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职与汕头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从事法律服务,积累一定办案经验。早年从事公司经济业务工作,对起草,修改合同债务纠纷,经济担保有一定实践经验。专长领域: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权纠纷。劳动者维权:工伤纠纷、职业病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其他刑事业务。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本人就职与汕头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从事法律服务,积累一定办案经验。早年从事公司经济业务工作,对起草,修改合同债务纠纷,经济担保有一定实践经验。专长领域: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权纠纷。劳动者维权:工伤纠纷、职业病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其他刑事业务。
审判长: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叶xx与被告汕头市xx企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案情简介:2006年10月30日下午,原告在上班时发生工伤,由被告派员将原告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1231床住院治疗。但11月23日,被告却在原告尚在治疗的过程中,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向医院办理原告的出院手续,第二天(11月24日)被告又重新安排原告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1218床住院。为什么必须这样,内情如何,原告不得而知。直到医院催交住院费时,原告方才知道,这次住院用的是工友刘x的名字。由于原告不配合被告作假,12月起,被告便拒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以致原告无法继续在住院部治疗,而被逼到门诊部及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尽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尽管原告多次向医院要求将住院医号的名字刘x更正为叶xx,但被告仍拒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而因住院的一切相关手续均被扣在被告手中,更名的要求也未果。然而2006年11月24日重新在汕头市中心医院外六科1218床以刘x名字登记住院的伤者其实是原告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这一点,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的医生、护士以及当时与我同科室住院的病友但杨x(身份证:360428740805451,手机:13623036066)均可以证明;医院屡次向原告追缴欠费,并把《缴费通知单》交给原告的行为也可以证明(见《缴费通知单》)。因限于条件、原告一方无法取得上述事实的进一步相关证据。所以,如果必要,仲裁庭可以向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外六科的医生、护士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因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该纠纷经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仲裁,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裁决(见《裁决书》)。但因原告的工资是每月1450元,而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却以月工资738元为依据计算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使原告受到经济损失,遂引起本次讼争。但:一、叶xx是汕头市xx企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是毫无疑义的。据原告叶xx及证人的介绍,叶xx于2005年4月便到被告处务工,被安排于生产一部印刷二车间担任复膜机长,双方自此产生了劳动关系。当时原告叶xx与被告签订了务工合同,但被告仗其有利地位,只签了一份合同,并将此一份合同收执,该合同现在仍在被告处。被告的其他员工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也均如此(见郭x书证)。原告是被告的员工这一点有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同事韦x在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查时的笔录(见仲裁卷调查笔录);原告开始住院时被告派往医院陪护原告的员工郭x的证词(见郭x调查笔录);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时被告所发的《员工证》(见《员工证》);以及被告通过民生银行《借记卡》(卡号:415599170013xxxx)(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向原告发放工资等事实可以证明。而在原告的伤残等级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六级后,被告还对评定结果不服而申请重新评定,这一行为也已经直接证明被告承认了原告是其企业的员工的事实,否则被告为何要狗咬耗子申请重新评定呢。(见《因工伤残等级评定通知书》)况且,当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原告申请给于工伤认定而向被告送达通知书时,其部门经理谢xx是以被告的名义予以签收的;2007年1月5日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作出后,被告也签收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议。《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早已依法生效。而现在被告却以不懂法为由辩解。但《工伤认定决定书》白纸黑字告知:“对以上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60天内向xx区人民政府或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然法律已经给了被告陈述辩解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而被告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产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况且被告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认定的行为、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诸多证人证词、民生银行《借记卡》等证据都有力的证明了原告就是被告的员工的事实。所以,被告为逃避其应负的责任而否认原告是其企业的员工的企图是不能得逞的。所以,在原告叶xx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原告叶xx仍然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仍应依法对其工伤承担责任。二、特别是为弄清客观事实,原告在开庭前向法庭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法庭向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调取原告工资来源情况,而银行只打印了《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集体申领登记表》。但《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集体申领登记表》只能证明“汕头市xx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曾以原告的名义代原告向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申领过借记卡。