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执业律师,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做客莆田广播电视台《公民与法》栏目及其他法制节目,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办案能力,擅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刑事辩护。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2014-07-1915:52:21来源:中国新闻网莆田荔城黄石镇东埭村张依伯的女儿小张在医院生小孩出了事故,女儿及其腹中的胎儿一起死亡。据此,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依伯夫妇返还小戴发回重审。去年11月7日,接近临盆时,小张被送到莆田一医院住院待产。不料,两天后小张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小张及腹中胎儿不幸死亡。之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孕期肺栓塞。经过协商,当年12月11日,小戴及小妹父母与医院达成《协议书》,由院方一次性给付他们赔偿金共计32.5万元。之后,医院将这笔赔偿金打入了小戴的账户,小张的父母一分钱都没分到。这引发了儿女亲家的不和。由于协商不了,去年底张依伯夫妇将女婿小戴告到荔城区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小张的死亡赔偿金。得知自己被告了,小戴随后也到法院起诉岳父岳母,要求对方退还婚约财产6.8万元。两起案件同时在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要求退彩礼案件中,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彩礼是由男方根据双方约定给予女方的财物。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考虑到女方在置办婚宴并购置陪嫁物过程中有花费,可酌情按50%返还彩礼。据此,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依伯夫妇返还小戴彩礼6.8万元,并承担750元的诉讼费。宣判后,张依伯夫妇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莆田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律师说法:女婿无权要求返还彩礼针对返还彩礼一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郭少洪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本案中,张依伯的女儿小张与原告小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小戴要求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因为小张已经死亡,双方不可能办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所以,小戴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可委托律师会见本人,提供法律辩护,父亲有前科劣迹的,对儿子报考学校有一点影响的。
不会影响,若被起诉,建议你哥哥委托律师开庭应诉的。
按通知为准,可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辩护和陈述。
按照实际合理的医疗费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实际赔偿即可。其他不合理费用无须理会
可通过起诉人民法院解决。
可不予理会,网贷众多是非法高息贷。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