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不应忽视的问题和八点建议
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不应忽视的问题和八点建议基于目前的社会现实状况和司法实践状况,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不应忽视的问题是:1,“死人复活,活人已死”等等荒唐的冤假错案,以及民怨沸腾、怨声载道的现实状况;2,公安机关及其他公权机关滥用职权,漠视人权、践踏人权,“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材料一整就成”,“公检法密切配合”,一纸判决改变一个公民的一生等等,所激起的社会敌对情绪不容忽视;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进步,最现实的标志就是是否规范了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更加加强了人权保障程序。这也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符合建设“文明”国家、是否符合“依法治国”宪法规定的重要标志之一。刑诉法修改的八点建议:一,关于超期羁押,应当明确规定,办案期限届满,强制措施必须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因与民法通则矛盾;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当完善“物质损失”的表述,应当包括精神损失。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违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大大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四,关于判决书的表述:应当明确规定,有罪判决,必须论述清楚卷中无罪证据被排除的根据和理由。五,关于审判长违法主持审判问题:应当明确规定审判长主持审判规则,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打断律师发言或者当庭对律师发言发表评论,不得违法限制律师发言时间。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六,关于“你辩你的,我判我的”问题:应当明确规定,判决书必须论述清楚不采纳律师意见的根据和理由。七,对于律师无罪辩护而判决有罪的冤假错案,应当作为有关责任人渎职犯罪量刑的法定从重情节。八,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存在犯罪行为,法庭应当如何作为,这次修改应当明确规定法庭对此的法律义务。
2011-09-23
河南省生育二胎条件和处罚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第四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三年八月五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六条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第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八条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五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前男方和女方亲生、收养、送他人收养、托人抚养或离婚时确定随对方的子女累计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第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照所在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第十七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第十八条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生育三个子女限制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第十九条按照《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减免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1-08-30
【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简介
【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日常保健,定期体检,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或者防病于初期,其安全性、可控性、经济性远比患病之后去治疗好的多。“日常保健,定期体检”的重要性已经被无数包含心酸和血泪甚至以生命为代价的无情事实所证明,迫使人们不得不觉醒。企业也被法律赋予了人格,在法律上叫“企业法人”,在社会关系中也叫“企业公民”。在“稳健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上,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同样需要“日常保健,定期体检”,其必要性、重要性与自然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小企业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着或者已经面临着各方的法律风险,而且,更多的风险是呈“隐患”状态,直到发展成“癌症”企业才能发现。很多企业都是在遇到了严重的法律纠纷之后才想到寻求法律帮助,但是很多时候已经为时已晚,不得不付出惨重代价。无数类似第一部分调查的事实一再为我们敲响警钟,企业必须猛醒,再也不能对“日常保健,定期体检”掉以轻心。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需要,基于多年企业法律服务实际经验,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设立了由孙金栋律师主管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体检治理项目”,推出了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产品——【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体检、治理】服务,像在医院体检一样,分不同的法律体检项目,由专业的主办律师组成体检组,为中小企业诊断、排查、清除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隐患,像扫描病毒、修复漏洞一样,解除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察之失和后顾之忧;像战场上的“工兵”,事先清理走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企业的平稳和谐高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的有关说明一、【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是如何产生的?该产品是律师针对过去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是律师反思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的缺陷和弊端而总结和研发的结果,是对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进行的具有革命性的创新和完善。一,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的弊端:1,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的“顾问”行为往往是被动的。当顾问单位面临爆发的实际法律风险时,才知道去寻求法律帮助,法律顾问往往扮演的是“消防员”或者“擦屁股纸”的角色,法律顾问不是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是坐等问题出现,再去“救火”或者“擦屁股”。由于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隐蔽性,企业很难自己事先全部洞察风险。被动式服务模式下,企业法律顾问被动地等企业来“找”来“问”,往往并不主动或者不便于主动作为。