至于申领后每月由谁向借记卡中划入原告的工资仍无法证明。为此,开庭前原告又向法庭要求追加“汕头市xx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到庭的说明真相,未得到法庭的允许。原告又先后两次要求法庭调查究竟是何单位向借记卡中划入原告的工资,但仍均未得到法庭允许。而原告方因条件所限又未能对此查证,故究竟是谁向卡中划入原告工资的问题,直到现在仍未清楚。而1、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用工单位才可以为员工向银行申领借记卡。2、银行的借记卡任何公民、单位都可以申领,并且同一个主体还可以在不同的银行申领。3、法律也没有规定只有申领卡的单位才可以向卡中划入工资款。4、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xx与“汕头市xx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朱xx(占投资60%)是亲姐妹,“汕头市xx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xx是朱xx的丈夫,三者存在着近亲属关系,所以更不能排除被告委托“汕头市xx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代为申领借记卡的可能性。所以单凭《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集体申领登记表》并不能得出申领借记卡者就一定是原告叶的用工单位,不能以此武断的下本案所告被告主体错误的结论。反之关于原告是被告员工的事实,有:1、多位证人证词。2、《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3、有被告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被告重新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事实,即被告自认的事实。4、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笔录等诸多证据可以认定。所以即使借记卡是由“汕头市xx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代原告申领的,原告是被告员工的事实仍不能抹杀。三、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据此,原告同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以下费用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1、住院医疗费5689.7元,2、护理费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4、交通费400元,5、拖欠工资8023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00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00元,合计112012.7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上请求的计算清单附于后。其中需特别向仲裁法庭说明的是:原告在被告企业工作期间的本人工资每月是1450元,属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至于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交社保,是被告违反《劳动法》及《工伤保障条例》的违法行为。所以要求以本人工资每月1450元为依据计算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属客观实际情况,希望贵庭应对此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1.原告是被告的员工;2.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时工伤。3.原告所提各项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属客观实际情况。请法庭给予支持。谢谢。律师陈万慰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2006年10月30日,当班的叶XX在为复膜机胶辊清除胶水时左手掌被胶辊压伤,左手除大拇指外,其他四指骨折,筋断,血肉模糊,伤情严重。大家立即将他送医院抢救,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利手二指失去功能,是6级工伤。本来这是一例最普通不过的工伤案件,用人单理应依法赔偿。然而几经协商,用人单位坚持最多只能补助三万元,超过一分钱都不行。于是经人介绍,小叶找到我,要我为他主持公道。接案时原以为这种工伤小案轻车熟路,手到擒来。然而,经详细询问却发现,小叶手头几乎什么证据都没有:进厂时虽然填了一张表,也在一张所谓的合同上签字。但表格和合同都被厂方收执;住院疗伤用的是别人的名字,根本与叶XX无关;医疗单据,病历也全部被用人单位取走,并且是刘XX的名字。更有甚者,XX单位是一个家族式的企业,从大门进去,大院内都是一幢幢厂房,仓库。这些厂房,仓库分属不同的法人单位。这些不同的法人单位有的生产包装品,有的生产塑料制品,有的生产西饼糕点,甚至有的是在做食品添加剂生意。招收进来的工人有时在这里工作有时在那里工作,究竟是那个企业的员工,小叶自己也不十分清楚。究竟大院内那一家企业或公司是小叶真正的用工单位呢?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本律师找到当时与小叶一起上班的同事小韦请他出庭作证,申请社保科到医院调查,申请社保科向当时在医院陪护工友郭X取证,又向社保科提交了进厂时所领的(没盖公章的)员工卡和工服等诸多证据。对此用工单位虽然百般否认,但却始终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承蒙汕头市金平区劳动局社保科的同志主持公道,几经努力,终于明确了用工单位是汕头市x信企业有限公司并作出了工伤认定。本律师虽然向用工方阐明了法律的规定,要求用工方理智的处理问题,但对方却置若罔闻。于是2007.5.1律师代小叶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除每月工资数额尚有争议外,其他各项都支持我们的仲裁请求。但用工单位仍然不服裁决,以主体错误为由,诉至汕头市XX区法院。而我方也因为月工资认定的问题诉至该法院。开始,法院也采信对方的观点,以主体错误裁定驳回我方的起诉。于是本案历经我方对裁定的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必须审理,对方对一审的判决又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终于2008年12月23日结案。小叶终于可以得到应该得的赔偿。代理本案的难点是:一、双方劳动关系认定。二、劳动者月工资的确认(关于这个问题律师也作了大量的努力,具体见后面律师博文)。三、时间和精力(加上开始为小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以及申请执行等时间,本案历时达两年半,律师为本案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最后,我还要怀着感激的心情说:有良知,有职业道德,同情并护助弱者,敢于为弱者说公道话的人还有的是。这些人值得我们尊敬,是我们的典范,我们应该感谢他们。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社会的良知,希望,道德才免于沦丧,得以传承。(本案代理词见律师精彩博文)
