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

王军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代理被告沈XX案胜诉,原告诉请被告赔偿89万元的诉求被驳回

来源: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0
人浏览
  

代理被告沈XX案胜诉,原告诉请被告赔偿89万元的诉求被驳回

 

原告黎XX、宋XX等人与沈A()的租赁位于XX乡合兴街上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发生房屋垮塌的事件与沈B()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请求沈B承担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判驳回。

代理思路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规定,该案需沈B承担责任,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沈B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然而,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清楚的看出沈B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

一、沈B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正如原告诉状所述,涉案的位于合兴乡合兴街上的房屋的产权属于被告沈A所有,且从管辖沈B的合兴乡大兴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可清楚的看出:“沈B户于1997年就与其父沈A分户,另建房在油榨房上段公路边”,沈B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房的管理人。正因为如此,沈B根本就不知道原告租房的事实,也无任何权利去处理该房的租赁等事宜。原告也没有举出任何能证实沈B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原告的证据,原告诉称沈B将该房二楼两间租赁给原告纯属无稽之谈,完全与事实不合。

二、沈B也不是涉案房屋的管理人。

如上第一条所述,涉案房屋是沈B所有,沈B自己建有房子,故也未在该房居住和使用,也未从原告租房中得到任何收益,总而言之:沈B不是涉案房屋的管理人。原告在无任何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沈B的情况下,将与该案无任何关系的沈B列为本案被告,实在让人费解,请合议庭明查。

三、原告的诉请沈B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无任何证据支持其要求沈兴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合议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黎XX、宋XX、宋XX等人要求沈B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王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军律师咨询。
王军律师
王军律师
帮助过 380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阳市中华北路世纪商务城18楼18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军
  • 执业律所: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201*********5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阳市中华北路世纪商务城18楼18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