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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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谁来承担风险?

来源:姚增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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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定购一批生产设备。乙公司承诺收到甲公司货款后即发货。甲公司在当日便将货款转账给乙公司,乙公司于当日委托运输公司向甲公司发运设备。双方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协商补充。甲公司验货时发现,实到货物只有一些次要部件,故甲公司拒收货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乙公司辩称,其在收到货款当天便将货物全部交给运输公司运输,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焦点:
   
货物什么时候交付?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评析:
   
本案是关于风险承担的争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风险于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标的物何时“交付”。
双方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协商补充,因此适用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在乙公司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即运输公司之后,标的物即完成交付。之后的风险都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因此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依据“交付”判定,但当事人可以对风险转移问题事先约定或者补充协议来控制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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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增坤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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