案例一:一个欠条,由于书写的问题引发了不小的争议。被告郑xx因生产沙发等家具,自1996年便向原告蔡xx购买皮革等原材料,至2000年共结欠原告人民币22万元。于是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的金额和还款的日期。书写的欠条全文如下:欠条兹结欠蔡xx人民币计贰拾贰万元正,于二OO八年前还清。郑xx二OO三年六月三日由于出具欠条后一直没有还款,2008年1月份,蔡xx便请本律师代为起诉。本来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欠款案件,但没想到被告竟狡辩说:还没到还款的最后期限,欠条所书写的还款日期“二OO八年前”的意思是2008年12月31日前,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的法官本身就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1、“年前”也可解释为“年底以前”,所以“2008年前”认为是2008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2、“2008年前”也可以理解为2008年一整年都包含在内,所以还款的最后期限可以是2008年12月31日。因为法院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里面的缴费日期“x日前”就包括x日在内。针对这个问题,律师从:1、数学方面,数的点和数的段在数轴上以及用大于号、小于号、带等于号的大于号、带等于号的小于号的不同表示:2、按照我国汉语言的含义,从我国现行的《新华字典》、《新华大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辩析字典》、《现代汉语规范字典》的解释:3、按我国民间通俗的理解:4、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析了论述。最后法庭终于认同了律师的观点,被告应当于2008年到了之前清还欠款。这个案件提醒我们,书写在白纸上的时间必须力求具体,明确,严谨,避免产生歧义,否则将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争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代理词见律师精彩博文)案例二:下面的案件也是我亲身办理的案件,给大家介绍一下:郑xx和钟xx是生意上的朋友。因为某些原因,郑xx按钟xx的要求签了一张情况说明。内容是钟xx手写的,郑xx按钟xx的要求将名字签在钟xx指定的位置,文件用的是A4纸。格式如下:XXXXXXXXXXXX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郑xxXXXX年X月X日过了不久,郑xx接到法院的传票,钟xx告郑xx欠其人民币10万元。案卷里面欠款的证据是用A4纸的一半所书写的欠条。欠款的内容是钟xx写的,但有郑xx的亲笔签名。白纸黑字,无论到什么地方鉴定都是郑xx的亲笔签名。大家明白了吧!原来是钟xx把上面的文件的下半部裁了下来,写上郑xx欠他人民币10万元的内容。最后,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这个案件才终于以调解结案。我之所以给大家介绍这上面两个我亲自办理过的案件,就是要提醒大家,凡是有关白纸黑字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有时真的是后悔莫及,回天无力。
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是需要监护人来进行管理的,这也是因为自身没有一定的分析辨别能力,那么监护人可以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监护人可以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监护人不一定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如果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权继承其遗产;但是如果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没有权继承。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为自己订立婚约吗婚约是指男女两性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民法典既不禁止男女两性为婚姻预约,也不保护婚约。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文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为,未成年人订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一)剥夺了未成年人将来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的权利。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结合,订婚是为结婚而做准备的,也理应是双方的完全自愿。而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全,尚不理解恋爱婚姻问题的情形下,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未成年人订婚,根本就谈不上未成年人对婚姻的自由和自愿,实际上是一种违反婚姻自由的包办婚姻的行为。(二)导致早婚、非法同居和未婚先孕等不良社会现象及违法的婚姻行为的发生。(三)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进步,阻碍未成年人的成长。(四)导致民事纠纷增多。因此,婚姻自由原则要求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然包括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婚的这种包办婚姻的行为。三、监护人可以抵押子女的房产吗监护人不可以抵押子女的房产。《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可以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的相关知识,监护人有权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有时候就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那么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还承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还承担需依情况分析:(一)若有原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三、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有在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不履约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原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转移债务需要告知担保人,否则不对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还承担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债务存在的时候,都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因此,我们可以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怎么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怎么认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财产获得的时间,如果是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双方是否有特殊的协议,如果有协议约定什么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财产是属于单方个人财产的话,按照协议来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原则来认定:1、“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二、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三、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能不能拍卖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是可以拍卖房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是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可以先向居委派出所反映调解,无果再告吧。
当然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帮忙。
如果你们有请律师帮助的意图可以找我。
如果是真的准备起诉,就到律师事务所来,给你们优惠价格。
可以请律师帮,你自己做可能比较麻烦。
那要咨询什么问题啊明确提出来,才可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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