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玮律师,法律硕士,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前,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十几年,具有深厚的侦查及公诉经验。关玮律师相信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秉承诚信为执业之本,始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己任,坚持以“务实、专业、高效”的执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关玮律师,法律硕士,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前,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十几年,具有深厚的侦查及公诉经验。关玮律师相信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秉承诚信为执业之本,始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己任,坚持以“务实、专业、高效”的执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
母亲为子在京借读办假章被拘父对升学制度缄口来源:新京报作者:张媛新京报讯(记者张媛)一位31岁母亲张梅(化名)上网找人购买国家机关印章,拿钱交易时被民警控制。丈夫称买章是为了给儿子办齐在京幼升小借读手续。昨日,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值班民警证实,张梅已经被刑拘,涉嫌罪名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对于否是为了儿子上学买印章,派出所未做出确认。为子在京上学办假证张强、张梅夫妇来自湖北,在北京的IT行业打拼了近十年,但都没有北京户口。一直跟着他们在京生活的儿子,今年适龄入读小学。由于张强经常在外地奔波,儿子上学的事就交给了妻子。5月29日,妻子到海淀区西北旺镇政府办理幼升小借读手续,发现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不一致。张强说,当时曾让父母在老家派出所补办户口本,考虑到借读手续的截止日期是6月8日,妻子就在网上找了个办证的,花150元购买了一张户口页。妻子再次来到镇政府办手续,被告知还需要一张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孩子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而张梅手里只有一张老家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赶上截止日期,张梅再次找了上次办证的人员,拟办一枚老家政府的印章。据悉,非京籍学生在京借读需具备“五证”,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妻子已被羁押看守所6月4日,张梅去立水桥取印章时被警方控制。张强说,当天自己在外出差,知道妻子去取印章,“每隔两小时打一次电话,当时还是怕她遇到抢劫”。但妻子电话都无人接听,当晚拨通时,接电话是东小口派出所的民警。据张强转述,民警告诉他,张梅正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涉嫌购买国家机关印章。次日,张强被告知妻子已被送往昌平区看守所。昨日,记者以家属的名义多次咨询东小口派出所,值班民警确认张梅已经被刑拘,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目前被羁押在昌平区看守所。同时,刑拘通知书已经寄往其湖北老家。对于张敏是否是为了儿子买章,派出所未做出确认。孩子顺利报上名6月7日,张强收到了父母在老家补齐的全部手续。昨日,北京小学入学报名工作正式启动。上午10时许,张强带着儿子到学校报名,因为手续齐备且真实,儿子顺利报上名,能否入读还要等待学校的通知。据悉,检方尚未就此案做出批捕。根据法律规定,未来公安确实将此案移送检方后,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起诉,最终是提起公诉、不起诉还是撤销案件仍不明确。对话“都是为了孩子,没想这么严重”新京报:孩子知道母亲被抓吗?张强:当天孩子在上幼儿园,我夜里实在赶不回来,最后民警带着我爱人去幼儿园领了孩子,我们又托人到派出所接走孩子。孩子很懂事,我去接他时当着别人他没哭,但一上车就眼泪打转,一直问我“妈妈是不是让警察带走了”。新京报:办手续这么难,没想过让孩子回老家?张强:老家确实没条件呀,我们都是从事软件开发的,在北京发展最合适,更关键的是双方父母都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弟弟是智障离不开人。新京报:现在打算怎么办?张强:看她(张梅)到底会被怎样吧,如果时间短,我还能请人来看着孩子,但如果真被判刑了,恐怕我要带着孩子回老家了,一个人在北京带着他不现实。新京报:事到如今,你怎么看待这种升学制度?张强:我们肯定是做错了,到哪都有规则,但真的没想到会这么严重。至于制度,我这样的草根阶层没有发言权,只能说当时是为了孩子。专家说法“为子上学动机”或影响定罪《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许兰亭认为,到底是依据《刑法》还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键还是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比如是否审计多枚印章、什么性质的印章,进而决定是否有必要依据《刑法》追究刑责。结合本案,许兰亭认为张梅所谓为子上学的动机是否恶劣、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将决定对其定罪量刑。
闲置土地满一年将征两成闲置费专家认为,此举可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现象记者高伟梁倩北京报道国土部7日公布刚刚修订完毕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的版本,针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更加明晰,同时将处理标准明确为:闲置一年按照土地出让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新版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企业“囤地现象”屡有发生。针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理标准一直被业内高度关注。此前,各级国土部门一直沿用1999年的《闲置土地办法》。早在2011年12月,国土部即开始起草针对原版办法的“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比原版本多出23条,分别对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而修订版本最终在2012年5月22日获国土部通过。《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沿用版本有明显的改变。新版本中对“闲置土地”定义为,“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此前版本中,闲置的认定时间则是“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陈雪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修订后的时间界定更加合理“对于大型土地或者联合体拿地的情况,土地开工的筹划时间与小型地块或者普通土地有很大差别。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起始点来认定‘闲置’与否,更具备操作性。”另外,修订版本明确,针对“认定闲置满一年的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且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原版本中,针对“闲置满一年”的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土地价款20%以下”。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版本中,“认定闲置满两年即无偿收回”的规定并未改变。北京中原市场研究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尽管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多年,但绝大部分开发商的盈利模式依然是依赖土地升值“因为依靠开发不同住宅产品获得的利润回报并不高,所以在各级城市,尤其二线以下城市中,捂地现象非常普遍。”“最近市场回暖,市场预期也发生了一定转变,国土部选择这个时间节点发布此次修订版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这是从正面敦促开发商尽快开发,以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现象。”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强调,“与此同时,也是从侧面再次强调房地产政策继续偏紧。”“如果修订案真正从严实施,将会有很多企业需要缴纳闲置费用,这对调控以来资金链吃紧的企业将会产生更进一步影响。”陈国强说“自去年调控开始,房企普遍选择放慢开发节奏,以应对调控政策。因此,国土部此举有助于敦促企业尽快开发存量土地,或者继续选择‘降价放量’的策略”。与国土部此次公布修订版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相呼应的是,住建部日前就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政策走向上,再次强调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
怎样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作者:关玮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法对合同诈骗行为共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实现各自利益过程中,对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和产生的纠纷。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都是合同制度的伴生物。它们都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都涉及到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都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二者往往难以区分。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就如何划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曾提出过如下意见:关于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1)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改选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2)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该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3)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立足实践,结合刑法有关理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其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并非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唯一标准。但是,也不能不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他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了预付款之后,多方寻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行为人在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来看,主观上并没有合同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的,有些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去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当以合同罪论处。其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完成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分清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诈骗行为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其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且在签订合同后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这无疑属于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说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其四,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法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提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其五,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取得对方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到的事项,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已满十四周岁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较大、时间较长是构成犯罪的。
可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重伤,3年以上10年以下,可委托律师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
收集相关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起诉签合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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