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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救小偷身亡

作者:张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7 浏览量:0

男子楼顶救小偷触电身亡 小偷跪地忏悔愿补过

为了救一名小偷,结果把自己的性命搭上,酉阳县麻旺镇村民冉俊禄的不幸遭遇在当地广为流传。平凡的他,用自己的行动赢得了乡里乡亲的尊重,上千群众自发前往追悼会现场为他送行…… 这两天,酉阳县麻旺镇政府正在准备材料为当地桂香村村民冉俊禄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原来,上月28日,39岁的冉俊禄为了搭救在逃跑途中受伤的16岁的小偷陆涛(化名),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当场身亡。“我去把他救下来!”这是乡邻们听到冉俊禄说的最后一句话。

就本案而言,冉俊禄的家人能否要求陆涛对其作出经济补偿呢?

律师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因村民冉俊禄是为了奋不顾身的去营救小偷陆涛(化名)的生命安全而导致自己死亡,所以作为受益人的小偷陆涛(化名)应当对村民冉俊禄进行经济补偿;但因村民冉俊禄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尚属于未成年人,本人并无经济来源,故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 

                                                 张丽娟律师

                                                  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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