只有当风险引爆,才知道原来隐患早就存在。比如说,当企业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员工引发纠纷时,才发现“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企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已经公示员工,此时才知道《员工手册》原来无效。2、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律师没有具体的量化的工作目标,所以,律师往往缺乏责任心,大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3、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企业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没有建立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长效机制,不能实现“防患于未然”、为顾问单位保驾护航的目的。律师的价值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4、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收费模糊。传统法律顾问在签订顾问合同时,律师对企业的人员情况、业务开展等等情况都不了解,律师和企业双方都不知道将来到底有多少事务需要用到律师,所以,对于顾问费的收取完全没有标准,看人下菜,企业有钱就多要一些,企业没钱就少要一些;大律师多要一些,小律师少要一些,还互相心理不平衡,律师觉得钱少活多,企业觉得钱拿得多,活却没干多少。5、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往往单兵作战传统法律顾问服务,一般都是一个企业请一名律师,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一个人完成,包括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对外贸易、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各项事务。这种情况下,律师服务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因为再能干的律师都不可能所有专业都精通。二、律师的反思当我们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爆发法律纠纷,而我们又发现这个纠纷本来是可以通过事先防范,事先避免的时侯,我们开始反思:我们应如何改进我们的服务模式,使我们能事先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化风险为效益,真正实现企业请律师就是为了不打官司的目的。于是便诞生了【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项目。二、【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及流程简介法律风险体检的分类区分根据:体检的精细程度和成本大小,以及治理方案的详尽程度、治理方案的完整性与可操作程度。专项体检——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品牌保护、并购重组、投资融资、专利保护、税务筹划、公司治理和量身订做的其他专项内容。可在选项菜单中选择多项。全面体检——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领域进行全面体检的一种服务模式。体检的级别:初级体检——通过调查问卷、电话询问、审核提交资料等形式完成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识别,形成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并提供方向性治理建议。初级风险体检报告对于企业来说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法律风险体检结论,就如同对人身进行常规体检一样;高级体检——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实地调查询问、详细审核提交资料等形式完成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识别,形成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治理建议。高级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则意味着更为深入、全面地对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高级法律风险体检报告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细致,并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治理方案。体检的外部流程:双方沟通协商——确定风险体检范围——签署风险体检服务协议——编制风险体检方案——企业填写风险体检调查问卷——根据需要进行走访调查——汇集信息,分析评价——编制初步法律风险调查分析报告——内部评审——提交正式报告。体检的内部流程:(一)企业信息的收集和审查,详细了解情况(二)对企业答题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识别(三)确定相应的法律风险,设计治理方案(三)召开评审会议(四)出具初步法律体检报告(五)评审法律体检报告(六)审定和交付法律体检报告(七)与公司共同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八)跟踪风险排除情况如何通过体检发现企业的各种风险一套科学的测试题目,结合各种调查资料和信息,作为评估依据,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我们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和评估,找出相应的法律风险点,并区分、判断其关联性和复杂程度,得出相应的初步结论。随后,将对初步结论分层次进行两次以上的评审,在此基础上,审慎出具最终的结论。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体检后,应该做些什么?企业进行过风险体检过后,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风险治理工作,该治理工作可以由企业的专职法务人员完成,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完成,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风险治理机构进行风险治理。三、【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的四大创新1、主动式服务不再坐等企业来求医,而是主动设计流程,通过访谈、调查问卷、收集资料等方式,深入企业,主动去发现企业尚未察觉的法律风险。2、菜单式服务收费不再模糊,而是列菜单,让企业自主选择消费项目,并明明白白消费。首先是体检项目有收费清单,比如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XXXX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体检XXXX元,都详细列明,由企业自己选择。其次是,体检后,根据发现的问题,诊治这些问题也明码标价,如员工手册存在问题,如果需要律师修改需要XXXX元,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选择治还是不治,现在治还是将来治。最后,体检完之后,如果需要后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也是菜单式服务,如修改一份合同,1000字以内是500元,出去调查一次是500元,路途时间如何计费等等,清清楚楚。当然,顾问单位仍然可以选择传统的服务方式和内容;也可以选择专项法律服务菜单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法律服务;还可以选择混合式服务方式。比如:选择传统式一般条款服务5000元/年+专项【法律风险体检、治理】。3、专业分工,团队协作不同专业领域由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提供服务,或者由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提供服务,分工协作,以保证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法律服务的质量。