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璐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现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热情开朗,沉着冷静,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办案技巧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王律师主攻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在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方面的表现也尤为突出。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综合,刑事案件
王金璐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现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热情开朗,沉着冷静,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办案技巧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王律师主攻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在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方面的表现也尤为突出。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是一家从事设计、生产、销售实木家具产品的公司,张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5日在该家具公司任职,其就职的策划部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张某在任职期间完成一款转角沙发的设计与开发,并于2012年9月23日对该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8月26日得到授权。家具内公司认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归属于家具公司。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权,损害了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家具公司遂委托本所王金璐律师代为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审判结果】确认设计人及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张某、名称为转角沙发的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律师评析】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所涉的专利产品为转角沙发,属于该家具公司经营的产品范围;张某离职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9月23日,在张某离职后的1年内;而张某原为该家具公司策划部经理,也是该专利权的设计人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因此,可以认定张某设计该专利时利用了其在该家具公司期间掌握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利用了该家具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产品(样品)的采购、评审、跟进是张某在该家具公司的本职工作,涉案专利在其本职工作范围之内,属于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依法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拥有一种“计算机远程支持系统”的发明专利,公布日为2010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25日。2011年4月北京市某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进行“计算机远程支持系统项目”招标,北京某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就上述项目中标,中标产品共计68套,设计院于2011年11-12月在其办公场所安装并使用了科技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远程支持系统”产品,李某认为科技公司中标的68套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远程支持系统”的专利权,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中,本所王金璐律师依法代理被告人科技公司一方。该案分别经过了一审、二审两个程序。【审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就在于1.被告销售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2.被告在发明专利公布日至专利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是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构成专利权侵权的前提。由于发明专利自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这一阶段仅仅处于“临时保护”期,申请人尚未获得专利权。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被告在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前即使实施了申请人正在申请的专利技术,也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王某与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使用合同书》,按照该合同约定,北京公司可以使用王某享有专利权的防止螺丝松动的组合支架,使用期为8年,北京公司应按照销售额的13%向王某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且每半年通报一次销售价格,同时提交一次销售清单,但北京公司确始终未能依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且恶意隐瞒销售数量,经王某多次催告,北京公司仅支付技术使用费200万元,对剩余应付的技术使用费至今未支付。专利权人王某遂将北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北京公司支付截至诉讼之时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中,本所王金璐律师接受原告专利权人王某一方委托,代为起诉北京公司。【审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7982460元;被告向原告王某支付因其迟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而产生的利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律师评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使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销售数额的计算,被告北京公司主张在其生产的支架产品中其他部件为通用产品,而非专利产品,并且该部分产品为外购产品,不应计算在销售数额内,但是根据《专利技术使用合同书》的约定,北京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造的是完整的支架产品,销售的也是支架产品,合同中约定的销售数额并未明确扣除通用产品的价格,故被告北京公司要求扣除通用配件的销售额部分后再计算专利使用费没有合法依据。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是按照被许可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分成,在计算许可费时不应考虑该专利在实施过程中哪些为通用零部件获得的利润,哪些为专利特有零部件获得的利润。
