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金香主任律师

邱金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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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通化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邱金香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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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吉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XXXX,男,现住通化市。
被告:王XX,女,现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男,现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XX,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负责人:郭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X与被告XXXX、王XX、安XX(以下简称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被告XXXX,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被告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被告XXXX,被告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原告王XX,被告XXXX,被告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王XX、安XX承担王XX的医疗费29697.42元、护理费12610.80元(90天×140.12元/天)、伙食补助费8000元(80天×100元/天)、交通费200元、误工费93363元(150天×622.42元/天),合计143871.22元;2.诉讼费用由XXXX、王XX、安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7日07时30分,XXXX驾驶车牌号为吉XXXXX号小型客车,沿新华XX行驶,行驶至新华XX新华转盘人行横线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王XX撞倒,造成王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X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王XX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全部诉求。
XXXX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其与王XX为雇佣关系,XXXX所驾驶的车辆在安XX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王XX主张的赔偿金额应由安XX承担。
王XX辩称,与XXXX为雇佣关系,肇事车辆在安XX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所以王XX主张的赔偿金额应由安XX承担。
安XX辩称,投保情况属实。1.同意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万元,超出部分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分担,根据国家医疗指南,扣除医保外用药合理赔偿。2.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提交误工证明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7日07时30分,XXXX驾驶车牌号为吉XXXXX的小型客车,沿新华XX行驶,行驶至新华XX新华转盘人行横道线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王XX撞倒,造成王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通化市东昌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X负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王XX入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0天,花费医疗费29697.42元。出院诊断为左肘关节损伤、腰部损伤、左肘关节尺骨鹰嘴骨折、左肘关节积液、肱三头肌肌肉和肌腱损伤、肌皮神经损伤。2019年1月14日,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住院天数应以80天为宜。(二)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护理期限应以90日为宜。(三)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期限应以150日为宜。
另查明,XXXX系王XX雇佣的司机。王XX为吉XXXXX的小型客车在安XX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
再查明,王XX系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18年11月7日,平安XX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王XX由该公司支付的月均税前佣金收入为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捌圆零角肆分(RMB¥12448.04)。因保险代理人税前佣金收入与其实际展业等情况相关,故本数据不能代表其其他时段收入状况。2019年3月6日,平安XX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王XX由该公司支付的月均税前佣金为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叁元柒角伍分(RMB¥3733.75),由该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累计人民币陆佰零陆元贰角柒分(RMB¥606.27)。
根据王XX的诉讼请求和XXXX、王XX、安XX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XXXX、王XX、安XX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王XX请求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XXXX、王XX、安XX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部因XXXX的过错所致,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XX系王XX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王XX为吉EXXX号小型客车在安XX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安XX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通知》的相关规定,王XX主张的合理项目及数额如下:
1.医疗费部分,王XX花费医疗费29697.42元,XXXX、王XX、安XX均无异议,该费用合理;
2.护理费部分,经鉴定,王XX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费为12610.80(140.12元/天×90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王XX住院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0元(100元/天×80天);
4.交通费部分,王XX主张200元,XXXX、王XX、安XX均无异议,该费用合理;
5.误工费部分,王XX主张按照平安XX公司已出具的收入证明可知,每月收入12448.04元,每月为20个工作日,即按照每天工资622.42元计算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王XX仅以其受伤前四个月收入情况以及按照每月20个工作日计算得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安XX对此存有异议,故本院不予支持。王XX系平安XX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收入多少取决于业绩,并无固定收入,安XX对王XX的收入取得方式无异议,故王XX应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庭审中,王XX提交了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卡历史明细清单,本院对王XX标记的摘要为“平安付”且对方户名为“平*金”和摘要为“保险”或“平安”且对方户名为“中*司”的收入金额,认定为王XX的工资,对其余金额,如:2016年10月3日摘要为“DF提现”、“提现”、2017年2月10日摘要为“现存”、2017年2月22日摘要为“跨行汇款”等金额,不予认定为工资收入。经计算,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金额合计60303.46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金额合计144124.56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金额合计85559.16元,三年收入金额总计289987.18元,王XX每月的收入为8055.20元。王XX的误工时间经鉴定为150天,按照5个月计算,即误工期间为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调取的王XX收入证明体现,王XX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月均税前佣金收入为3733.75元,故王XX误工期间减少的收入为21607.25元[(8055.20元/月-3733.75元/月)×5个月]。
上述损失共计72115.47元。王XX为肇事车辆在安XX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12610.80元、误工费21607.2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4418.05元,剩余损失27697.42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诉讼费不属保险合同项下赔偿项目,由王XX负担。
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X各项损失44418.05元;
二、被告安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X各项损失27697.4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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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邱金香主任
  • 执业律所: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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