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案件,另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公司业务代理等领域也有一定建树。李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来已经成功代理数百起该类型案件,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的法律思维并细腻的分析当事人的诉讼需求,综合权衡利弊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并制定完善的操作方案,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案件,另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公司业务代理等领域也有一定建树。李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来已经成功代理数百起该类型案件,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的法律思维并细腻的分析当事人的诉讼需求,综合权衡利弊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并制定完善的操作方案,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银行摔伤致残,谁之过?2009年3月24日,姜某到大连某银行避雪,当其在银行大堂行走时滑倒在地,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姜某肋骨3根骨折、股骨颈骨折。银行出于人道考虑为姜某缴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随后就再未为姜某支付过医疗费用。后因姜某自己难以承受高额的医疗费,不得不出院回到外地农村老家治疗。姜某康复后要求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其已经在入口处至柜台前铺设了防滑地毯,并且姜某的损害系其自己在未铺设地毯的区域行走不慎摔倒导致,以及姜某进入该银行系躲避风雨而非办理银行业务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诉前姜某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承接案件后,代理律师详细的听取了姜某的陈述,并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该场所的第三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虽然本案中银行铺设了地毯并安置了相应的警告标识,但是这种安全保障措施并不充份。根据代理律师调取的气象资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发当天为雨雪天气,银行的大理石地面由于人员走动带来的雨水就格外的湿滑,因此,银行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保障银行内人员的安全。比如,加大清洁的频次,扩大防滑地毯的铺设面积,增加更加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等。最后,姜某进入该银行虽然不是办理银行业务,但也是合法进入该场所。银行作为公共场所,对合法进入其管理范围的所有人均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与是否在该场所消费无必然联系。2011年6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银行未尽安保义务,姜某作为成年人未尽注意义务,判决姜某的损失由姜某与银行承担各承担50%的责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怎样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该条文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及其方法规定得相对详细,怎样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供该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借鉴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再婚夫妻房产权利归属和子女继承如何约定?许先生与秦女士于2005年4月结婚,俩人均系再婚,其子女均已分开居住。2006年3月许先生出资42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防止双方子女将来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许秦俩人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俩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2、以秦女士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秦女士所有,许先生及其子女对此没有任何权利。许先生夫妇签订的这份协议是达不到房产全部由许先生的子女继承的目的的。首先,这份协议只是确认了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可以认为许先生婚后购买房产的全部产权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不享有任何份额。即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其次,这份协议并不能证明秦女士放弃了继承权。虽然协议中载明了“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是、并且也只能是目前房产的所有权。而房产的继承权始于许先生死亡之时,即便双方签署协议的本意是秦女士放弃继承权,但是由于订立协议时继承并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故事先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因此,该份协议起到的作用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过约定明确为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许先生先于妻子死亡的话,根据协议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而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则在许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给秦女士,剩下的一半再作为许先生的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分割。
有证据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能够认定为工伤,饭店应予以赔偿,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情况计算,建议到当地找律师为您办理
如果交警无法确定责任,法官也会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等,来确定责任的问题。
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详细咨询办理
可以到到底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刑事责任方面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能在民事方面,要求起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用户评价:帮助了我很多 很耐心的为我解答 是个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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