【核心提示】离婚诉讼中的儿童抚养权纠纷需要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优先照顾儿童利益,做出综合判定。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儿童的年龄、性别、生活习惯及个人意愿,另一方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条件及生活状况。【实务争点】实务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很多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判决时经常会被激化的父母矛盾所牵制,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导致抚养权的判决并不能最大程度上减小父母离婚对孩子成长的影响,错判、误判有时甚至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我国关于抚养权利义务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21条至26条,第36条、第38条与第39条等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产生上述争点的原因在于学界和实务界对以上法律规范及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和价值选择理解的不够透彻。【理解适用】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一)抚养权之内涵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养育管教和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包含以下几个层次:首先,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而产生的,无父母子女身份则不产生亲权;其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亲权是权利和义务之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不仅仅享有权利,更多的是要承担义务,其享有的权利也是为了履行义务而赋予的一种责任,因此将亲权仅仅理解为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或义务都是错误的。实际上,抚养权属于亲权。因此,关于我国《婚姻法》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利义务内容,我们应从亲权权利范畴予以审视,而不应简单局限于其文字形式。抚养一般适用于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辅助,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尽供养的义务,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该条是对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重要补充,它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双重含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诚如我妻荣所言:“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可见,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这种生活保持义务与一般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具有亲权义务负担之内容。(二)抚养权之内容1.抚养权之权利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1)人身照护权。人身照护即我国《婚姻法》的“抚养教育”、“保护教育”等。主要内容包括为子女的生存和成长所考虑的居所指定权、子女交换请求权、监护权、代理权等。(2)财产照护权。财产照护权一般包括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收益权、特别情况下的财产处分权等。目前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已经获得了承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不享有受益权,而仅享有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代理的权利。2.抚养义务之负担我国《婚姻法》是以抚养义务为中心构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抚养权利分为身上照护权与子女财产管理权,相应的,抚养义务也应分为身上照护义务与财产管理义务。父母应以与处理自己事项之同一注意义务管理子女财产,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适宜的措施或方式对子女予以保护教育,并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父母有义务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抚养教育费用,且该项义务不以抚养权利之行使为前提。即便父母离婚,一方虽不是行使抚养权之主体,但是仍是抚养权的主体,不能免除其提供抚养费用的义务。(三)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后的父母如何行使抚养权,在世界范围内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是单方行使原则,这是指离婚时法院规定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日本;第二种是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已与在婚姻中之共同生活期间相同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抚养权,如20世纪前的美国;第三种是折衷原则。此原则能较为充分的实现未成年人利益,因此已经成为了立法通则。我国婚姻法制度中允许夫妻双方对其子女抚养权的形式予以约定,而《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提出: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些都表明我国婚姻法制度已经允许子女的抚养权又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单独行使。在离婚诉讼中夫妻矛盾常常已经激化,双方首先会考虑各自的利益,子女往往成为了争夺的对象或者相反成为累赘,其利益被置于次要地位。所以,在离婚诉讼中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要求法院以子女利益为本位,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利益这一中心,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这也是立法本意之所在。在抚养权纠纷中,在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同时需要具体考虑如下因素:1.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和生活习性等,是法庭判决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条到第3条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状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但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也即在子女利益最佳条件下,允许父母的自由约定,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因抚养权纠纷给孩子成长带来不必要的心理阴影。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该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了父母及孩子的条件,但是在优先顺序的安排上欠妥,应当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习性和成长条件,将条件(2)和(4)提前,之后再来考虑对于处于弱势方的父母的情况的考量,从而做到总体上的公平公正。对孩子的生活习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4条注意到了父母以外的亲人对孩子成长的巨大影响。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也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考虑了非亲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因为生父母以及主张收养孩子的家长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子女的利益。2.父母的抚养条件。《婚姻法》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都对父母的抚养条件做出了要求。首先需要父母有正常的生理、心里状态以及生活行为习惯。其次,如果在此基础上,在经济收入、住所等方面能够为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条件则会成为一种巨大的抚养优势。3.未成年子女的本人意愿。《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岁的孩子对自己的行为选择及后果已经可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时,应当考虑其选择。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以上三点内容均是围绕着未成年子女利益作出的考量和安排。