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书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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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亲子关系鉴定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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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 ,男,1970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石皮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2,女,2011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钱桥村XXX号。

法定代理人:毛某1(系毛某2之母),女,1971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钱桥村XXX号。

被告:毛某1,女,1971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钱桥村XXX号。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荀书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 与被告毛某2、毛某1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荀书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毛某2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2、被告毛某1赔偿原告为毛某2付出的抚养费159000元;3、被告毛某1赔偿原告因毛某2超生支出的社会抚养费20万元中的一半即10万元;4、被告毛某1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4718日,原告与被告毛某1登记结婚。

201596日,双方因性格不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毛某1隐瞒了被告毛某2不是原告亲生女儿的事实,不仅使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作出了重大让步,也使原告未能行使向被告索赔的权利。

现原告知道了被告毛某1在婚姻期间出轨与他人生下了被告毛某2,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原告抚养了毛某2很多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失,故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毛某2、毛某1辩称,同意确认被告毛某2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因协议离婚前原告已得知被告毛某2与其无亲子关系,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此为条件分得大部分财产,其中已包括了毛某2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多得部分远大于其诉讼主张的金额,故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毛某2超生而支付的社会抚养费为人民币191028元,该笔费用系由被告毛某1的父母支付,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徐某 与被告毛某1原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201596日经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婚后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毛丹目前已成年,不存在抚养权问题,离婚后由其自主选择跟男方或女方生活,小女儿毛某2未成年,双方协商一致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跟随女方生活,两个女儿日后的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无需承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后女方同意给予男方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外加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江淮牌面包车,该车由男方出售后若不足人民币10万元部分由女方予以补足,男方则同意放弃对下列四处不动产(含房屋装修和附属全部生活设施)以及登记在女方名下车辆等其他所有形式的财产的所有权,且不得反悔或以任何理由再行主张: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百安公路XXXXXX号,产权登记为毛某1、毛丹共同共有,房屋贷款人民币950000元;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XXXXXX号一层,产权登记为毛某1、毛丹共同共有,房屋贷款人民币400000元;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三新路XXXXXX室,产权登记为毛某1、徐某 共同共有,房屋贷款人民币295000元;江苏省盐城市明珠世贸商城XXxx室,产权登记为毛某1、徐某 共同共有。

其他财产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离婚后,被告毛某1按约将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原告出售江淮牌面包车补差款4万元支付了原告。

2、被告毛某1曾于20158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前,原告徐某 因怀疑小女儿毛某2非其亲生而与被告发生多次冲突,并报警处理。

2015825日,原告又至被告住处采取过激行动,当日被告毛某1向原告出具关于小女儿身世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因大女儿有红色大面积胎记,有遗传可能性,且大女儿有多囊卵巢综合症,可能影响将来生育,考虑本人年龄已近40岁,考虑将来毛家下一代问题,经过家人商量,以人工受精的方式生育了第二个小孩。

此后,原告与被告毛某1自行协商并至民政局登记离婚,为此被告毛某1撤回了离婚起诉。

3、离婚后为筹措资金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被告毛某1先后将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三新路XXXXXX室、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百安公路XXXXXX号两套房屋出售,花桥镇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40万元,外冈镇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375万元。

4、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同时,亦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原告提交本院的共同财产清单中,原告列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百安公路XXXXXX号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XXXXXX号一层价值70万元、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三新路XXXXXX室价值30万元、江苏省盐城市明珠世贸商城AB-3103室价值60万元、捷豹轿车价值60万元、江淮面包车价值6万元。

后原告撤回此案。

审理中,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也不会配合做亲子鉴定,并愿意接受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称小女儿毛某2系人工受精所生,而非出轨所生,对其主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提交了毛某1母亲奚某某名下存折一份、毛某1名下银行流水一份、上海市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一份,证明社会抚养费191028元由毛某1母亲支付,原告无理由要求返还;被告则提供给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毛某1母亲交的社会抚养费是由毛某1转账给其母的。

对此证据真实性被告无异议,表示需庭后核实款项的来源,庭后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告比实际应得多拿60余万元,原告承认表面看原告是多得的,但实际没有多得,理由是还有一个无极限卡收益被毛某1拿走了,无极限卡收益每月有20万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关于小女儿的身世的情况说明,短信、录音、视频、起诉状、撤诉申请、共同财产清单、本院调查笔录、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亲子鉴定是检验是否有亲子关系的科学手段。

本案中,原告为确认与被告毛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此申请做亲子鉴定,被告不同意亦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并表示愿意接受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被告毛某1向原告出具的关于毛某2身世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同意确认毛某2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答辩意见,本院推定原告与被告毛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至于被告毛某1辩称毛某2系人工受精所生以及社会抚养费系由其父母支付,前者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后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被告毛某1婚内出轨生育毛某2,系过错方,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应以未获得过上述补偿款为前提。

原告诉称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毛某1隐瞒了毛某2不是原告亲生女儿的事实,不仅使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作出了重大让步,也使原告未能行使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而被告辩称协议离婚前原告已得知毛某2与其无亲子关系,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此为条件分得大部分财产,其中已包括了毛某2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多得部分远大于其诉讼主张的金额,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协议离婚前被告毛某1已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毛某2身世的情况说明,且因毛某2的身世问题双方发生过多次激烈冲突,表明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明知毛某2并非其亲生的事实,故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

再看财产分割,原告承认表面看原告是多得的,但实际没有多得,理由是还有一个无极限卡收益被毛某1拿走了,无极限卡收益每月有20万元,被告毛某1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陈述不予采信。

抛开被告关于原告比实际应得多拿60余万元的陈述,即便根据原告提供的共同财产清单以及其中两套房屋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原告多得部分亦接近40万元,而本案中原告所能获得的各项补偿应在20万元左右。

综上,本院认为在原告得知毛某2并非其亲生的情况下,与被告毛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已充分考虑了对原告的补偿,已涵盖了原告主张的补偿金额,故原告以被告毛某1隐瞒毛某2的身世为由诉讼来院再次要求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某 与被告毛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二、驳回原告徐某 要求被告毛某1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9000元、社会抚养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0元,由原告负担2927.50元,被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佳雯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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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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