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方律师

王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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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没有事故认定书,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王世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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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由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没有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或者嫌麻烦大事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全部或部分不能查清。此时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因证据较少,在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上有一定难度,那么法院面对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做出判决呢?本律师曾经代理过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06月,在合肥市市瑶海区一家玻璃厂的职工大院里,年近六旬的张某老人在院子里带小孩,遇到骑电动车的黄某某,黄某某所驾驶电动车撞到老人,当时双方均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因老人当时感觉不严重,在交涉后黄某某离开,当晚老人感到身体十分疼痛,遂入住医院治疗,第二天老人的家人才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在向黄某某等调查询问后,因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查清,没有作出事故认定。

    老人出院后委托本律师进行维权,后本律师依法向瑶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和某快递公司(老人认为某快递公司是车辆所有人)赔偿医药费。

   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在询问笔录中黄某某承认其驾车撞伤老人,并陈述车辆系某快递公司所有。开庭时黄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某快递公司开庭时辩称车辆不是公司所有,其公司与交通事故无任何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开庭后数日,黄某某到法院又推翻自己陈述,否认车辆为某快递公司所有,亦未说明车主究竟为何人。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对事实的认定,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主要依据其他证据。本案中,黄某某在交警部门陈述车辆为快递公司所有,该证据为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其效力大于其他证据,故黄某某虽事后推翻自己陈述,但该证据效力大,应予确认。黄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其依靠车辆受益的大小,本案车主的受益小,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被告责任的认定,除依据双方的过错外,还依据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并致原告受伤,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快递公司作为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立即报警,亦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亦存在过错,故原告的损失双方各半承担。快递公司辩称黄某某驾驶的车辆不是其公司所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快递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医药费由黄某某承担一半,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所区别。事故责任主要用于判断双方对该起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赔偿责任主要用于区分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这点从车辆所有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上可以看出,有时开车的并非车辆所有人吗,但是因法律的规定,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主体没有事故责任,但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结束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马路上的车辆多了,交通事故的增加亦在所难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有没有过错,不管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大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以利于分清责任并处理赔偿事宜。否则,事故发生的证据不能固定,事实难以认定,不但增加有关机关处理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肇事者认为自己赔多了,受害者认为赔少了的后果。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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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世方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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