所以在审判中不能首先被其他外界因素所干扰,而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点,首重子女利益,其次考量父母的纠纷,在能够妥善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基础上兼顾父母的生活和精神需要,做出完满的判决。(四)离婚诉讼后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对子女利益的照顾并不因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判定而终止,而要延续到未成年子女成人或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为止。如果在离婚后行使抚养权的一方明显不具备或丧失了抚养能力和条件,也将导致抚养权的变更。《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离婚诉讼中对抚养权的判决如果遇到有关抚养权的判决基础动摇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从而保证未成年子女成长始终生活在对其而言最有利的生活环境中。【案例指导1】(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三)精释精解本案的审理法院遵从了儿童利益最佳原则,查明罗某酗酒成性、有家庭暴力倾向,如由其抚养子女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而且可能会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遗传。虽然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孩子,但是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23条准予离婚的条件,且有《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之情形,应当由母亲李某娥抚养一双儿女。应当说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案例指导2】(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三)精释精解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曾经判决罗某享有抚养权,但是离婚四年后,罗某某的母亲发现罗某长期在外打工,并不能尽到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并且孩子有遭到虐待的情况及遭遇性侵的危险,遂认为罗某已经不具有抚养未成年女儿的条件。法院基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之16条,认为罗某某在罗某处生活确实不利于其身心发展,罗某已经不具备抚养罗某某的优势,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要件。因此判令罗某某改由母亲抚养。此判决也属明晰立法目的的正确、合理裁判。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2013年度“十大商标事件”公布2013年是国内知识产权行业重要的一年,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商标、专利等申请数量也不断攀升。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跃居世界第一。而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等重要领域,我国企业的近些年的表现可谓强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越来越多的“中国创造”产品开始走向世界舞台。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立完善更加有序的市场秩序,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修订完成,其中不仅有增加“声音商标注册”、禁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口号、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等新条例的提出,同时也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另外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也大大增加,而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完善旨在推动我国商标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众所周知,商标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行业一直居高不下,傍名牌式商标侵权行为司空见惯,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像我们熟知的商标案例:Burberry格子商标撤销牵动人心,海棠湾商标被抢让人警醒,还有GUCCI商标、“姚明”商标、稻香村商标、“卡斯特”商标、阿迪王商标等商标纠纷案层出不穷。近日,国内最大的闲置商标交易平台中华商标超市网发布了“2013年度十大商标案例”,在重温商标案例的同时,中华商标超市网的负责人还对各个案例做了精彩点评,可以让我们更好品读知识产权行业的风云变幻。1、Burberry经典格子商标被撤销BURBERRY:格纹元素我独有,你用我便提诉讼!路必达马球:抽薪止沸,剪草除根!跨国大牌BURBERRY向来以格纹元素著称,但是以后,这种格纹元素或许不再是这家奢侈品牌独有。因其注册的经典格子图案商标在某些品类中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撤销BURBERRY“行李物品”等商品的上述商标。不仅如此,BURBERRY还将面临路必达马球公司高达5亿元的索赔诉讼。路必达公司生产苏格兰格子纹皮具已经有27年的历史,生产的皮具销往美国、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等市场。2004年起,BURBERRY以商标侵权为由,在我国台湾、香港和内地不断提起诉讼。由此算来,两家公司的商标之争已经长达9年之久。出乎博柏利意料的是,路必达马球来了一招“釜底抽薪”。路必达马球发现Burberry注册的G732879号图形商标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2012年初,路必达马球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博柏利持有的G732879商标,中国商标局于2012年2月27日予以受理。并在今年11月11日正式收到了核准撤销该商标的通知书。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分析点评:事实上,不仅仅是Burberry,很多国际一线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后,都曾面临过这样类似的问题。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提醒大家商标也有“保质期”企业应充分用起来。不然Burberry的今天就是一些企业的明天。2、GUCCI商标“G”字母商标被取消GUCCI:一直被模仿,还是模仿,我要诉讼你。Guess:米兰的诉讼,你戏剧了。关于字母“G”的归属问题,Gucci与Guess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Gucci和Guess的商标多处存在雷同,惟一的区别是Guess的菱形商标中间空白处仍有“双G”字母,而Gucci则没有。2013年11月初,Gucci状告Guess商标侵权诉讼案在南京获得胜诉,中国南京人民法院宣判称,Gucci对Guess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中,Gucci品牌胜诉,法院同意Gucci对于Guess品牌模仿其设计系列图案,造成商标侵权的指控。据悉,中国诉讼案是Gucci针对Guess及其附属公司提出侵权起诉的第二个胜诉案例。2009年Gucci曾在纽约、米兰、巴黎、南京多处状告Guess商标侵权。去年6月,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宣判Gucci胜诉,获得466万美元赔偿,成为Gucci针对Guess及其附属公司提出侵权起诉的首个胜诉案例。然而今年5月,首战大捷的胜利并未在Gucci身上得以延续,由于各国针对知识产权案认知和判定不同,米兰法院取消了Gucci菱形“G”字母LOGO和“Flora”的注册商标,共包括3个意大利注册商标和4个欧盟注册商标。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分析点评:由于两个国家适用的法律并不一样,而且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司法人员,对于商标的界定、判断也会不一样,甚至还会有一定的偏差。导致了此次判决结果与美国的判决结果不同。3、姚明织带”完胜”球星姚明球星姚明:这是我的名字,你不能注册商标!厦门姚明:我没有傍你,我只是在注册跟织带有关的商标类别!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明(以下简称“厦门姚明”)和前NBA篮球巨星姚明关于26类“姚明”商标之争,经过9年多的抗争与较量,最终以厦门姚明“完胜”终结。2013年11月19日,厦门姚明收到了来自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据悉,厦门姚明和球星姚明,两人有关“姚明”二字的商标纠纷,始于2004年。