4、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企业只需日常维护、监督,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便可以长期发挥法律风险预警、防范作用,产生长期效益。四、【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的特点和优点主要表现为:1、服务的主动性: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往往是被动的提供法律服务,当企业面临爆发的实际法律风险时,企业才开始寻求法律帮助。而【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法律服务项目则需要定期或者日常地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体检,通过设计流程,调查访谈、分析资料等方式,主动去发现并消除企业经营过程中隐藏的的法律风险,像扫描病毒、修复漏洞一样,像战场上的“工兵”,事先清理走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解除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察之失和后顾之忧,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管理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可能的损失。2、服务的选择性: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往往是打包收费,没有细化明确的收费项目,企业往往对律师应该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模糊,企业难以很好地获得法律服务。而【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项目,一开始就列明明细单,律师会告诉企业各项法律服务的标准和收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求选择不同的法律服务,对自身不同的领域、不同业务环节或者具体项目实施诊断或者治理,实现法律服务“菜单化”。3、服务的综合性、协同性: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往往是一个律师单兵作战,律师只向企业提供通常的、一般性的法律服务,很难提到专业性、系统性的高度。而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体检服务是由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向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企业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主管律师运用不同专业的知识,或者由其他律师协同,提供综合服务,以保证每个领域法律服务的质量。4、服务的程序性: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往往都是根据企业主动提出的问题以及顾问律师的执业经验,由律师针对特定的事项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作出评估,缺乏系统性。而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体检服务是律师根据既定工作流程,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作出例行地、全面地、有重点地分析,周而复始循环地、动态地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法律风险体检。5、服务的长效性: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成之后,只要企业给予日常的维护、跟踪、监督,该机制便可长期发挥作用,并且可以不断地得以完善、升级,发挥越来越有效的防范作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劳永逸之效果。6、工作成果的针对性和高效性由于企业做到了自主选择,明白消费,律师工作目标也就相应具体明确,工作从而也就具有了针对性和高效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整体效益。本项目实事求是,工作成果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解决企业实实在在的问题,物超所值。7、为企业建“健康档案”,并做回访式检查,跟进式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可以为每个受检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在企业按“处方”---治理方案接受治疗后,律师可以适时跟踪治疗情况,做好回访式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处方”,升级治理方案。五、企业体检的流程:企业选择体检项目→签订体检协议(附件为《体检项目流程和时间进程表》→专业律师成立体检组→不同专业分别体检→出具体检报告+诊治清单→如企业选择诊治,则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专项诊治→诊治结束;如企业选择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则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菜单式服务清单》。(若贵单位需要法律风险诊断、治理、防范体系的建立,可直接与孙金栋律师联系签约并领取相应的《企业法律风险调查问卷》。孙金栋律师手机:13253015808;QQ:1055718443;电子邮箱:ayls110@163.com。)六、从“法律风险体检”到发现法律风险、成因分析、对策和建议我们进行的法律体检的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投资、担保、诉讼仲裁、法律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基本涵盖了受检企业的各个方面。一)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成因分析(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1、受检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现有最大股东可能失去控股权的法律风险。2、有受检企业的股东之间存在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可能出现因股东纠纷导致公司僵局、公司利、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3、有受检的公司制企业未设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缺乏决策程序机制,企业经营决策的个人偶然性风险较大。4、有受检的公司制企业没有在工商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中增设其自行约定的内容,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5、有受检的公司制企业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三会,可能会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通过司法程序撤销。(二)关于劳动人事管理方面1、大多数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问题(书面合同问题、任意解除问题)。2、有多家受检企业未制订员工手册。3、有多家受检企业未设立工会。(三)关于合同管理方面1、有受检企业在签订重大合同之前未进行资信调查。2、部分受检企业的重要合同谈判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少数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导致合同交易风险的增大。