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玲律师

李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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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

来源:李淑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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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入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O13)兰法民三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无固

定职业,住本市城关区梁家庄。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鹏科,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景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无固定

职业,住本市城关区盐场路XX60号-1号。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

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法民靖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O03年12月,周某某与景某某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2004

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孩周某某,双方于2006年9月9日补

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日,周某某购买了平凉市新

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平凉市广成花园B区16号

楼2单元602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97.11平方米,支付购房

款105850元,尚未办理产权证。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与景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周某某于2013年4月8日一次性支付景某某经济补

偿金800O0元;

三、婚生女儿周某某由景某某抚养,周某某于每月10日

之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O13年1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

止),周某某每月探视孩子两次(探视时间由双方临时协商);

四、景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景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新

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

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吉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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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淑玲
  • 执业律所: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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