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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王某某犯行贿罪

作者: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0

  王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一间药品销售公司。自2011年至2013年间,王某某在向广州市老人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增加药品销售量,多次向时任广州市老人院副院长等李某某、广州市老人院医务科科长的任某某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后来,因李某某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揭发了王某某行贿的罪行,本案遂案发。王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某某行贿时间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并且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王某某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仅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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