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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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

近期成功代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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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与谭某自幼一起长大,且为同村村民。二人关系方面一直存有隔阂。潘某一直私下诋毁谭某的名誉,甚至有时是无中生有的事情也能被潘某捏造的“有模有样”,就这样,谭某恼羞成怒,无法忍受潘某四处扬言的卑劣行径,择日趁潘某不注意将其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依法被奎文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事发后,接受谭某家属的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经过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到谭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是出于本意要伤害被害人潘某。其行为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其主观上并不是蓄谋已久、恶性不大。经过庭前、庭审,会见、准备庭审、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谭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李涛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庭审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本案的被告人,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给予充分考虑: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谭某在本案中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的酌情处罚情节。

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谭某积极彻底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并且从被告人供述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被告人悔罪态度是诚恳的。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教管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是对“自愿认罪”案件的被告人在处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依据,提现了我国一贯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因此,基于被告人谭某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谭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谭某,之前未有过犯罪记录,其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是因为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其应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与偶犯这一事实,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事后愿积极赔偿受害人潘某的损失。

事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潘某各项物质损失,从其积极性上来看,同样具有减少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上述规定及我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谭某出生于朴实的农民家庭,事发前表现一直很好,之前未有违法乱纪现象,且被告人谭某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不适,以及被告人谭某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因家中谭某父母只有被告人谭某一个独生子,家中就更需要谭某这个劳力,因此恳请人民法院能宽大处理被告人谭某。

综上,被告人谭某因缺乏法律知识,一时冲动铸成大错,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现其也幡然悔悟,痛悔不已。为了能够争取宽大处理,愿积极履行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参考被告人谭某的量刑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给被告人谭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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