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赵丽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159-3803-7883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7:00-24:00)
留言咨询

关于一起强奸案的思考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2
人浏览

关于一起强奸案的思考

事发经过:

被告人S和W系驾校教练与学员关系,双方仅在学车时认识,接触过几次,互加微信,但并不经常聊天、接触。2021年x月xx日晚练完车后,被告人S邀请W一起吃饭,W同意。期间受害人W喝了一些酒,陈述喝的有点晕。酒后找宾馆期间,被告人S摸受害人W胸部。被告人S在x县xx宾馆开一间大床房,将受害人W送到房间。后被告人S要和W发生性关系,W不同意,S强奸未得逞(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辩护过程及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时已是二审阶段(一审判处被告人S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本律师有了清晰地辩护思路,但由于在强奸案件中,人们包括司法机关本能的倾向女方利益,因为女方是弱者、是受害者,是需要保护同情的弱势群体,所以结果并不一定乐观,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该风险也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

一、不是自首有异议。一审判决“认为S不构成自首”是错误的,S应认定为自首。

1、被告人S经电话传唤,主动到X县公安局X派出所接受询问,虽然在公安阶段一开始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后来在公安、检察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举轻以明重,

S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X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认定S系自首。

二、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案发过程被告人无采取暴力行为,被害人报警和民警到达现场也未提及受伤情况。

三、本案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无采取暴力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属于强奸罪中止。

四、对受害人报警情况有异议。前几次都未提及强奸未遂的事实存在。期间受害人还报警一次说要撤销报警,后来时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报警。受害人系成年人,有正常分辨能力,不需要家属代为报警处理问题。

果然,尽管本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遗憾的是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赵丽律师温馨提示:

1、单身男女不要单独相处,特别是在密闭空间,没有第三方在场证实事发情况,无疑将男女双方推向无尽的深渊。

2、被告人S现在非常后悔,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告人也深感对妻子和孩子的愧疚,给自己家庭带来灾难。现在其妻子已向x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x县x法庭于x月x日已向被告人S送达了离婚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起诉材料,并定于202x年x月x日开庭。

3、女性朋友夜间减少单独出门,尤其不要单身一人赴约。女性与熟人、朋友在夜间来往时应当注意的细节,更不要与不熟悉的所谓朋友在晚间吃饭、喝酒,确保安全。

4、遇到不怀好意的男人挑逗,要及时斥责,表现出应有的自信和刚强。

5、遭遇袭击时,保持冷静的态度。切忌冲动而盲目行事,给自己创造相对安全的环境。

6、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法律依据:

《刑法》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上内容由赵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丽律师咨询。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07 万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汇处置地财富中心三楼
159-3803-7883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丽
  • 执业律所: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3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9-3803-7883
  • 地  址:
    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汇处置地财富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