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斌律师,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从事律师工作至今。胡律师法学功底深厚,精通实务,应中国人保安徽分公司邀请讲解新《保险法》,获得好评。胡律师擅长于房地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等诉讼业务,也经常为客户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法律顾问,开展诸多非诉业务。2011年创办安徽律师网www.64zx.net和合肥律师网www.hefeilawyer.com,欢迎登录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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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斌律师,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从事律师工作至今。胡律师法学功底深厚,精通实务,应中国人保安徽分公司邀请讲解新《保险法》,获得好评。胡律师擅长于房地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等诉讼业务,也经常为客户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法律顾问,开展诸多非诉业务。2011年创办安徽律师网www.64zx.net和合肥律师网www.hefeilawyer.com,欢迎登录咨询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仍然有一些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不是合理,很多劳动者也朦朦胧胧。在此,合肥劳动争议律师专门作出相关解答。试用期期内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专家解答: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吗?专家解答:不一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只要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吗?专家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变更,但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应当与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匹配。例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试用期为6个月,但如果变更后的期限超过6个月,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生病休长假,公司能延长试用期吗?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暂时中止履行试用期,待员工病愈复工后再继续履行试用期尚未履行完的部分。公司与员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1个月试用期,现员工试用期内生病需病休2周,公司延长试用期可以吗?如不能,公司应当如何操作?专家解答: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公司不能再延长员工的试用期。此情形下,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暂时中止履行试用期,待员工病愈复工后再继续履行试用期尚未履行完的部分。试用期内将员工送到国外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专家解答:可以。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据此,建议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将其送出国进行培训,以免因员工试用期内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文来自www.hefeilawyer.com合肥律师网,转载请标明出处:http://www.hefeilawyer.com/a/laodongzhengyi/peitaofagui/2011/0831/632.html
案情2008年10月31日路某与施某发生交通事故,路某受伤。2009年6月13日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4311.7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路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路某主张的误工费提出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路某未能提交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原告系该公司员工及收入减少,且路某已过60周岁,不能主张误工费。律师观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路某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误工费支持与否的标准是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而非单纯的考量年龄。本案中,路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事实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故对路某的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法律分析本案中应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路某未提供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系该公司员工及收入减少的抗辩理由,本案中,路某提交了其发生交通事故前所在建筑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事发前其一直在该司做瓦工,且每天工资90元的事实。经调查取证,路某陈述的是事实。事发前几个月,路某确实一直在某建筑公司做瓦工,但公司并未与路某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当前建筑行业用工并不规范,包工头与建筑工人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属正常现象。对于一名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来说,让他提供出本不存在的合同实属强人所难。另外,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不是每月按时发放,一般是年底统一结账,并不存在正式的工资表。因此,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难以支持。2、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路某已满60周岁,不能主张误工费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男年满60周岁就不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案中,路某虽然年满6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收入来源。其实在农村,像路某这样60周岁以上的男性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而且,路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他并不是一名正式的合同工,难以简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来评断。故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难以支持。综上,对保险公司关于路某误工费的抗辩难以支持,应支持路某的误工费请求。本文来自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www.mideajob.com
案情2006年10月5日,卓某为其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万元/车的车上责任险。2007年2月26日,卓某驾驶该车与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卓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余元。此后,卓某的家属要求死者卓某投保车上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责任险为车辆额定座位内的总赔偿限额,也就是说赔偿限额每个人加起来总共赔偿3万元,卓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限定载客3人,即每人限额是1万元。律师观点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未对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进行约定,那么投保的车上责任险赔偿限额3万元到底是指每个人还是全部乘客?对于约定不明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审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意识到存在原告所理解的每人最高3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解的车上乘客总共3万元两种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而保险公司作出了让步,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2.5万元。本文来自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www.mideajob.com
你好!若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会构成重婚罪,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情况确实存在。
你好!向法院起诉离婚是需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需收集证据证明表明这些事实情况。
你好!首先要区分死亡顺序,区分老人双方的财产,再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赡养的关系。再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建议详细咨询。
你好!一般而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赔偿是需要赔偿对方医疗费,伙食费及误工费等。鉴于对方打你在先,可以考虑是否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你好!超市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还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要求赔偿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你好!你和妹妹均为代位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用户评价:谢谢!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结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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