3、部分受检企业没有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和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四)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1、几乎一半的企业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2、有超过一半的企业没有与相关人员就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签订保密协议,大多数企业没有和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绝大多数企业既没有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或人员,也没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五)关于融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融资方式单一(仅依靠向几家银行借贷的方式融资,而没有运用过融资租赁、企业债券、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和民间融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运用过向其他企业、个人及内部职工等借贷方式),有少数企业涉嫌非法融资甚至涉嫌犯罪(企业借贷、民间高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六)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方面1、对外担保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企业都有对外担保、互保(担保链)现象。2、有一半企业没有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少数企业对外投资仅仅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作决定,有少数企业在对外投资前不进行可行性论证,部分企业对外投资前不对项目和合作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几乎一半的企业没有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3、大多数受检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都没有要求专业人员提供意见。(七)关于危机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大部分受检企业没有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与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首先想到找关系而不是找律师,甚至有企业遇到重大危机与法律风险一走了之,使危机与法律风险性质升级。二)、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对策和建议(一)企业安全是第一要素民营企业不能只注重“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的安全,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因为如果企业运营不安全,又谈何发展?如果没有安全为前提,即使发展再快,其结果也可能是徒劳无功。企业安全最主要的是法律安全、资金安全、资产安全。资产安全里面要注意资产的账面值及变现能力;资金的安全要注意融资计划(尤其是银行贷款)实现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考虑融资方案的多样性问题。任何一个企业至少应考虑四五种融资方案,除了向国内银行借款外,还应考虑合法的民间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融资、发行企业短期债券等方法。企业要特别注意防范因各类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或者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如果受到行政处罚,可能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迫使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如果受到刑事追究,企业可能被查封,企业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轻则财产损失,重则牢狱加身;因民商事纠纷成为被告,一旦企业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企业运营就会受阻,日常经营将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甚至随时面临倒闭的危险。(二)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办理专业的事情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企业自身要做自己专业的事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谋求更大的发展,不能贪大求全。如果对某些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地一哄而上,很容易栽跟头;另一层含义是企业还应该把一些专业性的事务,比如法律、税务(筹划)、IT管理、评估等等交由专业的机构来处理,必要时可以整体服务外包。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专业服务外包上投入的金额一般会占到企业成本投入的12%~17%。其实,这样的服务外包既可以使事情更加有效地完成,而且也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手段。因为,专业机构必须对其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承担责任。(三)充分利用政府各项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工商、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不同时期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比如“节能环保企业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农业企业重点扶持政策、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等各项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尽量利用政策优势发展壮大自己,而不是一遇到困难和问题就想到“跑关系”、找政府。这样一方面会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增加压力和负担,另一方面也极易滋生腐败案件,一旦东窗事发,企业反被牵连,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四)积极面对经济困境,防止经济纠纷演变成经济犯罪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如果不得不面对经济困境,也千万不要一走了之,使经济纠纷演变成经济犯罪。比如,有些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发生企业危机难以兑付借款时,如果积极应对,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借款纠纷,而如果一走了之的话,有可能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行为,酿成严重的后果。还有以下一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要特别注意,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刑法中的金融诈骗类犯罪与涉税类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大多实行双重制裁,一旦涉案,不仅企业将面临巨额罚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适时进行法律体检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有危机意识,应该建立一个自身的风险防范体系。至少每年召开1~2次企业风险分析会,做到防患于未然。目前,“法律体检”服务的大力开展,对广大企业而言是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充分利用律师的专业优势,在治理结构、文本管理、规章制度、劳资关系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和建设,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