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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有效辩护”为核心

来源:苏湖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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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把证据裁判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强调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以“有效辩护”作为衡量标准的刑事辩护领域,如何分析案件、找到辩护要点,让司法机关采纳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实现“有效辩护”,是一门需要长久修炼和坚持的课程。

2017年,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带领其团队律师何伟杰、兰谣成等坚持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以证据为根据,确实对2017年度经办的数十起刑事案件进行了有效辩护,尤其是下述七个案件,所提辩护意见均能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和采纳,办案效果亦得到办案机关及当事人的肯定、赞赏。

一、法院判决无罪案件

民警陈某英涉嫌玩忽职守案再审改判无罪

林某容系莆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协管员,协助户籍民警从事身份证照片采集及身份证办理工作,陈某英系派出所民警,对户口协管员办理的业务要进行核对。2010年,林某容避开陈某英为王某飞办理套用他人身份的身份证,2011年3月23日王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英因未尽到核对义务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陈某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改判陈某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审判决后,陈某英仍不服,提出申诉,申诉阶段由苏律师团队代理。

       苏律师辩护意见:1、因林某容故意规避审核导致了陈某英无法进行核对。2、王某飞逃避抓捕及在逃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案造成的后果。3、本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4、本案不能直接适用莆田市公安局的通知,认定陈某英构成玩忽职守罪。5、同一个案件两种判决罪名,证实本案陈某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名。6、陈某英的行为与王某飞继续在逃实施诈骗犯罪之间不具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应对被告人陈某英宣告无罪。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及论证,最终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宣判陈某英无罪。

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一)陈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辩护律师介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5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春、叶某和被害人刘某一起推移帐篷,因地面不平帐篷滑轮被卡住,被害人去观察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春、叶某由于疏忽大意,继续去推帐篷,因帐篷滑轮所处位置地面有坡度、推动时作用力不平衡、帐篷底部的滑轮与地面的接触面窄、帐篷的重心较高,致使移动中帐篷倒下压在被害人刘某身上,当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苏律师辩护意见:1、本案刘某的死亡不能排除是其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的。2、本案如果认定陈某春、叶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3、本案本案存在多因一果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的结果。5、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6、本案帐篷倒地致刘某死亡的事件属于意外事件。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起诉到法院后,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辩护人发表有效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该案当事人后来申请了国家赔偿。

二)林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6年11月期间,林某通过互联网QQ联系的方式先后以人民币6000元,9000元向陈某(已判刑)购买银行客户个人信息3万条和5万条,准备用于个人做微商使用。本案经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苏律师法律意见:1、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林某应当适用其行为时法律规定并结合当时司法实践认定。2、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林某涉案的数量,林某涉案数量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最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994年10月的一个夜晚,郭某以帮曾某介绍工作为由将曾某带至福州市一家店面,让曾某暂住。当天夜里,郭某三次对曾某实施猥亵并用刀威胁曾某,遭受猥亵后的曾某又气又恨趁郭某不注意抢走郭某手中的刀,朝被害人郭某颈部猛刺,期间曾某还拿硬物砸郭某,直至郭某无法动弹,经法医鉴定郭某系右颈部被切割致右颈总动脉断离而死亡。案发后,公安当即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是一直未发现系曾某作案。2016年10月份曾某归案,因涉及到追诉期限问题,福州市公安机关遂启动报请核准追诉程序,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苏律师法律意见:1、曾某涉嫌故意杀人发生在1994年,2016年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已超过刑法规定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2、本案事发有因,曾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已经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符合不予核准追诉的法定条件。

经过严谨的分析和论证并帮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苏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7年10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曾某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案件。

四、缓刑

(一)苏某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缓刑

2015年12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苏某兴因殴打林某,致林某轻伤二级,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苏律师积极协调帮助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并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建议对苏某兴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苏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处被告人苏某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杨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处缓刑

2015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杨某等村民因固废场环境污染问题,对固废场进行围堵二十几天,造成固废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被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苏律师在庭审中对本案定性及量刑均发表了意见主要为,1、固废公司未落实环保措施,违规排放污染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会对村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2、被告人杨某等人系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维权,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3、即使认定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具有危险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缓刑

2015年5月,郑某因被害人陈某未经其同意进入郑某共有的厂房,进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纠纷,在相互拉扯中,造成陈某轻伤的危害后果,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苏律师在本案中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并在庭审中提出:1、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也有可能是其自身腰部急性扭转造成的。2、本案鉴定意见作出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从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回答可以发现本案事实存疑。3、本案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且被告人系触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之间2017年已挥手告别。回顾2017年,苏律师团队不负当事人重托并有所突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将继续坚持以专业能力见长,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以证据为根据的办案理念,继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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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苏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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