当年8月17日,厦门姚明提出“姚明”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11月19日,该申请被商标局以“姚明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得注册”为由驳回。随后,厦门姚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决定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内,球星姚明方面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厦门姚明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今年6月28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姚明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姚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厦门姚明强调说,他只是申请注册跟织带有关的商标类别,并没有傍名人的意思。9年来,为了能够注册“姚明”商标,他投入了大量时间、财力与精力,包括公司实景照片、产品照片、销售分布图、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等,甚至还有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终裁文件等。这是一次成功“逆袭”,最终让“小人物”完胜了“大明星”。据中华商标超市专家透露,企业与名人之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并不鲜见,时下热门案件球星乔丹和乔丹体育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中国的企业在商标保护以及避免商标纷争方面应该总结经验和教训,企业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品牌。4、海棠湾商标成功维权‘海棠湾’商标:“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海棠湾’商标之争可谓一波三折,异常艰难,历时两年多,“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终于成功维权。据悉,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自2005年6月以来,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将严重影响了三亚市经济的长远发展。2009年,得知“海棠湾”商标被抢注以后,三亚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首批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10个“海棠湾”商标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李隆丰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2012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直到201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55号《关于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82号行政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针对此类事件,中华商标超市网法务部的负责人给我们提出宝贵的建议:要提高商标注册保护的意识,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会更加显著,现在不仅仅是知名景点会被抢注,现在诸如“刘翔“”乔丹“等在内的名人商标注册都被炒的火热,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全民商标保护意识的培养是必须的。5、苏京“稻香村”均自称老字号苏州稻香村:我是乾隆皇帝御赐招牌,你甭想借用!北京稻香村:你眼红我市场异常红火,莫想搭便车!2013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稻香村及图”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商评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遂将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法院。2013年12月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在一中院法庭上,两家稻香村唇枪舌剑,苏州称“稻香村”的得来是因为乾隆皇帝御赐招牌,而北京则称自己的字号在光绪年间就风靡京城。坚称各自才是“中华老字号”,是本宗本源。庭上,原告认为,北京稻香村背着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三禾稻香村”商标,置已使用200多年、注册20多年的“稻香村”商标于不顾。第三人北京稻香村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第三人使用“稻香村”商标所获得的声誉应归属于该商标及原告,法律及实际上并不存在分立、共存的“稻香村”市场。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第三人商标的复制,其申请注册是对北京稻香村知名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北京稻香村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苏州稻香村使用的商标与第三人北京稻香村的文字极为近似,其用意明显,就是为了达到鱼目混珠、侵占北京稻香村市场份额的目的。因此裁定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制止。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拥有18亿元的资产,29个直营店、81个加盟店和300多个经销网点,销售区域以北京为主,辐射到河北、内蒙古、山西等13个省区市。国家商务部曾经正式授予北京稻香村中华老字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新注册“稻香村”商标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其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给市场造成了混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此案仍在审理中,中华商标超市将继续关注。6、阿迪王商标纠纷达成和解阿迪王:奈若何,一直被冠以山寨之称!阿迪达斯:奈我何,越挫越勇终和解!“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7月18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该消息,这意味着双方辗转多地、喧嚣五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划上句点。据悉,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该纠纷源起于2008年8月。当时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阿迪王公司、营口的个体业主郭某告上法庭。郭某是2006年与阿迪王东北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销售阿迪王品牌商品。然而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如今,这场旷日持久的对峙,跨国巨头终于了却一桩“心病”,而位于泉州总部的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将不再有“阿迪王”商标。国内知名商标转让平台中华商标超市网探究发现,通过这场官司,消费者对阿迪王的市场认知度有了很大的提高,阿迪王或许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己新品牌的影响力。7、新《商标法》再次修订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中国商标法最早于1983年正式颁布实施,1993年、2001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据一位工商人员介绍,此次《商标法》修改主要涉及七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商标审查时限较长的问题,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规定,明确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确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和电子申请的效力;三是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四是针对确权程序复杂,简化了异议程序;五是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增加侵权种类和惩罚性赔偿规定;六是加大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禁止恶意抢注;七是增加代理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加大对代理机构监管力度。