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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廖某某犯盗窃罪
作者: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0
2009年12月3日,廖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密谋,决定盗窃广州xx公司的钢材,并且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12月10日凌晨四时许,由张某某指使李某某、康某某和陈某某驾驶两辆大型货车潜入广州XX公司的钢材仓库,廖某某则在仓库操作天车将53.51吨钢材装入两辆货车。装载完毕后,就在廖某某等人快要驾驶车辆走出XX公司大门之际,被夜间巡逻的经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现和拦截,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的两车钢材价值合计人民币139126元。廖某某迅即被刑事拘留、宣布逮捕。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廖某某盗窃钢材五十多吨,价值近十四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李文涛律师辩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廖某某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廖某某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仅判处廖某某四年有期徒刑[(2010)荔法刑初字第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