,只是蹭破了皮,王先生给了该男子300元私了,结果男子肩膀轻微骨裂,造成一笔医药费。几天后伤者家属找到车主索赔,车主想到向保险公司报案,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专家提醒: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四、发动机进水获赔难事件:王小姐开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在一个暴雨天外出,由于路上大量积水,汽车发动机进水后王小姐强行点火,造成“爆缸”,仅更换发动机缸盖就花费3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专家提醒:暴雨对车辆造成损失,如果属于暴雨淹及车身,导致车辆的坐垫、电路、内饰部件损失,可以通过报车损险获得理赔。但机动车损失险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认为这类车损属于车主自行增加汽车出险概率行为,不予理赔。所以当车主发现地下车库进水并浸没汽车底盘时,不可侥幸启动汽车,应及时拨通保险公司服务热线,他们会请求专业人士将汽车安全脱险。在暴雨多发地区,建议车主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或者涉水险,可以对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和在水中启动时,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以及对机动车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五、注意盗抢险的约定区域事件:小赵某天夜晚送女友回家,送到后将车停在女友家楼下,结果一小时后下楼时发现车被盗了。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呢?专家提醒:如果约定了行驶和停车区域而在区域外被盗,则要增加免赔率10%,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等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时,增加免赔率5%。临时牌照的车辆被盗抢不赔。当然,这里的赔款是指该车出险时的价值,并扣除了折旧等。另外,如果车在正规停车场被盗,车主必须先行向停车场提出索赔要求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停车场赔付后,保险公司再赔付车价的差额部分。如果停车场不赔,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内赔付。比如一辆车买时30万元,在停车场丢失时价值25万元,如果停车场赔了车主20万元,那保险公司还要赔车主差额5万元。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将取得“代位追偿权”,还可以向停车场追偿。六、事故发生后停止使用,等待定损事件:梁先生在驾车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专家提醒:车险条款规定,当汽车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未经必要的修理就继续使用汽车,致使汽车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也不理赔。通常在汽车发生碰撞后,车主急于驾车赶往修理厂,未能顾及汽车性能已经由于碰撞而受损,容易导致汽车二次出险,这时保险公司只负责理赔汽车前次出险的事故损失,后一次事故损失是基于车主未能执行汽车安全行驶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据车险条款,保险公司因而不作理赔。因此遇到事故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有些保户认为只要车辆有碰撞,不管有没有现场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车辆发生事故必须保护现场,而不能离开现场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车辆离开现场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查勘现场情况,会在理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七、玻璃单独破碎险不可忽视事件:郭女士新买的车停在院子里,车窗玻璃被一群孩子的足球砸碎,郭女士感到不解的是,自己的车保了车损险为什么保险公司对此种情况不予理赔?专家提醒:一些保险用户会习惯性地认为玻璃单独破碎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在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消费者应注意飞石击碎玻璃的风险。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请不要忘了加保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这个险种。八、何为“不计免赔”?事件:现在开车的新手越来越多了,为了尽量避免损失,很多人在给车辆买保险的时候都尽可能买全,包括一种叫做“不计免赔”的附加险。可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人们发现自己还得掏腰包。一会儿是“不计免赔”,一会儿又是“绝对免赔”,这条款好像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专家提醒:其实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搞清楚,一个是绝对免赔额,一个是免赔率。现在国内的车辆保险条款当中,比较通行的是绝对免赔额1000元,免赔率10%,两者比较以高者为准。也就是说,在这两个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需要自己负担。“不计免赔”准确的叫法是“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简单地说成“不计免赔”是不全面的。比如一辆车出了事故,造成的损失是2万元,按照10%的免赔率,车主需要自己负担2000元,如果买了这种险,他自己负担的部分就不按免赔率来计算,而只要负担1000元的绝对免赔额就可以了。这一方面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更重要的也是要增加车主的责任感,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可以要求离婚,具体情况请和律师联系。
可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遇到专业问题应当咨询或委托专业人员。
没有此规定。
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可主张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