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故认定书,法院如何判决?
2010年6月,在合肥市市瑶海区一家玻璃厂的职工大院里,年近六旬的张某老人在院子里带小孩,遇到骑电动车的黄某某,黄某某所驾驶电动车撞到老人,当时双方均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因老人当时感觉不严重,在交涉后黄某某离开,当晚老人感到身体十分疼痛,遂入住医院治疗,第二天老人的家人才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在向黄某某等调查询问后,因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查清,没有作出事故认定。
老人出院后委托本律师进行维权,后本律师依法向瑶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和某快递公司(老人认为某快递公司是车辆所有人)赔偿医药费。
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在询问笔录中黄某某承认其驾车撞伤老人,并陈述车辆系某快递公司所有。开庭时黄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某快递公司开庭时辩称车辆不是公司所有,其公司与交通事故无任何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开庭后数日,黄某某到法院又推翻自己陈述,否认车辆为某快递公司所有,亦未说明车主究竟为何人。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对事实的认定,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主要依据其他证据。本案中,黄某某在交警部门陈述车辆为快递公司所有,该证据为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其效力大于其他证据,故黄某某虽事后推翻自己陈述,但该证据效力大,应予确认。黄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其依靠车辆受益的大小,本案车主的受益小,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被告责任的认定,除依据双方的过错外,还依据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并致原告受伤,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快递公司作为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立即报警,亦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亦存在过错,故原告的损失双方各半承担。快递公司辩称黄某某驾驶的车辆不是其公司所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快递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医药费由黄某某承担一半,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所区别。事故责任主要用于判断双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所负的责任,而赔偿责任主要用于区分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的承担。这点从车辆所有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上可以看出,有时开车的并非车辆所有人吗,但是因法律的规定,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主体没有事故责任,但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结束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马路上的车辆多了,交通事故的增加亦在所难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有没有过错,不管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大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以利于分清责任并处理赔偿事宜。否则,事故发生的证据不能固定,事实难以认定,不但增加有关机关处理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肇事者认为自己赔多了,受害者认为赔少了的后果。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