其中,对驰名商标使用范围的限定,最为引人关注。修改草案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现在最重要的是对企业进行新《商标法》宣传解读,新《商标法》一旦实施,将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8、“卡斯特”商标案峰回路转“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CASTEL”和“卡斯特”,很多爱喝红酒的人都把它们当做是一个品牌,而事实上,两家公司为此打了多年官司。最新消息称,争议重重的“卡斯特”商标案诉讼,近日峰回路转。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签发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出台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CASTEL)(下称“卡思黛乐”)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消除了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此前报道,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益诉讼。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标权益,据此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法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今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法国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欧洲最大的葡萄酒商法国卡思黛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西班牙籍华裔商人李道之之间围绕“卡斯特”商标的纠纷,经过了6年纷扰,仍不知花落谁家。此番看来,做好商标维权工作,对自身品牌等进行注册商标非常必要,以防被他人抢注商标。9、五芳斋金字招牌花落浙江品牌浙江五芳斋:“咬定餐饮利卡不放松,立根原在五芳斋。”先后提起两轮诉讼,历经两案四审,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2013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五芳斋”)诉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餐饮公司”)、上海利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卡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五芳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终于有了定论。追溯到2009年,当时上海街头突然冒出多家“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网上也有不少商家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都是嘉兴“五芳斋”的上海分号。当时上海某食品集团下属五芳斋点心店、五芳斋餐饮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类产品及包装宣传资料上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等字样。2010年6月,浙江五芳斋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浙江五芳斋胜诉。2011年9月,此案又上诉到上海市高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但在前案审理过程中,2010年12月23日,某食品公司又设立了餐饮公司,在其生产的粽子、咸鸭蛋等类产品包装上“故伎重演”。2011年6月,浙江五芳斋又将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判决餐饮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芳斋”文字,判决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斋”商标权。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浙江五芳斋在粽子产品上享有“五芳斋”文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得继续使用“五芳斋”字号。利卡公司作为销售商,其行为也构成“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餐饮公司和利卡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应引以为戒,避免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10、美国“ZIPPO”状告深圳“ZLPPO”深圳“ZLPPO”:字母差别,类别不一,何来侵权?美国“ZIPPO”:傍我品牌,赔我30万元!因为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深圳两家公司生产的“ZLPPO”手机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2013年9月,这起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MANUFACTURINGCOMPANY)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2012年底,之宝制造公司发现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手机包装盒等上面使用了“ZLPPO”的标识,并与“ZIPPO”驰名商标高度近似,考虑到“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之宝制造公司认为被告使用“ZLPPO”标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之宝制造公司遂以深圳两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ZLPPO.com”域名;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就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两被告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ZLPPO”和“ZIPPO”不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中华商标超市点评:ZIPPO打火机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该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越来越多的商标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阿迪王和阿迪达斯的傍名牌、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商标之争,这一件件的商标大事无不在预示着2013年商标领域的高速发展,民众越来越重视商标,也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商标超市专家再次强调: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里,知识主宰一切。只有充分利用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中国企业方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继续生存并且脱颖而出。未来,也是属于知识产权强国的时代。
您好,正常的离职需要进行工作交接,并且办理离职手续,通常下一家单位也会看你上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
已还款的壹万块钱是通过什么形式还款的?现金还是转账?还有欠条的具体内容是怎么写的?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其他赔偿项目,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具体确定。
您好,如果未约定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您好,刑事犯罪的案底不能消。
您好,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必须婚前财产公证,您可以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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