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
是吗?
张某事业有成,购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准备再大干一番事业。由于工作繁忙,只办理了交强险手续。
张某见住处附近有一车棚贴出招租广告,内容是:棚内有若干空位,可容纳轿车,价格面议。于是张某到车棚察看了一番,车棚比较
宽敞,若三辆轿车纵向排列,可放入两排,也就是可容纳六辆轿车。张某找到车棚的主人商谈,主人说你的车比别的车好,我要多收
一些。最终敲定每月租金500元,并签订了出租协议。协议要求每晚22:00点以前必须入库,每天早晨5:30点以后方可出库,入库后应
将车钥匙留给看库的值班人员。由于库门只有一个,每天先入库的车就得停在里面,后入库的车只好停在靠近大门的地方。
某夜凌晨两点许,车库里起火,值班人员用灭火器扑救,但灭火器因过期有一半以上不能发挥作用。此时,车棚主人也赶来,他们一
边打119电话,一边逐一向库外倒车。火势越来越大,待武警消防人员赶来时,车棚里已是浓烟滚滚,为了人身安全,他们断然地阻止
了要再次冲进去倒车的车棚主人和值班人员。遗憾的是,张某的车停在最里面,在大火中全部报废。
几天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书面调查结果:火灾起因不详。
张某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向车棚主人主张权利了。他看了几家律师所后,才委托我向车棚主人起诉。在庭上我方主张双方履行的协议
应当是保管合同,在保管期间保管物由于火灾致使保管物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车棚主人抗辩说:一、我们签的是出租合同
,既然地方已经租给你原告了,本应一切由你原告负责;二、起火那天我要去把你的车倒出来,是在帮你,你不能认为我冒着生命危
险要帮你,我就该承担责任吧?那谁还学雷锋呢?我方又进一步说明:一份协议究竟属于哪一类合同,不能只看字面,而是要分析协
议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在本案中,首先张某没有对车库占有并控制的权利,其次张某在车库的位置也不确定——先回来的车
放在里面而后回来的车就放在外面,这些都与出租合同的法律特征相反;而在协议里,轿车入库出库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入库后还
要交出车钥匙,这说明车棚主人对入库的轿车有掌控的权力,恰好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
庭审结束后,我还专程到法院找到办案法官详细说明我方的观点依据,但是法院最终仍判决我方败诉。张某毅然决定:上诉!
二审中,我方再次重申一审的观点和依据,对方也明显地感到自己并不占有优势。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车损的百分之七十五,共计十八万余元,在两年内分三次给付。
提示:防火就是为了保护自己,千万不要给有关方面做摆设;给人家存车的也好,有车族也罢,一定要有风险意识,有条件的应当办
理相关保险。诉讼只是最后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